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霍布斯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重要伦理学家,他通过对人性的剖析,提出人的激情尤其是权势欲是支配人类行动的最深层动因,而权势欲就是人类生命自我保存的欲望,也是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然而,受权势欲等激情驱使的人类由于人的自然平等从而使得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人对死亡的恐惧以及人的理性使得人们缔结契约,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同意放弃一部分权利从而结束战争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以契约为前提,霍布斯提出了一系列自然法,即道德法则.由于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从而人们在主权者即利维坦的统治之下生活,霍布斯进而提出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伦理关系就是服从的论点,而臣民的服从是最大的美德.因而,霍布斯以人性自私为基点提出了两类道德:一类是权利平等的自然法道德,二是主权者与臣民不平等关系的服从道德.关键字:自然状态;契约;自然法;政治社会;
Abstract:Hobbesisanimportantethicistinthehistoryofwesternethicalthought.Throughtheanalysisofhumannature,heputsforwardthathumanpassion,especiallypowerdesire,isthedeepestmotivethatdominateshumanaction,andpowerdesireisthedesireofhumanlifeforself-preservationandthemostbasicnaturalrightofhumanbeings.However,humanbeings,drivenbythepassionofpower,areinastateofwarbecauseofhumanbeingsnaturalequality.People’sfearofdeathandpeople’sreasonmakepeopleconcludeacontract,agreetogiveuppartoftherightstoendthestateofwarandenterthepoliticalsociety.Onthepremiseofcontract,Hobbesputforwardaseriesofnaturallaw,namely,morallaw.Secondly,becauseofthecontract,peopleenteredthepoliticalsocietyandlivedundertheruleofthesovereign,Leviathan.Hobbesthenarguedthattheethicalrelationshipbetweensovereignsandsubjectswassubmission,andthatsubmissionwasthegreatestvirtue.Therefore,Hobbesputforwardtwokindsofmoralitybasedonhumanselfishness:Oneisnaturallawmoralitybasedonequalrights,andtheotherisobediencemoralitybasedontheunequalrelationshipbetweensovereignandsubjects.Keyword:naturalstate;contract;naturallaw;politicalsociety;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有的精神现象.然而,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道德?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虽然像苏格拉底提出过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这样回荡千古的追问,但直到霍布斯,对于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道德并没有从理论上直接提出过.霍布斯从对人类最初为自然状态,然后进入政治社会这样一种对历史进程的理解,提出.一.激情主导的状态在霍布斯看来,人类政治社会并非必然出现,这是因为,人类的状态最初为激情主导的自然状态,并且认为如果没有契约,人类并非必然走出自然状态.那么,什么是自然状态?首先,自然(nature)这一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承载着多重涵义.这一概念从指称外在世界转向指称人.人类社会,始于古希腊的智者.所谓自然状态,指的是哲学史上对于人类在有国家这样的政治组织形态之前的初民时期的一种哲学描述.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了这种描述.在柏拉图的普罗泰戈拉篇中,普罗泰戈拉就有对于人类早期自然状态的说法:人最初是分散居住各自获取养生资料的,他们没有polis(城堡),所以他们遭到野兽的袭击,因为他们在各个方面都不如野兽强大.他们的制造技艺虽然足以取得生活资源,却不足于战胜野兽.他们没有政治方面的技艺,战争的技艺就是其中的一部分.(1)古希腊的城邦是政治共同体,而没有城邦则意味着还处于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在这一情形下,人处于同野兽作战的状态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普罗泰戈拉谈及人的初民状态,没有提及希腊诸神或宙斯的统治.伊壁鸠鲁学派的卢克莱修在其物性论第五卷中也描述了这样一个自然状态.中世纪的奥古斯丁从基督神学的立场出发,也提出了初民的自然状态说,在他看来,最早的初人是生活在纯洁的自然状态之中,然而由于人的贪婪而堕落了,人因罪而不得不进入堕落的自然状态.如同他的前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所描述的是他所想象的初民状态.不过,霍布斯对人类自然状态有他的特殊理解.在他看来,自然状态是人的激情占统治地位的状态.情欲(appetite)或欲望(desire),这两者都可称之为激情(passion).因而所有人的情感.喜怒哀乐.欲望.爱好.爱情.嫌恶.愤怒.快乐和悲伤等等,都是人的激情.在所有人的激情中,他所发现的人类基本欲望或激情是什么?这就是权力欲望.荣誉欲.安全欲(求安逸).财富欲以及对死亡的恐惧.