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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字数:】

2023-02-22 21:35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摘要:
我国七十年代后,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改变,市场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经济的迅速腾飞,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的急剧演变,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恋爱观、爱情观、婚姻观也随之改变,据此可知我国的离婚率也随着人们的观念而迅速攀升。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一同创造出的财产,也是双方一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由于我国物质生活的提升,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涨,所以有关夫妻财产的界定也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在实物处理中也产生了许多争议,虽说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一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区分,但由于现代社会中的财产种类以及财产范围日益复杂与宽泛,加之我国《婚姻法》更新缓慢、过于刚性、无无统一性的原则区分等问题,导致了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时,操作认定难度十分困难,所以笔者认为以此为课题,写一篇对应的论文是十分有必要的。
笔者主要是想通过该论文分析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分析出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以及我国夫妻共同以及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种类,并采用了对比法的方法选了英国、美国、德国,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分析对比三国制度特点,从而得出三国可借鉴的地方,进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不足,借鉴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夫妻共同财产的研究背景
随着国内70年代末改革开放的全面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经济形态随之快速转型,人们生活方式的日益丰富化和多样化,网络信息时代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婚姻观念也因而发生变化,近来年我国离婚率逐年上涨,而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认定,如今我国公民收入的来源的多元化,财产种类的多样化,现行的立法已经很难解决实践中复杂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为了促进家庭和谐减少家庭纠纷,解决离婚后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此类论文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国内现行婚姻法和先后发行三部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但由于缺乏原则性规定,有些条款仍然存在缺陷和误解。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所以此类财产分割也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1.1.2夫妻共同财产课题的意义
进入21世纪后,我们的公民的想法、观念已经逐渐改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进步,减少夫妻间争端的问题,以便丈夫和妻子之间有更好的生活,推动社会进步,推动和谐发展和贡献,此类论文的意义就显得非常的重要,目前,我国对夫妻财产问题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夫妻财产问题的多样化,在许多抽象的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许多立法规定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的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往往比较抽象,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在处理实物分割时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很难放开手脚来进行区分认定,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然需要做相关论文的论述,故本篇论文主要是针对以上问题来做出相关的论述与探讨,将立法理论结合实践审判,来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提出建议与解决方案。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殷方坤(2019)研究认为,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说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处理问题时缺少法律的规范的参考,我国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经常产生争议,因此我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进一步完善。
张爽(2016)研究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分散规定于家庭关系和离婚制度之中,现有的规定难以反映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难以满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的客观需要,故我国将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系统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制度进行修改和全面调整。
1.2.2国外研究
哈里-D格劳斯著:《美国家庭法精要》中认为,美国需要一个多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认为美国法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要考虑公平分割,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一方对婚姻的贡献,对家务劳动的贡献、以及离婚时的经济情况等等。
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罗尔斯认为在考虑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应当将正义作为考虑分割的主要因素,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以及离婚后生活的保障等问题,应当做到实质的公平,而非形式上的公平。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笔者这篇论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一下三种研究的方法:
1、文献分析法,通过检索、查阅、分析、整理相关文件,以此大致了解我国国内及国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解决办法。
2、案例分析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的典型案例,典型庭审记录,研究以及分析我国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问题,从中发现解决办法。
3、比较分析,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比较发达国家制度的优点与缺点,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可借鉴之处。
1.3.2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并研究国内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及相关的立法概况,以此引出本篇论文的主题。
第2章:研究的基本内容。本章主要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范围以及对此的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3章: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章主要是介绍我国目前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即那些属于双方共同体的财产,那些属于个人财产。
