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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坏赔偿责任研究【字数:7399】

2023-02-19 09:43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快递损坏赔偿责任研究
前言

  本次选题基于快递服务行业规模高速发展以及快递法制建设发展较为缓慢的矛盾。本次选题的背景笔者将从两个方面阐释,一方面是

  快递赔偿责任研究的必要性。在快递服务行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消费者更多的使用快递服务,因为高频率的消费行业本身存

  在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快递公司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往往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设置保价条款,未保价快递公司提供格式合同赔偿

  责任减轻,容易造成快递公司滥用保价条款的现象,如何完善现有的保价以及未保价速递的赔偿体系,均衡寄件人,收件人,与快递

  3企业之间的利益存在必要性,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应从立法与司法层面出发规范快递行业服务,解决矛盾。另一方面,快递问

  题是根植于社会的,我们不能期望企业自身加重自身责任,完善自身存在的问题,倘若我们不去解决问题,快递赔偿责任中的难以界

  定以及不合理的部分很大可能长久存在下去,不利于经济发展。快递行业发展快速但是在立法方面没有得到具体体现,现仅有《快递

  暂行条例》作为具体法律参照,但是仍然存在漏洞。对比国内外情况,外国快递业都有较为完备的快递体系,但是中国由于人口基数

  大,快递数量多,也就导致了乱象横生。消费者快递服务的满意度决定因素之一便是快递服务质量,倘若放任乱想会带来一些列问

  题。

  本研究是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提出的,从赔偿责任的定性区分,到赔偿逻辑的构建,其中包括了保价快递保价条款效力问题,特殊快递

  赔偿额度问题,快递赔偿范围问题等等,在之前学者的基础上分析探讨得出更为清晰具体的快递损坏赔偿责任,从而构建一个较完善

  的赔偿体系。

  一、国内外快递损坏赔偿的现状

  在近现代社会,网络服务下快递经济的兴起已成必然,国内国外都有许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对比中国,国外的快递企业较为统

  一化,如美国只有3个最大的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在中国快递企业繁多,规定不统一的背景下,要想探究快递赔偿责任问题首先

  应当清楚快递赔偿责任的现状,包括快递丢失赔偿的条件,快递丢失赔偿的途径以及金额确定等问题。基于国内快递赔偿相关立法并

  不清晰明确,笔者将通过总结发条以及相关规定的方式来展示国内快递赔偿的现状

  (一)赔偿条件

  首先应当明晰什么情况下满足快丢失的赔偿条件。据笔者了解,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件在损坏丢失时的赔偿应满足下列条

  件:(1)快递公司赔偿的对象应当为发件人或者发件人认定的人(2)必须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迟送达、遗失、损坏造成内件不符。

  (3)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快递货物发生丢失,损坏时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寄件人

  或收件人方可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途径

  目前国内快递损坏主要依据《合同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法》进行索赔,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快递公司协商进行赔偿,也可

  以依据邮寄快递时签订的快递协议,快递凭证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美国的快递业已经趋于完善,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较少少会出现快递丢失或者损毁的现象,从美国快递行业发展看,美国政府并没

  有针对快递行业颁发法律规范,一方面损毁丢失率低,另一方面美国快递公司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索赔程序也使消费者一旦与快递公司

  发生冲突可以通过自身的理赔程序完善解决。

  日本快递公司的虽然也有保价条款相关规定,但是作用不大,因为即使消费者不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也愿意在快递损毁时对消费者

  提供较高的赔偿。同时日本快递业通过优化供应链,引入自动分拣系统等尽可能减少损失,降低了纠纷风险。

  而我国快递行业内监督并不如国外这么发达,通过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并不能尽如人意,倘若依照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出现了新的问

  题,其一便是证据的认定,在实际案例中,寄件人(收件人)很难证明快递在寄出后且收到时发生了损坏,在快递发出前也难以证明

  快递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向寄件人声明保价条款以及相关限额赔偿条款的内容,这个证据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其二赔偿金额的确定

