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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字数:7494】

2023-04-14 14:4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

  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只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持续向好发展,才能保障国民精神的长期独立自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经济的腾飞,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却相对薄弱。如何让我国的文化拥有像经济实力一样的影响力,使我国列入文化强国之林,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科技的发展让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愈加密切,世界各国已经不仅将眼光放在军备竞赛和经济竞争之上,文化逐渐成为了国家间的新型竞争模式的核心,而这种竞争往往也会推动生产和消费的绿色增长,使具有文化优势的国家形成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在经济新形势下,新兴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核心产业,来自世界各国的企业对其的大量投入和产出也凸显了文化产业的重要地位。同样的,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人们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投资与消费,使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日益增长,而高速发展的经济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为文化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精神文明的提升离不开文化产业的发展,长久以来,我党十分重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从党的十七大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到十八大提出建设文化强国,再到如今十九大会上,强调的坚定文化自信,无一不体现了党的保障文化产业长足发展的坚定信念;会后颁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成为了党和国家为促进文化大繁荣这一长远目标,做出的卓越贡献的集中体现。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例,在2012年和2013年,我国分别将文化创意产业和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就是尝试通过为文化传媒类公司降税,活跃文化传媒市场。

  近年来,我国的文化产业已经较之前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比起文娱产业更加发达的欧美日韩,还有较大差距。营改增的目的在于,将每一个流通环节都要全额征税的营业税,改为只征收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使其更加专业化,减少可以通过合作代替的冗余部门。自2013年来,此税改已经执行了五年有余,为减少文化传媒类企业纳税额,减缓企业经营压力,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第三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的今天,大力发展文化传媒行业,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软实力,使我国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根据最优税制理论,税收政策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增值税仅针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营业税层层全额征税造成的重复纳税现象,同时加快了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使企业有经济能力和意愿进行产业升级,向专业化、模块化发展,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在文化传媒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必要且合理的。

  本文将从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的诸多影响入手,在有利影响中,总结出日后税则的发展方向,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这些内容将为我国税制的进一步优化提出宝贵建议,同时也将有利于文化传媒企业更好地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形势及税务政策。

  1.3研究方法和思路

  1.3.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通过了解、查阅、总结、分析前辈们的研究成果,广泛收集国内外参考文献,多维度掌握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的影响的学术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2)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

  总结集合与文化传媒类公司相关的营改增制度,有利于引导之后的案例分析走向正确的方向;而根据真实的文化传媒企业经营数据和切实有效的案例分析方式得出的数据结果,也能为理论分析提供佐证。

  (3)横向比较法与纵向比较法相结合

  利用横向比较法,寻找文化传媒产业下的不同行业企业间的税负差异,宏观掌握文化传媒行业的税负程度。同时采用纵向比较法,分析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不同的税制,对文化传媒类公司造成的税负方面的变动,从微观层面评价税改产生的影响。

  (4)统计分析法

  通过收集文化传媒行业上市公司华谊兄弟在营改增前后的财务报表数据,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的实际影响用具体的数字体现出来,并对数据间的关系加以计算分析,为本文的观点做实例支撑。

  1.3.2基本思路



  如图1-1所示,针对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税负影响这一核心研究内容,本文将按三个层次、五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将系统阐释问题提出的背景与原因,分析研究预期带来的积极作用;其次,本文将梳理营改增影响文化传媒行业的学术成果,为研究结论提供理论依据,然后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从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分析税改结果和发展现状;最后,总结营改增为文化传媒类公司带来的正负面双重影响,并针对税改形势下,传媒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式方法。

  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及文化传媒行业的发展现状,阐明此次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同时说明本文使用的四种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最后分析本文创新性研究的体现和研究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第二部分:营改增相关理论与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简要介绍影响文化传媒行业税则制定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总结概括国内外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文化传媒产业目前的弊端和未来发展趋势;此外还将针对我国企业流转税改革的历史,分析文化传媒行业实行营业税税制的历史原因,与改革实行增值税税制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企业的影响。简要阐明营业税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的制约性,引出营改增政策对文化传媒类公司在减税及促发展方面的积极意义。同时,利用行业间统计性数据,整体分析文化传媒类公司的税负情况;并依据文化传媒企业的具体业务方向,分别分析广告行业、出版行业及数字新媒体行业等不同文化传媒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表现和收到的正负面影响。

  第四部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上市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的案例研究与分析。依据CSMAR数据库和企业披露的季、年度财务报告,收集文化传媒行业上市公司华谊兄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财务报表数据,并利用数据间的相关关系,进行营改增影响分析。

  第五部分:文化传媒公司营改增政策的制定建议及企业应对策略。主要讨论营改增政策实施期间,出现的一些降税效果差、经营状况恶化等现象出现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从政府和企业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1.4研究创新与局限

  1.4.1研究的创新性

  本文研究的创新性在于,不仅着眼于营改增政策对文化传媒行业整体的作用,还针对不同的行业细分,分析主要业务方向不同的文化传媒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表现。

