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字数:7136】
国内外研究状况
随着教育服务的国际化发展,教育服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收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研究的范围和领域也在不断的拓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相较于一带一路下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要多,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针对直接贸易组织规则下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国内对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2005年版)、吴焰初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张汉林《世贸组织成员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上海市教科院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专题研究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最新进展》、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中心主任张汉林教授《世贸组织成员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覃壮才《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解读》、《多边贸易体制原则与中国教育服务》、《入世后中国教育服务的比较优势分析》等系列研究,国外的研究也主要是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背景下的教育服务贸易研究,国内外针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教育服务贸易研究并不多。但尽管有如此多的文献,其主要是在教育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上的研究,在法学领域里还没有学者专门针对一带一路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因此,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不成熟性及完善的迫切性并没有解决,本文正式基于该目的进行分析写作。
题目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本文主要采取了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
本文将对图书、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期刊、会议资料、各种文件等中外各种文献资料进行查阅;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对findlaw、westlaw、heinonline等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商务部的全球法律数据库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官网数据库,收集与本研究相关的国内外同类文献资料,加以梳理、分析、归纳和评述。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掌握有关领域的研究动态,了解前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研究现状。另外,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教育服务的基本问题,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就成为研究当前教育服务的最主要、最基础的文献之一。通过详尽的数据统计,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当前各成员作出教育服务的具体承诺表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和统计,得出一些具体的结论,从多个角度来分析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
1.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具体的构成及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综述国内外学者对教育服务贸易问题的研究成果,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列出本文的框架思路。
第二章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概述。主要对一带一路下的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特征及现状进行阐释,拟从交易方式和壁垒形式的角度阐述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同时从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和国际教育合作交流方面分析阐述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
第三章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与法律对策。结合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和现存规则的优点和局限性分析教育服务贸易现存问题及法律对策。
第四章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国民待遇问题与法律对策。通过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阐述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国民待遇问题,分析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国民待遇问题的法律对策。
第五章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的问题与建议。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结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承诺和一带一路相关的双边及多边协议中的约定,分析中国现存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问题,从多变贸易法律体制、其他国际性公约或协议、国内法等角度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和路径,面对当前的形势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
2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概述
目前,中国国内立法并没有界定教育服务之一概念,也没有直接对教育服务的内容或涵盖的范围进行阐释。现存的国内法主要是对国与国之间的教育交流、教育质量保证、学历学位认证等方面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涉外教育立法、远程教育规则、留学生审批制度、教育机构的设立、私立教育制度等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准则中。当然,在这些具体的规范中,有很多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出现后为了规范教育服务而进行的配套立法,也有些是在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前为了满足国际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而进行的立法和规则制定,它们对教育服务及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规范作用。
2.1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至今,教育服务贸易经历了十个年头,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的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在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基本上没有开放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这对于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具有良好效果,此时的教育服务总体上是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下运作的。教育发展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以及教育经费的不足使得中国的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合理。西方国家看中了这一点,加快占领中国教育服务市场的份额。在一带一路的战略合作之下,东南亚、中亚及欧洲部分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与中国进行教育的合作交流,以此深入中国的教育服务市场。
2.1.1巨大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
西方国家看好中国高等教育领域和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服务市场的潜在价值和发展空间。中国的高等教育长期处于卖方市场的状态,高等教育供给严重不足而人民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却日益增。自1999年开始,中国开始不断扩大高等教育招生数量以缓解上述矛盾的加剧,但是知识经济时代在发展,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升级,这样越来越强烈的对高等教育需求,便是具有无限发展空间的中国巨大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留学人员情况统计的结果看来,中国在国外进行学习、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的现有在外留学生人数已经不下百万,可见中国是世界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大国,而西方国家进入中国教育服务的势头迅猛,在中国多个城市举办教育展,东南亚地区的部分国家同样看好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并试图与西方国家共同分享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份额。
2.1.2广泛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
教育对外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中国已经形成了教育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在培养人才、推动中外交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成就。根据教育部在2017年9月28日在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主要体现再以下方面:
1、双向留学发展迅猛,2016年出国留学人数超过50万,来华留学生人数超过40万,增长迅猛。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留学生输出国,一大批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已成为中国科技、教育、经济、文化等领域的领军人才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生力军。中国也已经成为亚洲最大留学目的国,广大留学生为促进本国和中国的友谊与合作交流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2、中外人文交流打开新局面。教育在人文交流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截止至2016年中国已经与188个国家与地区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与4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教育部.数据看变化·教育对外开放情况[EB/OL].