  存在问题,快递消费者难以证明丢失的货物的价值也难以评估损坏部分对整体的价值,增加了司法难度。

  总的来说快递公司普遍对保价快递赔偿额度较小,对于未保价快递提供限额且记入格式条款中,在实践中快递公司是否有尽到告知,

  明示的义务还也有待考证。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我国依据《邮政法》五十九条以及四十五条倘若未快递发生损失则依照四十五条的不超过三倍自费的标准,而保价的快递则一般适

  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从《邮政法》中总结得出,对于快递损坏丢失的赔偿应分为两种讨论,第一种对于保价快递的赔偿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对于未保价快

  递的赔偿适用《邮政法》规定的赔偿额度为小于或等于的=一定倍为准。但在实际实践中依据各个快递公司的标准不同也有出现5倍6

  倍的赔偿额度。保价快递的赔偿额度则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参照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按保价额度进行全额赔偿或者保价额与实际损

  4失比例进行赔偿,无论是丢失还是损毁保价快递都依照快递丢失时的赔偿额度为标准,倘若快递部分损毁则依据损毁部分的价值与原

  价的比例基础上对照保价额度进行比例赔偿

  上述两种确定的赔偿模式我们可以发现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进行赔偿都无法完整地对快递地损坏进行赔偿,侵犯了消费者地权益,按照

  民法相关规定到底按照合同法规定还是侵权法规定在法条中也没有得到明确,这在接下来会进行讨论。

  二、快递损坏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邮政法与合同法适用之争

  当快递发生丢失,损坏,发件人将快递企业告上法庭的案子越来越多,各个案件的评判结果也不尽相同。那么对这些案件到底是是依

  照《邮政法》还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在各个学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声音。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未的保价速递使用邮政法

  不超过3倍资费的标准,而保价的快递则采取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未保价快递适用,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邮政法》相关规定,按不超过邮件3倍资费为赔偿标准,在我国特别法由

  于一般法的原则下,两者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效力更高的情况下作为特

  别法的《邮政法》不得违背其基本法。笔者认为这里应当适用第二种说法,理由如下

  1、从标的来说,《邮政法》在修改之前是针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规定的,其中包括邮件丢失损毁的赔偿,但是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

  服务有所区别,邮件不同于快件,如果以邮件的特点来说,大多是信件,信件的商品价值较低,所以早先以邮费资费3倍为标准存在

  一定的合理性,快递不同于邮件,如今快递可以寄送的种类繁多,不乏一些商品价值极高的货物,这类货物一旦发生货损会给消费者

  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快递适用《邮政法》的赔偿标准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对象不同时适用相同法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性。

  2、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而言,1986年起草的《邮政法》其目的存在一定的偏向性,当然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起草部门,毕竟按照

  当时的邮件状况贵重邮件数量少但是整体通信用邮件数量占大多数,如果不按照资费为标准邮政企业就会承担极大的风险,考虑到公

  平原则以资费倍数为标准不无道理,但是在近现代社会快递兴起的背景下,以资费倍数为标准加重了消费者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也减少了快递公司需要承当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需要做出改变。立法的公平需要做出多方调整适应,并不是说一味加重快递公司

  的责任,但是至少在消费者有可能承担更多风险时应当适当加重快递公司需要承当的责任。

  3、从基本原则来说,我国《立法法》规定,XXXX闭会期间,对XXXX制定的一些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

  不可以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不难得知,中国法律存在高下之分,虽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不得违背基本法的原则。合同法

  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实践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但是中国并不存在违宪审查,而类似于合同法这类的基本法的效

  力就要高于类似邮政法这类特别法的效力。当特别法与基本法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依据效力更高的基本法进行判决而不是依照效力较

  低的法律判决。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XXXX制定的基本法,比XXXX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邮政法更有效力。如

  果一般性法律与基本法律发生了冲突,则前者违反了XXXX的基本法律精神,或者已被XXXX修改。后者适

  用,不论前者是否经修正。

  (二)合同法与侵权法适用之争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于先前签订的快递协议存在,一般适用合同法,但是从构成要件上说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

  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同时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就快递损坏或者

