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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字数:20010】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与其他种类的专利发明相比,转基因植物新品种除与一般植物专利权共有的特性外(无形性(智力成果)、专有性(对于权利人而言具有支配权)、时间性(法定的保护权限)、地域性(申请地保护原则))其产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植物可以在不经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通过“风力传播”的方式进行自我繁殖等等。由于法律对此并未有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结合国际上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从而再近一步分析欧美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与我国2016年《种子法》中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差异性”,从侵权原则、一般与特殊构成要件、权利人等多角度、多层次深入探究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构成的认定,提出合理化建议,近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体系。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述1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2
1.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2
2.品种权的重叠二重属性2
(二)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形式2
1.未经许可使用3
2.“授权繁材”基于商业盈利被使用3
3.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非法冒用4
二、国内外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4
(一)发达国家保护现状(美国)4
1.美国保护模式4
(二)发展中国家保护模式(中国)5
三、构成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的要件责任构成6
(一)侵权构成要件6
1.侵权行为6
2.损害事实6
3.因果关系6
3.主观过错7
(二)侵权方面的特殊之处7
1.侵权的多重性8
2.损害事实需经过专门技术鉴定8
3.因果关系原则不特定8
(三)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况8
1.农民例外9
2.科研活动9
3.公共利益使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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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商业为目的9
5.协议免除9
6.超过诉讼时效9
四、有关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现存主要问题及建议10
(一)现存问题10
1.原告的“适格”问题尚不明10
2.品种鉴定难度较高11
3.取证困难11
(二)完善建议11
1.明确权利人认定标准11
2.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12
3.引进EDV原则12
五、结语13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构成要件
引言
在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创造、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中,应运而生多种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其相关知识产权种类也各有不同,如专利权、地理标志等等。但是有些种类的知识产权并不会因为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而在权利保护方面有别于传统的农业产品或者是工业产品,对于这类知识产权,本文不作讨论。本文主要针对与转基因作物特殊性有最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展开论述。
一、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1.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
从“植物新品种”这一概念的本身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和“品种”两个概念之间密不可分。对“品种”的概念进行解释是定义植物新品种的必要条件。对于“品种”这一概念的剖析应该从“生物学”和“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分别解释。如果从生物学的角度定义“品种”,那么品种就是经过自然和人工的选择,携带稳定的遗传因子并且可以用普通繁殖方法重复繁殖的动植物群体。如果从法学角度解释,正如《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其界定为:“品种是指己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的一个植物分类,不论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由一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通过某个特定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出的特征从而来进行确定;至少要表现出以上提到的某一种特性,用以区别其他植物种群;并且要求作为一个分类的单元,即使它经过普通的繁殖方法进行重复繁殖之后其内部的适用性仍然不会发生改变,具有相对稳定性。”[24]仅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品种具有三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由上述论述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这一概念是建立在“品种”概念之上,因此它必然要具有“品种”所具有的的三种特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又因为其“新”,因此它除了具有以上所述的三种特性外,还应具有“新颖性”。[23]笔者对于“植物新品种”的解释简略概括为:植物新品种,顾名思义,经人工再次开发、基因重组的具有新型性状并且可以稳定的继续繁衍的植物品种。
综上所述,笔者从“植物新品种”的内涵,对该概念详细论述为:第一、植物新品种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在已知品种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基因组进行重新排列而产生的新品种和在野生植物界中未被人类所知但又经过人工开发的植物新品种。这两大类新品种都属于人类才惠的结晶;第二、植物新品种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的植物,而是在一类植物中发现的的新型基因配型;第三、具备UPVO所规定的四种特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一致性,并拥有适当的命名是对植物育种人的植物新品种授予保护的必要充分条件。
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案件也层出不穷,基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本质具有生命特征的植物,但是又具有自我复制性。因此无论是从侵权认定或者侵权责任承担以及赔偿额度等各个方面来看它都区别于传统工业产品的侵权。在日常的司法操作中植物新品种侵权很可能会陷入“专利迷网”之中。是以,植物新品种权的明晰同一的侵权认定“标尺和保护模式亟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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