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7n/xwfb_20170928/sfcl/201709/t20170928_315527.html]。
3、国内国际教育资源统筹形成新合力。截至2016年底,经我部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2480个,在14个国家和地区举办本科以上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102个,在高校设立教育援外基地10个[教育部.数据看变化·教育对外开放情况[EB/OL].
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7n/xwfb_20170928/sfcl/201709/t20170928_315527.html]。
2.1.3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教育服务视为公共产品,国家政策更是将小学和初中教育列为义务教育,其完全排斥了市场调节。各类民办学校的开设具有严格的要求,且主要是为了补足政府在教育投资方面的缺口。市场竞争机制的缺失使得教育服务的提供者缺乏提高效率和改善品质的动力,因此中国目前来说缺乏可以提供高效、优质的教育服务的教育服务提供者。
另外,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教育水平无法与欧美等教育大国相媲美,中国的学历学位的国际认同度较低,制约了中国教育服务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导致了中国教育服务进口贸易规模居高不下。尽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己先后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但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承认中国高等教育的学历和学位。
2.2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
教育相较于其他的商品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在民族文化传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教育服务需要政府的主导,以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和公民的基本教育权利。教育服务产品是教育机构为满足人们的各种教育需求而提供的服务产品,也是教育服务贸易的对象。服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基本特质,决定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特征[靳希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理论、规则与行动[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1.]。
2.2.1在交易方式上的特征
无形性是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教育服务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教育服务贸易也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教育服务无法通过可视的方式进行跨界移动(级通常所说的进出口),此为无形的服务贸易和有形商品相比最大的区别。
异质性是教育服务的一个基本特征,由不同的教育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大不相同。举个例子来说,即使是同一个老师给学生上课,不同的学生听课吸收到的知识量也会有所不同,学生对于老师的评价也是各不相同的。同理,不同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质量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教育服务的异质性可以促进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使得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愈加激烈。
2.2.2在壁垒形式上的特征
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的壁垒形式主要体现在境外消费方式上,采取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措施限制学生流动——从直接形式上讲,中国采取移民限制、境外货币控制等方式,限制学生外流;从间接形式上讲,中国主要采取限制学位互认的方式。主要表现在学生在境外获得的学分及学位依据学科标准转化为国内相应的学分及学位是遇到困难,甚至直接不予承认。
而中国对于商业存在方式更是涉及到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壁垒最多的一项。根据中国政府在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承诺,国外的教育服务可以通过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但这种商业存在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我国并不限制外方对于合作办学机构的拥有权,但限制其不得在国内单独办学,因此外方无法单独获得国家的执照(如不被承认为可颁发学位或证书的院校)。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授权xxxx制定相关行政法规。xxxx在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对外国教育投资者、提供者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并限定国外教育提供者适用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入的限额,直接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商业存在的形式。
3一带一路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与法律对策
一带一路战略及合作的服务贸易协定的一部分基础在于世界贸易组织中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要求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自动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中国与一带一路的多个沿线国经过谈判后签订多项双边和多边协议。然而,这些协议中都没有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具体的承诺及限制,因此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表中体现。
3.1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外资准入问题
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度垄断性,盛行保护主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考虑到自身的教育发展水平、教育体制及教育主权与服务贸易秩序的问题,中国应当适当采取适度保护型的发展开放模式。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的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要求一步到位,而允许各成员国根据承诺时间表,在谈判中逐步分阶段开放国内的服务贸易市场。而中国的市场开放力度与中国的国情国力基本适应,在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中国更与多国签订双边协定,针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合作力度也因发展需要而加强。
市场准入的对象为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中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规则,提交了市场准入初步承诺的开价单,并获得参加初步承诺谈判的资格。在中国的承诺中,教育服务被放在专业服务领域中承诺开放。
外资准入属于市场准入的范畴,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外资准入是商业存在这一提供方式的具体表现,涉及到中国的教育主权和教育服务的发展,因此中国对教育服务的外资准入问题比较谨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可知,中国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以获得多数拥有权,但是合作办学的主导仍为中国。
3.1.1外资准入的领域