第4章:国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况。本章主要是通过查询相关的立法及解释,了解国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国外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分析国外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出国外可借鉴的地方。
第5章: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未来此领域立法的展望,本章主要通过对研究国外财产制度,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进而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益的建议。
第6章:结语。此章将总结前5章的所有问题,以及关于该领域的感想以及期望。
第2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
2.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前,夫妻双方的收入和其他类型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及法定个人财产外,其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都有相同且平等的处分权。但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除一些基础生活开销之外,一些较大的开销,则需征得另一半配偶的同意方能处分,否则便可能涉及无权处分。
2.2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采用的模式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意指夫妻在婚姻缔结以后,除去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部分之后,剩余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的“婚姻法”采取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规则。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的财产权属,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都有共同使用和共同处分的权利。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我国还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征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有7大特点:
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体是有婚姻缔结关系的夫妻双方。在中中国比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或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都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指的对象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或一方死亡之日,这一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中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和其他非劳动所得财产,例如股权、债券投资等等。
4、所有权。中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时也承担同等的义务。若是处分的财产并非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我们中国的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决定分割二人共同财产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采用“均等分割原则”当然我国法律还规定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来源等,双方共同协议决定夫妻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之下,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若是涉及遗产财产分割的,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另一半分给对方,其余的属于死者的遗产。
第3章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下我们将作详细的解释。
第一,工资和奖金。我国对工资、奖金的定义是广义的,一般是指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我们狭义目前工资是指职工个人基本工资,而在广义上应发工资包括各种奖金,补贴,福利,而在我国甚至还存在一些实物分配的情况,这些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此外股票、股息、报酬等个人收入均属于工资性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其中包括大量的资本收益和劳动所得,这里的“生产、经营范围”也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了农民的生产性劳力收入,同时也包括了其他行业的经营、生产收益,例如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这里的“生产经营范围”也应该作为一个扩大的解释,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产业的经营、生产收入,如工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
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之下国民,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和出售股票和债券,所以当在离婚时,此类争议层出不穷,有的人提出,为了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通过骗婚等形式获取对方股权、债券,因此,这类财产应归为个人财产,虽然这类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经营业收入和工资的意义,如果此类财产被视为私有财产性收入,这是不符合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的,这无疑违反了我国的法理,如果担心另一方想通过骗婚等形式获得自身财产,我们是可以通过婚前约定形式防范的,故股权、债券等,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当然,更重要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知识成果的价值,即知识产权不仅是人身权利,而且也属于财产权利,因此,法律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也随之而来,我国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配偶共同拥有财产权,即发表作品、转让作品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有关人身权利方面的权利,例如作品署名权、发表权等属于作者一方独有,不属于共有部分。
第四,通过继承取得或通过他人赠与取得的财物。我国关于继承的财产归属是需要考虑被继承人意愿的,如果被继承人明确指明了只将财产给某一方继承,则该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则应当视为夫妻、家庭的共有财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共有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家庭的整体、和谐、和睦,如若只归继承人所有,则有违反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这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部分认为,如果该财产继承后归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符合被继承人意愿的,等于是篡改了遗嘱。这种考虑是情有可原的,但是相比之下,若是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是不利于家庭的和睦的,所以我国规定如若指明了只赠与其中一人,那么则属于个人财产,若未指明则属于共同财产,这种做法是最合情理的;关于赠与,我国的规定也与继承大致相同,也即如若赠与人指明了只赠与其中一人,则属于个人财产,若未指明则属于夫妻同有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因为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将每一种财产都考虑到,因为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事物是不断变化的,婚姻财产的种类也在增加,例如汽车、房产、债券、股权等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等新兴财产,所以有一定的概括性、兜底性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
