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反向一致原则之概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相较GATT存在显著的改进,被认为是对于世界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其中对于GATT体系最显著的改变则是用反向一致代替了正向一致决策规则,致使一个国家无法凭借一己之力阻止决策的生效和执行.这不仅赋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法治的特征,同时显著提升了纠纷处理的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 
凭借一己之力阻止决策的生效和执行.这不仅赋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法治的特征,同时显著提升了纠纷处理的效率.然而,新的规则也给WTO体系内部带来了架空成员决策权、专家组选任、执行难等诸多方面的压力,应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以获得争端解决机构内部平衡.最后,将以具体案例剖析我国如何适应WTO争端解决新规则的三个阶段,探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规则下,可供其他发展我国家借鉴的道路.
前言
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中产生的冲突摩擦于数量、涉及范围上也在不断上升.因此,对于争端解决机构的设计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改进.目前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是在GATT(1947)的基础上演化而成,在内容上,WTO争端解决把争端解决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在程序设计上,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准司法性质的程序设计.在GATT(1947)仅有的专家组的基础上增设了上诉机构,确立了专家组-上诉机构二审制体系,还将GATT的正向一致决策原则发展为反向一致的决策原则,这两点是最为显著的改变.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于GATT诸多改革被认为是相当成功的,明确的争议解决时限限制、改革后专家组的组成方式、增设的上诉机构包括反向一致原则的运用,都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更加有效率、更具有法治特征和可预见性.
然而,虽然专家学者对反向一致原则多有溢美之词,但反向一致原则仍存在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也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其他组织如专家组、报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也将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最后,本文将探究在争端解决机制新原则下,发展我国家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案例,以我国运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三个阶段为例,提出发展我国家如何更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方式.
第1章
第1.1节 反向一致原则的确立
争端解决规则程序及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是在GATT1947第22、2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原GATT成员国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反向一致原则是由谅解所确定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决策过程中,所采用的表决通过方式.其具体内涵是只有当WTO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某项议案,该议案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国表示同意,该议案就自动通过.
第1.2节 反向一致原则的适用
反向一致一词来源于学者的归纳,反向一致原则并未直接出现于谅解的条文规定中,具体体现在争端解决机构中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对报复授权请求四个方面.
(1)专家组的设立.谅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
(2)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通过,除非一争端方正式通知DSB其上诉决定,且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3)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谅解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散发各成员后30天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4)授权报复.具体体现在谅解中规定,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中止减让的仲裁中,仲裁人的决定应迅速通知DSB,应请求,DSB应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反向一致原则的指导下,只要有一个成员国请求设立专家组、同意通过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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