  丢失来说其实是满足构成要件的。当然在对第三人责任角度而言违约责任中,若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权人首先

  向债务人追偿,然后债务人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目前学界对

  快递损坏丢失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观点

  1.违约说

  第一种学界说法认为,当快递发生丢失损坏时
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没有特别针对快递列出法律条纹,但是在

  货物运输部分其实是可以被快递适用的,那么快递相关纠纷就可以依照《合同法》进行判决。快递服务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在双方

  达成合意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上提出,关于快递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提出邮政服务业的赔偿纠

  5纷属于合同纠纷,而快递属于邮政服务的分支,因此,由快递服务合同而所产生的纠纷赔偿责任应为合同违约责任。[1]

  2.侵权说

  第二种学界说法认为,快递公司应当为运输中发生的货损承担侵权责任。当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的运送行为造成财务上的损失,或者

  因为特别的与人格挂钩的货物丢失而产生精神损失时,满足了侵权损害的条件,消费者有权利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一般来说,

  快递企业因主观或者客观上的造成快递丢失,损坏的,消费者有权提起财务上的损失赔偿申请;当快递公司运输中造成消费者人格上

  损害的消费者也有权提出赔偿申请;当快递具有特殊性质时,快递公司造成快件的损坏、丢失不仅会给收件人或寄件人造成财产损

  失,还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2]。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收件人或者发件人可以向快递企业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3.竞合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快递损坏和丢失,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可能造成精神损害。[3]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后,

  如果快递公司未按协议损坏或丢失快递,快递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快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了消费者的有关权益,符合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快递赔偿的根据虽然是合同违约的行为,但它对对方仍有一定程度的经济

  或精神损害。[4]因此,笔者认为快递赔偿责任的界定应适用第三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三、快递协议中损坏赔偿相关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保价条款的效力学说

  笔者认为判定保价条款是否有效不应该只判断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而应当从平衡企业风险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行探究,就企业

  而言,寄件费用的低廉和丢失需要承担的高风险并不成正比,因此保价条款的存在却有其必要性,但是就未保价快递仅以邮费倍数来

  进行赔偿仍然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诚然快件货物一般依据其重量、体积来计算快递费用,但是让快递公司在收货前对每一个快递进行

  专业的价格评估从而来确定运费的多少明显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成本有限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限额赔偿方式来减低企业需要承担的风

  险不无道理,可是这并不代表快递公司就可以就未保价快递仅以邮费倍数为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另外值得一提对于保价与未保价快递的赔偿差别一种观点认为,保价和未保价之间存在合理的差异[5]。事实上,投保快件是消费者

  为交付的货物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快递公司提供这项服务,但没有义务为未投保的快递承担相应的风险。此外,对于投保和未投

  保的消费者来说,如果投保价格与未投保价格相同,实际的赔偿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价和非保价之间不应有区别。根据这一观点,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民商事违约损害赔偿原则,

  被保险人应有赔偿效率的优势。虽然被保险人不会降低损失的概率,但是发件人可以通过之前订立的保价条款快速有效的从快递公司

  获得赔偿,这简化了索赔的过程,同时节省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而且减轻诉讼负担。[6]

  对保价条款效力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主流学说:

  1.有效说

  有效说的学者认为,保价条款的存在符合公平原则,符合交易风险的平衡[7]。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时罗列了保价条款,通过保

  价条款增加自身责任,降低收件人发件人的交易风险,该行为并不属于降低合同服务提供者责任,并不违反《合同法》相关内容,其

  本质属于一种合同违约的违约支付条款。

  2.无效说

  无效说的学者认为保价条款属于快递公司为收发件人设置的单方面的义务,既然寄件人已经支付过相关的寄件费用,那么在货物发生

  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就有义务就寄件人受到的损害进行全部赔偿,快递公司对未保价快递仅按照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实际

  是加重了寄件人需要承担的风险[7]。

  3.折中说

  赞同折中说的学者认为未保价快递的赔偿不能只按照未保价中的邮寄费倍数进行赔偿,同时也应该综合考量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过