根据中国政府两次初步承诺开价单、《外资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分为鼓励开放的领域、限制开放的领域和禁止开放的领域。其中,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1.2外资准入的方式与比例规定
一般而言,外资准入分为创设新企业、坚守并购、常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其他方式等。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创设新企业有三种形式: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由于在准入领域、投资条件和审查机制等方面有很多严格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可知,中国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承诺仅仅对教育服务外资进行了多数比例的规定,但既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数字,也没有渐进式地对比例进行调整,而是一个笼统的多数比例承诺。
3.1.3外资准入的资格与审查
目前中国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标准并不确定。申请人在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标准时即可获得行政许可审批,此时,能否获得行政许可的关键是许可的条件。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监管和评估始终坚持了国家法律规范的地位:
3.2应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正处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国际贸易的顺畅发展和国际服务业的交流与合作离不开良好的市场准入政策。市场准入政策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最终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充分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对此我提出以下的法律对策:
3.2.1坚持国家教育主权,适度开放
坚持逐步开放和适度保护的原则。中国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通过不断扩大开放、引入竞争,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市场壁垒,强化市场竞争。同时还要在积极稳妥地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同时,大力促进服务出口[中国考虑放宽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市场准入[EB/OL],锦程物流网,2008年10月17日,http://info.jctrans.com/news/myxw/20081017697252.shtml.]。
中国的经济安全需要靠有限度的开放市场来实现,因此中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有序且有限度,且始终坚持着逐步开放的原则。我国对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限制正在逐步放宽,就目前而言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政策与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状况相适应,因此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处于平稳状态。中国应采取适度保护政策,针对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政策——我国不开放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部门;适度开放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同时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完全开放比较成熟、具有相当竞争力的部门,这可以有利于我国更充分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3.2.2完善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现存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而教育外事法规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几乎为零。仅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不健全,远远不足以满足我国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准入需求及监管需求。
解决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不健全问题,就要加快服务贸易立法的进程。要研究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其他国家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结合教育服务行业的国际标准、国际惯例和中国具体的入世承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中国服务贸易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不仅需要抓紧现今国际服务贸易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机遇,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活动,还需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融入到国际竞争中。除此之外,还需加快行业性基本法的制定。国际法在我国并不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可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势必而行。同时,还需改变许多服务业领域尚缺乏基本法律,偏重于以行政手段或各部门规章来调整的状态的现状[刘辉群,邓玲玉.论加入WTO后过渡期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构建[EB/OL].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2010年1月27日,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g/2010-01-27/79543.shtml.]。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需要明确,教育服务贸易的透明度需要增强,从而使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规范化和合法化。此时,需要加强市场准入法规配套系统的建设,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相关配套法规,增强执行的力度,使其程序化、制度化,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准入秩序。
3.2.3加强教育服务准入内容及形式的监管
中国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不论是何种形式和途径,都必须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都不能威胁国家主权与安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目前我国对于教育服务准入内容及形式的监管仅限于前文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于教育服务的监管的模糊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这需要政府以及相关的行业组织、评估机构对教育的服务内容以及形式制定一定的评判标准并依据该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此外,还需要教育服务提供者进行自身监督,通过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监管对教育服务行业市场准入的内容及形式进行自我把控。
3.2.4充分利用中国与沿线国之间签订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lwqt/yzlw/30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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