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字数:7843】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本文从介绍市场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入手,主要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在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现状如何,主要是现今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以及针对政府监督意识缺失而提出的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措施。旨在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市场经济 政府 监督意识
引言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路径,明确提出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由此确立的市场经济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的要求,同时顺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出这样一个主题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本文就是从这一主题出发,分别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存在的缺陷以及应对措施。本文在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新的见解,希望能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它有自己特定的内容和特征。正因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角色与定位有着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特殊要求即:它需要政府的适当介入。此外,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领域,市场并非万能,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有其必要性。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的主要表现。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协调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允许人们追求个人利益,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认为当个人利益实现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也就实现了。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危机,因为社会中各个阶级、不同的社会团体、集团,不同的个体,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可能会存在竞争与冲突的情况。因此,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就很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或国家利益。而这些是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范围和方式,降低彼此的竞争与纷争,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使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得以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过不断探索、大胆实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导致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体制弊端还没有根本消除,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任务远未完成,非公有经济发展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障碍;市场体系特别是要素市场发育很不完备,维护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与秩序尚未真正建立;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仍很普遍,以经济调节为主体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部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悬殊,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未能形成,等等。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则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虽然在经济活动的一些领域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必须不作为。但是市场本身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领域,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不管是什么社会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第一,市场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社会秩序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市场本身无法保证秩序,相反秩序是市场活动的前提。因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就是产品交换,一旦失去社会秩序这个前提,交换就不会发生。在没有秩序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就难以避免。于是政府就应该充当社会仲裁人的角色,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因为政府既具有公正性又具有经济成本低的特点,所以政府在充当仲裁人角色后,各种市场行为主体才能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自由。
第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因此残酷的市场竞争往往造成兼并、破产,还会造成垄断的产生。垄断不仅羁绊市场的发展,降低经济效益,助长不正之风,而且滋生无序和腐败。面对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威力量,通过政府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才能维持正当的社会竞争进而维持社会公平有序。
第三,社会生产的非理性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分散的市场主体都是从微观的角度,从局部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信号调整微观经济量的资源配置,而不可能洞察和顾及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从而就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生产的非理性状态,并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有效需求不足、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
此外,市场经济活动的外部效用、信息不对称、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公平保障等市场失灵的问题领域,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也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发展的需要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鉴于市场经济具有以上特征,就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一,市场经济对市场进行引导、调控和监督是必要的,因为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不是万能的,具体说来,市场机制本身不能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经济活动主体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市场主体无法承担公共性、公益性的社会职能;市场本身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软弱性的特点,不通过国家或政府的适度调控来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市场就会处于无序状态,其结果是扼杀市场的作用。
第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却是市场的毒瘤。垄断削减了企业的压力和动力,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不利于生产技术的更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且,垄断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采取贿赂手段推销商品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手段坑害用户,欺行霸市以及采取违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进行行业垄断及官倒、官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从根本上扰乱市场,进而扼杀市场。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市场经济国家纷纷通过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市场主体的纷争,它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我国政府正逐渐的认识到并努力的实现着,但是不可否认的这其中也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政府失灵使政府的干预形同虚设,甚至起到负面的影响;政府定位不明确使政府的监督出现了许多不适当和不科学的地方,等等。可见,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也存在某些缺失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失灵:政府的无效干预和干预过度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并非万能,同样也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的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有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的失误。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二)政府直接参与其某些必须不作为领域
政府的特征决定其坚决不能直接参与市场行为,在某些领域政府必须不作为,否则会起反作用。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
第一,私人领域是相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的,个人对私人事物的处理,其结果不论是福是祸,是好是坏,只要涉及自身对社会和其他人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影响,只要个人的选择方式不违法,政府就不应该干预。私人领域应该由当事人自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法律上,各国民法无论是用来调节国民事关系还是用来调节国际民事关系,均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私人领域,政府不仅不能随便涉足,而且应该运用公共力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但是目前,我国仍存在着政府对某些私人领域的干涉现象;还存在着个人的基本权利遭到不合理的侵犯的现象,以及受到侵犯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等现象。
