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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字数:7613】

2023-04-14 15:00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浅谈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保护
摘要:网上交易是一个新的交易方式,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活动的交易,互联网交易的快速发展是因为它的方便,信息灵通,不受地域、时间限制等优点使得它受到消费者和越来越多的各种年龄的人所接受,但让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购物的便利的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现在,中国的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网络交易体系运营环境仍需要大的改善,只有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中国的电子商务才能够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利益,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已成为在线交易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网络交易的类型,特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的维护方面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司法救济



  引言

  目前中国专门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一部,其他法律法规散见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等,而且这些法律中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网络交易飞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增加了网络交易中七日无条件退货条款,是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也正式进入日程。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笔者紧跟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改进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一、网络交易及相关问题概述

  (一)网络交易及其类型

  1.网络交易的概念

  所谓网络交易,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对网络交易的定义是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

  2.网络交易的类型

  网络交易有四种典型的类型: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说商家与商家之间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典型的如阿里巴巴网站;二是企业(或商家)对个人进行销售,如京东商城、唯品会、亚马逊等;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络交易,这是目前网络交易中最为典型数量最多交易量最大,同时纠纷也最多的类型,如淘宝、拍拍等。四是线上比较支付,线下体验。目前较为成型的有糯米网、同城、苏宁易购等。

  (二)网络交易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网络交易消费者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界定,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单位、集体、组织等不纳入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网络交易中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

  2、网络交易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没有进行界定,对其概念也未作解释。根据实际,我们认为经营者应该是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3、网络交易平台

  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将第三方交易平台定义为: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网页空间、交易规则、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基于通讯技术的服务,这种服务一般是由专业电子网络公司提供,由作为用户的双方进行商品交易,达成合同。
  4、网络交易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1)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次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毫无疑问,网络交易中的个人消费者也享有以上种权益。近年来由于网络侵犯个人隐私事件经常发生,使消费者感到不安,甚至遭受精神和物质损失,我们应该把个人隐私作为第十项基本的消费者权益规定,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中国网络交易从出现到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最为脆弱的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安全甚至议价权,隐私权和求偿权,所以特别紧迫的是保护五项权利,本文只对这五种权益的保护展开阐述。

  (2)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商总局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1.有如实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如《消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要求的义务,如《消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网络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天无条件退货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的商品除外,这点在《消保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4.不得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如《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5.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必要原则。

  (3)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

  第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对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入工商登记,销售平台应当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条件进行检查和登记,设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并在其从事商业活动的醒目位置加以标记。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应通过电子签名,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网络交易平台有釆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等。

  (三)网络交易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具有一些传统购物方式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购买或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性或他们收到的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商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条件提供货物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做到面对面服务,不能碰到商品,只能通过广告,图片,文字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有很多运营商由于利益驱动,避免真正的信息避免和隐藏产品,这导致网络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的知情权,难以真正保护。

  2、消费者的安全权方面

  传统的消费方式在交易安全方面主要针对实物,如啤酒瓶爆炸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有权依法索赔。在网络交易安全的时代,消费者以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进行消费,电子货币,网上银行交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网络消费者权益最受关注的一个,由于电子支付安全的发展完全取决于电子信息技术实现的安全性,未能得到良好的保护。

  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方面

  传统消费方式中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消费欺诈、格式条款侵权屡见不鲜。目前,网上欺诈已经成为了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但由于网络使用者的不确定性和易隐匿性、数据电文的易篡改性等原因,使得证据的取得难度较大,从而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

  4、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

  传统的消费关系中,企业一般不会问客户的名称、地址和月收入等等,所以隐私保护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内容。电子商务在线消费者通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消费者的身份,健康状况,电话地址,消费者信用和财产状况,与注册网站的电子邮件地址相关的消费者隐私,使消费者在隐私方面受到损害。