  此外,本文在案例研究方面,选取的数据更加丰富,涵盖了营改增前后近十年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时间跨度更大,使研究结论更具有真实性。

  1.4.2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在于,研究数据全部来源于文化传媒行业上市公司的财报,忽视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众多非上市有限责任制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难以代表整个行业的表现。

  此外,在区分不同主营业务方向的文化传媒类公司时,没有公认的划分标准,主观意愿较强。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还需要更加有效的数据收集方式和划分制度,来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

  在日后的研究中,笔者会逐步提高自身的严谨性和数据处理能力,以便准确充分地研究问题。

  2营改增相关理论与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

  2.1税收制度相关理论基础

  2.1.1最优商品税理论

  最优商品税理论的核心结论就是著名的Ramsey法则,也就是逆弹性法则,其基本内容是当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是直接可加时,最优商品税率(即税收与价格的比重)与需求的收入弹性呈反方向关系[1]。即针对随价格变动,消费者需求量较稳定的商品,征收高额的税率;同时针对消费者需求受价格影响出现较大波动的商品,设置低廉的税率。因此,逆弹性法则不仅使国家有稳定税收来源,同时也刺激了消费,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税收的效率。但由于需求弹性低的商品,往往是价格低廉的人民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耗品,而需求弹性高的商品,通常为高价耐用品,所以单一地采用逆弹性法则可能会影响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文化传媒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时,可以参考逆弹性法则评估税收效率水平,即市场需求弹性高的文化传媒产业,应制定低税率以促进其发展,而受价格影响小的文化传媒产业,应相应征收较高的税额,以保证税收的高效。

  2.1.2税收中性理论

  如果征税的范围过大或税率过高,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进而干扰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引发社会的低效能,形成税收非中性现象。税收中性起源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思想,税收中性理论所强调的是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以一种更加公平的原则去制定税收政策[2]。营改增之前,征税对象主要是企业经营收入,即收入越多,纳税成本越高。营业税的征税模式严重影响了收入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作用,使其尽可能避免高风险的企业规模扩张,或减少专业化方面的投入;而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推动了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使税收政策趋于中性。

  2.1.3税收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强调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兼顾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使税收在满足国家财政的需求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过重的税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税收适度原则还是税负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之间的联系的体现:社会经济水平决定了正常发展下的国民经济能承受的税负的最高额度,恰当的税收制度,也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改革创新,使宏观经济能够长期持久地正向发展。文化传媒行业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行业,对国
民经济的影响作用不可忽视,如果税率过高,虽然会在短期内使国家税收收入增长,但不利于文化传媒公司的自我发展,进而阻碍我国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如果税率过低,企业会短期得利,但长远来看,低迷的国内经济整体发展形势势必会成为文化传媒行业康庄大道上的拦路虎。因此,坚持税收适度原则,制定适当有效的税收制度,才有利于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

  2.2文化传媒产业概述

  2.2.1国外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

  文化传媒产业诞生于西方国家,引领时代潮流,因此,欧美国家在发展文化传媒产业方面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长年以来,美国的传媒行业独领风骚,以其集团化的经营模式及高额的资金投入,制作出了大量高质量的影视作品,并凭借其完善的传媒网络,使他们的作品能够在虚拟网络世界和实体平台上,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以近日上映的《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为例,美国迪士尼公司仅在上映的第一周内,就在中国收获了将近30亿人民币的票房,全球票房约12亿美元。

  发达的文化传媒产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的胜利,还是文化输出的胜利。文化外交,即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出,其本质是一国文化的价值观对外国民众的吸引力,它代表着一个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形象,对国家的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3]。通过传媒渠道,将本国的生活方式和核心价值观传播到世界各地,既有利于本国特色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使本国经济更加繁荣,也有利于文化殖民,成为文化霸权国家,形成经济与文化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2.2.2国内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正逐步实现经济软着陆,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放缓,进入经济新常态模式。在经济新形势下,消费结构升级也愈演愈烈,人们的消费模式由满足自身物质需要,转为更注重精神层面的丰富,使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对GDP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据统计,2019年第一季度GDP增长6.4%,与之相对的是文化产业的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比上年同期增长8.3%,甚至有超过半数的文化及相关行业收入增速超过10%[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9年一季度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文化传媒行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承担着积极的角色。

  文化传媒行业的较快增长态势,并非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来源于产业结构优化和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文化服务业和文化核心领域的占比提升,使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加回归本质,有利于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出现为文化传媒行业创造了新的增长点,尤其是与现代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产业,如创业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等,都表现出了较大的增长幅度。