第二,微观经济组织领域,比如企业等的行为政府存在过多干预的现象。企业等经济组织是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按照自己对市场的分析,采取经营策略并且对自己的经营策略负责。独自自主,拥有决策权的经济组织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说到底就是价格引导资源流动。只有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价格才能成为敏感的信号。在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并非是市场独立的经济实体,而通常是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角色在微观经济组织领域严重错位。在市场经济的竞技场上,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竞技的裁判员,竞技组织应该是竞技的运动员。在我国很长的时间内,作为运动员的企业等组织消极、被动的做出经济行为,而作为裁判员的政府却直接进入比赛;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缺乏自主的行为刺激也缺乏必要的措施去追求最大利润,一直是政府在经营企业。这种政企关系长期以来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第三,产权清晰领域政府的过多干涉,政府作用的空间主要是产权不容易界定,或者市场自身界定不清楚的地方。因为市场可以使各种资源配置合理,使行为主体的积极性最大的发挥出来,使资金流向效率最高的地方,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产权明确界定的领域是市场机制有效作为、大显身手的舞台。所以在产权清晰领域,政府应该尽量少干预市场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存在宏观调控代替市场的现象,政府代替市场直接参与调节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不仅成本及其高,而且结果往往是失败。
(三)政府干预的某些非公正性和低效率
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是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可见政府干预在某些方面也是缺乏公正性的。同时,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也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
(四)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
监管本身就需要大量成本。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以及实施监管,无不需要成本。除了这些大家都能看到的摆在桌面上的成本,监管还有其他许多成本。监管还会导致巨大的反腐败成本,包括事前的防范成本,事中的监督、制约成本和事后的处理成本。为了防范监管中的腐败,政府事先一般都会制定若干规章制度。这些成本落在两大部分人身上。一部分是消费监管规则的人,另一部分是社会公众。无论是哪一部分,都是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另外监管还会导致信誉机制的丧失,也会增加交易成本。由此导致国家声誉受损的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监管还有一个严重的弊病是它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越监管监管越多,最后扼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措施
在前文中我们了解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存在某些缺失的领域,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些缺陷势必会产生种种不利的影响,可能会阻碍国家向前发展的步伐。因此我们必须积极的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克服这些缺陷。以下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缺失而采取的可行措施:
(一)从政府失灵根源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它同样也存在着失灵的时候,因此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以及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例如:确定由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引入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2]针对政府失灵的种种表现,应当采取转变政府的职能、利用市场的力量改善政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措施,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缺位的地方要弥补。这主要表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教育是政府的教育,而不是个人或利益集团的教育,教育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即使是高等教育也具有办公共性的性质。因此教育不能产业化,对于九年义务甚至延伸到高中教育,都必须由政府来完全承担起来,高等教育政府也要承担大部分。医疗和社会保障对于一个国家公民的健康、生活水平,国家政治的稳定及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因此也具有相当强的公共性,这些也必须是政府的义务所在,不能交于市场或完全交于市场去做。
第二,越位的地方要退出。对于微观经济领域,政府应该退出来。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上,要有进有退。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如金融、电力等领域,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但对于其他领域,政府不应该干预国有企业的具体事务,同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该退出的领域也一定要退出,在退出时,要注意一个国有资产的正常估值的问题,不能使国有资产流失。政府要学会放权,扶持一些非政府部门。有人把政府、市场及非政府部门比喻成市场经济的三个支点,从而促使市场经济的三点平衡。非政府部门在承担公共服务及提供公共产品方面起着政府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于政府来说,要勇于放松,大力培育各种非政府部门,可以对现在各类社会组织进行改革,挂靠在政府部门的一些半官方非政府部门,必须在人事、财务及业务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使这些部门真正承接政府具体职能、技术性职能和一些社会性职能的重要载体。错位的地方一定要纠正。首先,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政府不应该做环境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如对于一些环境污染大的企业,政府不能因为经济的原因就对其睁只眼闭只眼,要加大监管力度。其次,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关群众的利益。我国的城镇化大部分是政府主导型的城镇化,属于强制性的。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发生错位,为了推进城镇化,会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如前些天在网上看到的一个报道:陕西省某个地区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这本来是件好事,但由农民变成市民的那些农民们还没来得及兴奋,却被一件切实的事情迷惑了,他们的孩子无法解决上学问题。
(二)政府加快淡出不作为领域,切实但当起责任
第一,加快淡出一般性的市场竞争领域,杜绝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进一步放开市场,将国有资本退出一些竞争领域让市场取解决,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另外,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也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也参与进来,使社会资源的整体效率得到提高。
第二,实施适时、合理、科学的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需要政府,政府宏观调控是当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有效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是对政府的挑战,因此政府也应该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除政府弥补市场的不足之外,政府还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健康完善的市场需要由法制的保障,需要政府的权威保障。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对于不按市场办事的企业要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不对任何企业歧视。政府管理的目的在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的健康意识,是企业具备应有的市场道德,在市场规则下让市场主体更加自觉地按市场办事。同样政府的管理干预也要在市场规则下进行。
第三,政府切实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有所作为。完善的市场需要政府的配合保障,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应由政府来办。如国家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支持关系国家未来的基础科研;建立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发张环境;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对于关系公众安全健康以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上政府也要有所作为。总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三)提高政府监督的公正性和效率
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的,而这种非必然的公正性又直接影响政府监督的效率。政府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的调控,提高现实中的政府对市场监督的公正性,尽量减少在现实运作中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强化政府作风建设,加强制度创新,坚持按规矩办事。强化政府内部管理规范,严格依法行政,优化管理要素,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强化监督机制,严肃行政纪律。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要通过制度创新,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在我省建立有效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考核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业绩、效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效率和效能,建立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把竞争机制引入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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