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识产权信托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字数:1437】
1 专利资产证券化给我国的启示 从美国的知识产权信托实践可以看出,美国的信托主体多为有限责任的法人,相对灵活,方便投资人进行交易,而反观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大多是个人主体或者中小企业,并且往往是在寻求其他投资方式无门的情况下才选择知识产权信托,他们没有严格的法人结构。美国的信托实践给了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启发:类似于美国,有限责任的法人作为的信托主体,以有限合伙方式成立信托主体,这部分人仅仅作为投资者,而信托公司负责日常的经营活动。 从美国的法制环境来看,美国虽然属于判例法系国家,但是在信托方面也编纂了系统的法律,比如,华盛顿州、等地区施行其单独的信托法,而纽约州等地区更是制定了几乎覆盖所有方面的信托制度。美国信托法律早在上个世纪中叶就已经起步,最早就这方面美国法律协会起草了9个草案;上世纪50年代末,《信托法重述》得到进一步修正;本世纪初,美国政府制定并通过了《统一信托法》,。反观我国的法制环境,我国的信托法律发展相对较晚,2001年通过并实施《信托法》,2007年通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不仅如此,就这一方面,银监会也制定了有关文件保证信托制度的顺利施行。从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现状来看,各方面规定相对较完善,法律框架初具成形,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特别是关于信托的某些必备环节,依然存在问题,很明显上文所述的信托登记制度就存在不合理性。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的相关法律,促进信托实践,从而促进信托行业的发展。 从美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美国的税收环境极大促进了知识产权信托实践的发展。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信托方面的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为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一方面应当采取合理的征税措施,避免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应当给予税收优惠。2 日本的专利信托模式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从日本的信托模式来看,日本选择逐级深入,从较易入手的知识产权项目开始信托实践。2003年,三菱企业旗下的一家信托银行在一次研讨会上,发出声明,可以以著作权作为起点进行信托实践,因为著作产品的销路容易推测,对于投资方来说,有利于把控投资进展,从而促进投资者大胆投资。反观我国,首次实践是2000年的武汉专利信托实践,不久便以失败告终,思考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专利权在实践中比商标复杂,比如专利权的申请、收益预测等等,在没有任何实践基础的时候直接进行专利信托是比较大胆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从较容易着手的项目开展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相应的制度。 从日本的信托实践来看,日本的知识产权信托主要是与大学进行合作。由此看来,我国在开展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时,可以考虑与拥有专利但是自身财力有限、无法开展产业化模式的科研机构、新兴高新企业合作。 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信托登记部门不明、信托登记主体存在疑问,信托监管相关条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由于多方面的监管造成效率低下,以及出现的信托税收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因此,我们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明确相关法律中对中信托这一词的解释说明,除此之外,我们应当组建一个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比如成立专门的信托监管委员会,然后根据业务的不同设立不同法人业务监管部门,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以及专业化水平。不仅如此,鉴于我国的信托行业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各方面还不是很成熟,特别是针对其登记制度以及税收制度还存在较大的缺陷,这一系列问题阻碍了信托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笔者将会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同时希望知识产权信托实践在今后获得较大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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