  时的大小,依据快递公司过失不同所需赔偿比例也不同。同时也对保价条款进行司法上的认定,判定快递公司是否尽告知义务。折中

  说回避了本身的效力问题转而讨论适用的情形,但其忽略效力而使赔偿无理无据[8],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法律,明确效力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

  6在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多种情况,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情况都存在。以下笔者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1)在一起案件中发货公司委托承运人邮寄电脑,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寄件人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快递公司只愿意

  按照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的上限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该保价条款无效,虽然承运人填写托运合同单,第五条以普通字体载明:

  此合同上的托运物品必须上齐保险,没有按规定上保险的货物,一但出现丢失、损坏、承运方只按每公斤人民币5元赔偿或按运费的3

  倍赔偿,提示(无保险货物丢失损坏承运方每件最多赔偿200元)。[9]但是发货时快递公司也未提示寄件人存在保价款项与限额赔

  偿款项,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该声明并没有产生效力,快递公司需要按照实际货损对寄件人赔偿(2)在普华公司对德邦公司提起

  的诉讼案中,普华公司向其合作公司运输一批活性炭一批货物,但在收到货物时发现包装破损遂退货,普华公司与德邦公司在赔偿方

  案上不能达成公式,因此将德邦公司诉至法院。普华公司要求德邦公司按照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德邦公司以快递单中记载了相应的保

  价条款,且普华公司并未购买保价运输为由拒绝普华公司的赔偿要求。经法院审理,德邦公司在快递背书上并未以明显字体,特别符

  号记载引起普华公司对该条款的注意,且该保价条款是自行填写并未接到普华公司的签字确认[10]因此,德邦公司并没有办法证明其

  在没有向普华公司对先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下、选择保价条款是普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普华公司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该保价

  条款的存在。因此保价条款无效,德邦公司背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总结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保价快递发生损坏丢失的情况法院对其判决主要依据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与说

  明义务,快递公司必须在寄件前对寄件人履行这两项义务才可以证明其与寄件人签订的合同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且符合公平原则的,

  保价条款方能发生效力。

  在实践中也存在保价条款有效但是因为其他原因快递公司仍然需要全额赔偿的情况。2012年9月,一茶叶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向上

  海某超市寄送300公斤茶叶。某茶叶有限公司在理解并同意运单条款一栏进行签字确认[11]。但在收件人收货时发现茶叶不足300

  公斤快件发生缺损。经查明缺少的茶叶系在快递仓库中被盗,该案快递公司以茶叶公司同意签字为由,借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拒绝按

  损失赔付而以未保价快递最高500元的方式赔付。经审理确定,被盗茶叶系白天被偷走,且仓库仅有一人值守,之前也有类似情况,

  因此判决快递短件是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快递公司需要承担全额损失。

  虽然在该案中快递公司证明了保价条款真实有效,但是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在实践中这种判决其实是忽略了保价条款的效力而下的

  结论,因为保价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其实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结合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主要依据《合同法》三十九条与四十条对说明义务进行判定,同时依据《合同法》当快递

  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时相关免责条款被判无效,服务提供方仍然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四、快递损坏赔偿责任的重构

  (一)法律责任的逻辑梳理

  探讨快递赔偿责任问题弄清楚快递赔偿的机制十分重要,而根据《邮政法》,保价快递主要依照《合同法》相关条款确定赔偿责任,

  下文将梳理《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法律逻辑。

  1.《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

  依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对保价快递适用民法相关规定,此处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合同法》。因本文针对赔偿问题所以重点

  关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当货物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应当依照寄件人和承运人双方约定

  来进行赔偿,若没有约定赔偿的则依照六十一条确定,若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市场价计算。同时结合第三百一十一条如果货

  物发生的损失是寄件人或者收件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或者说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因自身属性发生的损失快递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损坏

  赔偿的责任。这里的约定特指寄件人在寄件时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快递丢失损坏赔偿的条款。可以得出若货物发生损坏丢失情

  况依照事先约定进行赔偿,倘若货物的损坏丢失时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合理货损或者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快递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12]

  依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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