  5、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方面

  网络交易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在使用司法救济权时遇到了不少困难。因为虚拟,流动性、隐蔽性和跨区域性的网络,它往往使消费者难以确定经营者准确的位置和真实身份,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即时性也使得消费者很难收集证据,导致司法救济的权利无法使用。

  二、我国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20世纪末起,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繁荣的同时也伴随着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乱象横生,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网络营销、网络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的销售,售后服务无保障、消费者维权难的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使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我国规范网络交易的相关立法和网络消费者有关权利保护的规定

  1、我国规范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1999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技术规则、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互联后的网络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
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了贯彻xxxx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8年04月24,为了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地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行业规范发展将起到引导作用。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修改涉及网络购物的内容包括,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14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巧日起施行。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毫无疑问,上述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法规,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法律规范。总结这种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分别将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及司法救济方面的内容归纳分类如下。

  2、我国网络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1)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消保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购买或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费用、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和回报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给消费者,以确保安全交易,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知情权是保障消费者能公平、安全地参与到买卖交易中的前提,也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保护中的体现,惟有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保证消费者做出的消费决策是自己内心的真实表示。

  (2)对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商品或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个人或财产的安全,应当作出真实的声明和明确的警告,说明并指出使用这种商品或接收这种服务的正确方法,并采取预防措施。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在这里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财产安全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二是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对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公平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公平的贸易条件和质量保证,合理价格,准确的措施等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商品的具体名称,包装,装饰或使用类似名称造成混乱,使买家误认为是着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有关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的义务。《消保法》也有类似规定。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同时与其他权利有交叉,所以在国外立法上,明确地给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并不多。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实际往往被侵害了实际情况,突出了消费者的权利,并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规定了这项权利的主要内容。

  (4)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营商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守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遵守收集和使用信息目的,方法和范围以及与消费者的表达。运营商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该公共收集和使用规则,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同意收集和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消费者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人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在发生信息泄漏或丢失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自然人的隐私权应该是一个自然人或本身与所有不承认的信息披露,一旦公开公众可以直接传递这些信息给特定的个人,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自然人的隐私权应包括三个方面:隐私不被非法知晓;隐私不被恶意利用;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隐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产生了新的问题,侵权人群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甚至会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5)对网络消费者司法救济方面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所谓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权,指的是当宪法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法律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补救,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赔偿给消费者,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只有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才能为他们提供真正有效的司法救济,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知情权方面

  首先,我国由于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知情权立法上的保障,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应由宪法性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把公民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确认。公民知情权往往停留在一种抽象的理论状态难以兑现。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滞后,立法体系不甚严密,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权利法律体系。

  其次,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不可谓不多,却零散的分布于各种法律与部门规章中,重叠繁复,缺乏统一性和集中性,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亦不利于现实操作时对消费者的实体保护。

  再次,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网,都会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明和填写相关经营条件等,如果以企业身份注册,会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的照片等,如果以个人身份注册,则要求上传身份证件照片、银行账号等。但由于这类信息提供的方式是通过上传照片的方式供网络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查的,而非通过工商部门核准原件登一记准入,这就使得网络交易中存在大量以虚假身份和经营信息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一旦出现纠纷,处理纠纷的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也难以找到受害者的相对方,使得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实现。

  2、安全权方面

  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方面,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主要是受到来自产品质量问题方面的威胁,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良荞不齐,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充斥整个网络市场,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网络消费者财产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来自电子支付。由于网上支付技术手段发展不健全,计算机病毒破坏、黑客入侵、内幕操纵等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事情屡有发生,但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复杂性与易隐匿性,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广阔的作案空间,使网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难以保障。

  3、公平交易权方面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最显著的几乎都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以待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而不能与其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的使用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更多来自合同方面的纠纷。原因有:一是很多格式合同利用捆绑条款。二是许多格式条款是经营者的单方权利条款。三是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内容冗长,文字较小,位置不显眼,消费者往往在没有注意到该条款或没有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或者是出于求快捷便利的心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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