3.2我国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约定,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中国的《婚姻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 上述范围内的财产是我国的法定个人财产,独立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部分财产均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上述财产,另一方无干涉的权利,一方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夫妻的个人财产具有存在的意义的,特有财产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度无法关注到的个人财产权利的弊端,如果不有效规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得到有效界定,必然会有人利用婚姻法制度,通过结婚从而获取另一半的财产,也就是目前社会上常出现的骗婚现象。之所以规定残疾赔偿金类财产系个人财产,原因是因为如果发生事故一方出现伤残,另一方要求离婚,此时赔偿金如果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即可以均等分割,这必然对伤残方是不公平的。
以下我们将对夫妻对人财产做有效的解读:
第一类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婚前的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工资,以及继承或符合法律程序捐赠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另一方并无使用权,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和婚姻缔结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如果自然增值与另一方无关,只是因为市场规律而发生上涨,那么该孳息就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除掉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孳息、自然增值之外该类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类财产,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该费用是因为夫妻一方受到身体上的侵害而获得的赔偿,是以牺牲一方身体、精神的痛苦为前提的,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而专属于受害一方是合情合理的,若是将此类财产规定为共同体财产后,没有受到侵犯一方抛弃受到身体损害的一方后,必定给受侵害带来更严重双重打击,受害方只能依靠该费用来进行维持生活,所以为了更好保障受侵害方的权益,中国法律将该类财产归为个人财产。
第三类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该类财产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也就是若是遗嘱中明确指明了只赠与夫妻当中的一方,则不能违背赠与人意愿将该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此种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若是指明只赠与一方,则另一方并无所有权、处分权,另一方无权享有。在此还应说明我国实践中常有的争议性财产,在我国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父母婚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以子女一方名义登记的不动产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第二类,父母在子女婚后为自己一方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是没有特别指明只购买给自己子女,则该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类,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四类财产,夫妻个人的日常用。日常用品一般是指一个人的衣服、鞋子、帽子等物品,该类物品另一方一般不会使用,而以个人使用为此类财产的特点,它应该属于夫妻独特的属性。因为这些与个人生活习惯密切相关,而且一般来看价值对比都不高。而有的物品比较贵重的如手表、金银物品,那么该类物品需要根据不同的家庭做出不同的判断。
第五类财产、其他法律还没有规定的财产。此条款系兜底的条款,因为法律不可能预测到未来有什么新生事物、财产,所以留此条款是为了将来遇到新兴事物时,法官可以根据经验以及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弊端
3.3.1《婚姻法》立法的进程较为缓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关于婚姻法的立法仅仅有三部。第一部是我国成立之初,即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施行了30年之久,第二则是通过1980年第五届XXXX表决后通过的,1980.09.10 公布 / 1981.01.01 施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的出台,间隔了整整30年的时间。而第三部则是2001.04.28 公布 / 2001.04.28 施行至今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部婚姻法距离上一部婚姻法已经20余年。
通过上文可看出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缓慢性。而最后一部婚姻法施行至今也快整整二十年,这二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财产观念以及财产的多样性都已经发生较大的改变,而法律却迟迟未修改,因此,在实践中导致许多案件都没有具体的法条可以采用,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判案,这是不利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婚姻法加强立法是应当需要做的,其紧迫性刻不容缓。
3.3.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无统一性原则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然而这两条法条采取的是条件列举法,此种方法利于法官严格遵守法条来进行判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也即是缺乏可变动性,但是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迅速,各类共同财产争议问题层出不穷,如若当法官遇到既不属于《婚姻法》十七条又不属于第十八条的情形时,此时法官就只能通过自身的裁量权来进行界定,而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东西差距较大,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容易造成同样类似的案情却有着相距较大的判决的情况,造成不公正的结果,长期如此必然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3.3.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缺乏柔性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部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在界定夫妻财产时有着较多弊端,该司法解释过于偏向于个人权利,而导致该司法解释不像是一个共同财产制,而更像是英国的分别财产制,例如该司法解释中的第7条,明确写到“缔结婚姻关系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若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不动产则属于归该子女所有”,这是不利于保护女性权利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妻子方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往往是相夫教子,照料家中琐事,而丈夫方往往在外赚钱养家,看似丈夫功劳较大,但妻子方为此是放弃了很多就业机会,其实两者付出相差无几,甚至妻子一方放弃的机会更多,如若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的共同财产制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家庭的和睦相处,因为夫妻双方已经是夫妻关系,而父母方购买房屋的初衷,也是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此时无论是丈夫方还是妻子方,都可以看作是买房父母的子女,这种立法无疑是违背了我国的共同财产制度,显得过于刚性,缺乏柔性。
第4章 国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评价
4.1英国夫妻财产制度
4.1.1英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
英国在法系类别中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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