  2.2.3国内文化传媒产业未来发展趋势

  时至今日,文化传媒的作用不仅在于传播信息与文化,还能作为纽带促进不同产业的协同发展。作为文化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欧美日韩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例如目前在日本大热的女性向游戏《刀剑乱舞》,游戏制作方与影视制作公司合力推出了舞台剧、音乐剧、动漫等大量游戏相关作品,增加了游戏的受众;而游戏本身又涉及到大量日本平安时代、战国时代的历史和文物保护知识,使许多经营惨淡的博物馆和旅游景点起死回生。这种借助计算机数字技术,涵盖文化传媒产业内部的游戏、影视、音乐等诸多方面,继而推动旅游业、制造业的发展的文化传媒大IP,可以成为我国文化传媒行业未来的主要发展对象。因此,我国文化传媒行业,势必要走上数字化、多元化、全球化之路。

  2.3营改增现状分析

  2.3.1营业税历史沿革

  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指的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对于文化传媒行业,即为企业通过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转让相关技术等无形资产、销售固定资产等商业活动,获取的营业收入。因此,营业税属于流转税。

  营业税为价内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计税,征收方式简便易行,且营业税税源充足,长期以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取决于其经营业务种类,如果账目不清,收入无法按业务区分,则从高计征。营改增之前,文化传媒公司可能涉及的到的营业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针对举办文体活动或为文体活动提供培训和场地的3%,和针对信息咨询、广告影视的制作与发行及影视策划的5%。

  由此可见,营业税税率相对较低,企业的税务负担较轻,但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交易的次数越多,企业的累计营业额越大,最终导致消费者承担的价格中包含过多的税务成本,这种现象违背了税收中性理论。

  2.3.2增值税历史沿革

  我国增值税的税制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在于企业为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这使得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税基大于商品的实际增值额。在改革开放初期,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充盈国库,使国家有充足的资金扶持各项基本民生建设,以此更好地进行再分配。随着改革开放取得初步成果,2009年我国进行了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将购买机器设备划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内,这次改革使我国的税制更加中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自2018年以来,我国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下调,例如制造业等行业从最初的17%下降至16%,再降至13%,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也经历了11%、10%到9%三个阶段。尽管文化传媒行业一直保持6%税率不变,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有所增加,变相起到了为企业减负的作用。

  2.3.3营改增历史沿革及现状

  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宣布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7年10月30日xxxx常务会议通过《xxxx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六年间,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由上海市逐渐扩展到全国范围,涉及到的行业也由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展到了全行业,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伴随着广播影视服务行业2013年8月被划入改革试点范围,文化传媒企业步入了增值税时代。

  3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的影响

  3.1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限性

  首先,征管部门的不同,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制度弊端的一大来源。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属地方税,增值税属混合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为3比1。国税与地税在征收企业流转税方面的税收收入竞争,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其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同,实际征税时难免出现重叠,这是造成重复征税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文化传媒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项特定业务,而是逐渐走向了集团化多样化的发展道路,往往既提供文化传媒服务,也进行商品销售业务。但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征税制度,企业不得不针对混合业务或兼营业务中提供劳务的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对销售商品的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这使得企业的纳税过程变得十分繁琐。税务机关还会对无法完全区分业务界限的企业从严征税,导致一些从事复杂业务的文化传媒企业被迫负担更高的税务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流出。

  除此之外,在文化传媒企业为中心的产业链中,由于使用的流转税税制不同,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以缴纳营业税的提供文化传媒服务的企业为例,当企业上下游存在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企业时,就会出现文化传媒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项发票无法抵扣等问题,造成重复纳税的现象。这毫无疑问会制约文化传媒产业的正常发展。

  3.2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的意义

  3.2.1降低税务成本

  自文化传媒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我国的增值税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降税和调整可抵扣项目。目前,文化传媒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为价外税,将文化传媒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换算为价内税后,实际承担的税率约为5.66%,较营业税时期的5%有所上涨,但由于企业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有所降低。文化传媒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减税效果更加明显。

  3.2.2完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链

  营改增统一了各企业应税行为适用的流转税制度,使企业无论处于产业链的何种位置,都能享受营改增带来的降税红利。文化传媒企业在进行采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外购服务时,均可凭借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文化传媒企业也能够为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链。这使得文化传媒企业获取了更多与其他行业合作的机会,不再因进项税抵扣问题而被排斥在产业链之外。

  3.3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文化传媒企业的影响

  3.3.1对广告行业的影响

  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及越来越多新兴社交媒体平台的诞生,广告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代,甚至一跃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的广告市场。广告行业具有轻资产、人才密集、行业集中度较低等特点,在营改增的现状下,进项抵扣的来源较少,因此相比较于制造业企业等重资产的产业链中下游企业,广告行业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更少。

  对于广告行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应按照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广告行业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创意类,应按照增值额的6%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是否在广告行业实现了减税效果,取决于进项税抵扣能否抵消税率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广告业的主要营业成本包括支付给各种媒体平台的广告发布费、招待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等。一般而言,广告发布费均为可抵扣项目,而为了开发市场、拓展业务支付的招待费、差旅费等管理费用往往缺乏进项税发票来源,而且,作为新兴服务业,广告行业需要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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