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的弊端及完善
优化评审听证制度.评审结果说明理由制度.计票方式的完善.[关键字]职称评审;程序;弊端;成因;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在调动教师积极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职称评审的过程中,程序公正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拟在剖析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该原则包含的法治理念,完善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促进高校依法行政.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的弊端1.程序多元造成结果显失公正目前,与职称评定有关的法律,较高位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但这些法律属于原则性.实体性规范,没有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可诉性弱,再加上人们大多缺乏依法治教的理念,这些法律很难在实施中收到实效,让以上几部法律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在实施中大打折扣.位阶较低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组织章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对职称评审的程序有所规定.如组织章程对教师任职资格评审中的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评审程序进行了较为宽泛和粗略的规定,但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加上这些规定制定距今已二十几年,与高校目前实际脱节,各高校不好操作;没有具体的评定标准,操作程序,救济手段严重滞后,且位阶太低,没有权威性,导致实践中各高校因没有统一.具体.明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而各行其是.各高校大多制定了XX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等文件,但这些内部规定常不稳定,极具易变性,同时还存在不同高校关于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各不相同,对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也参差不齐,导致相同条件的教师因在不同的高校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评定结果.另外这些内部规章制度也存在着等级过低,权威过小的特点,造成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随意性较大.职称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特点,故不同高校的职称评审程序应统一,具体标准也应大体相同.目前,高校的职称评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各高校自主成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两种方式.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高校的实力和水平差距较大,职称评审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了职称评审的不公正性.如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投票,有的学校规定申报人须得到超过出席成员2/3的同意票方可通过,有的学校则只要求超过1/2的同意票.又如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的投票方式,有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采用实名投票方式.由院(系)职称推荐小组推荐名单时,有的学校采用差额推荐方式,有的学校采用等额向学校推荐人选,各校推荐程序大不相同.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有的实行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审制,有的则不分学科,实行大一统的评审制.2.形式化导致程序正当性缺失教师是否达到某一级别职称的学术水平等等是一种纯学术水平的判定,只有同行专家才有发言权.但目前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在评审时时常出现外行评内行现象,即各级评审委员会是一个由各种不同学科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各专家除对自己熟悉的领域的申请人情况须做出评判外,还须对自己专业领域之外的陌生领域的申请人情况做出评判.这样,就出现了外行专家评审的情况.外行评审内行,只能看科研成果的数量及获奖情况等硬指标,还有各类成果的主要载体———各刊物的级别,这必然导致评审的数字化和形式化.数字化和形式化又催生了大量垃圾论文的产生和各类评奖的繁衍,导致了学术的短期化和功利化,也埋下了学术腐败的土壤.评审最终的结果就不是靠高质量的成果取胜,而是靠数量取胜,这种简单化的评审形式是评审形式化的主要外在表现.其次,在评审专家所在二级院也有老师参评的情形下,评审专家还肩负为本部门人员争取名额的任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职称评审中评委的主观意识是起着决定作用的.这也是评审工作形式化的问题的一个方面.有些评审委员会按学科设置了学科评议组,申请人材料先由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lwqt/mflw/237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