霍布斯认为,在所有这些欲望中,权力欲(权势欲)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欲望.(2)人类的权势欲有什么特征呢?霍布斯说: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3)在霍布斯看来,权力欲的这种永无休止性,在于人们不仅欲求获得,而且如果获得了,还要保持,而保持权势的办法只有不断强化它,或者说,所谓保持不可能是静态的,如果保持在某种状态,那已有权势有可能失落.霍布斯说: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4)权势欲也如同人对财富的贪欲一样,是永无休止的.人类所有的欲望都没有终止点,当然这尤其表现在人对权力或权势欲望的追求上.有人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第一自然状态与第二自然状态之分,如菲利普·佩迪特(5)和我国学者洪琼.(6)洪琼以霍布斯的激情为维度对于自然状态进行区分,在他看来,有激情安宁的自然状态时期和激情冲突的自然状态时期.激情安宁也就是人与人之间还没有发生冲突战争的状态,而激情冲突则是人与人处于无休止的冲突战争状态之中.但他本人在文中也指出,霍布斯否认有他所称之为的第一自然状态的存在.这是因为,霍布斯认为激情或欲望的冲突在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这样的区分可能不符合霍布斯的思想.那么,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呢?第一,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不是道德规则或道德意识而是永无休止的激情或权势欲占统治地位.在霍布斯看来,这时的人们没有任何道德与不道德的意识.第二,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然平等的状态.人人自然平等还由于没有政治权威的统治,从而(第三)是一种自然自由的状态.所谓自然自由,它区别于政治社会中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指在政治社会享有政治组织或国家机器保护的自由,而自然自由即由于没有政治权威因而享有任意的自由,每个人对自我行动有着支配的自由,并且每个人都是自我事务的裁决者.霍布斯说:在自然状态,自然赋予了每个人在所有东西和事务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就纯粹的自然状态而言,或说是在人用彼此的协议约束自身以前,每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人去做任何事,无论他想做什么,他能得到什么,他都要去占有.使用和享受.(7)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协议或约定,这种占有或使用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这个自由也就是任何人对任何事物和任何行动的权利.这样一种自由观实际上是霍布斯在哲学意义上的机械自由观的体现.在霍布斯看来,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8)霍布斯以物理运动来理解自由,如果一个物体的运动不受阻碍,则其运动不会停止,同样,如果人们的意愿没有外在的阻碍,即人们意愿做什么就做什么,则就意味着自由.第四,就人类生产力和自然环境的恶劣而言,这是一个相对匮乏的自然环境,自然界给予人类的食物以及人们居所所需材料等,并非像是江河湖海那样充溢得可以任人随时随意获取,而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如果你摘了树上的果子,可能我就面临着挨饿的可能.第五,由于前面这些因素所产生的,还有一种特殊属于自然状态中的激情:对死亡的恐惧.在霍布斯看来,上述四种特征导致自然状态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由于没有超出个人之上的权力和权威,人们无休止的统治欲或权势欲必然导致人们之间的争夺,霍布斯说:财富.荣誉.统治权威或其他权势的竞争,使人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因为竞争的一方达成其欲望的方式就是杀害.征服.排挤.驱逐另一方.(9)人的权势欲是一种支配欲.占有欲,所有人的支配欲.占有欲都是指向某个共同的目标,因而必然造成竞争或争夺,其次,自然平等则意味着相互抵消,然而,虽然人是自然平等的,但人们往往不承认自己弱于他人,或人们往往高估自己,人的激情导致人们破坏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平等,从而导致战争.并且,由于人们无休止的占有欲或统治欲,以及人们有对任何人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因而必然导致战争.然而,占有与统治的最直接的有效手段就是置对方于死地.在霍布斯看来,所有人都在朝着一个支配.占有的权势欲满足的目标或道路上奔跑,这条道路没有终点,只有永远的征服与被征服,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只能被激化而不能平息.并且,要征服对方的最有效的手段也就是杀死对方.因此,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处于一种死亡的恐惧之中.霍布斯说:人们相互恐惧的原因,部分在于他们自然的平等,部分在于他们想彼此加害.(10)人们无法预料从别人那里获得安全或确保自己安全.哪怕是一个最弱的人,要杀掉一个比他强壮的人都是容易的.自然平等使得人们敢对任何人下手.在利维坦中,他将自然状态中的普遍敌意直接归因于自然的平等.任何平等的人,都将对方视为敌人.人们相互恐惧,而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11)或者直接杀死对方.因而,人们的自然平等,也可以说是在死亡面前的人人平等.人们是在避免过早暴死过程中的对权势的争夺.在霍布斯看来,这是一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这样的状况下,产业无法存在,知识.文艺.文学都无法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2)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争夺,或没有赢家的战争.霍布斯指出,在这样一个充满战争的状态里,是一个看不到希望的状态.然而,长期陷于战争中的人们,并非没有意识到继续这样下去,人类的状况不可能得到改善,而且深陷其中者随时都有可能悲惨地早死.并且,由于自然平等,这样的状况并非是少数人的处境,而是所有人的处境.换言之,处于战争中的人们反思到自己的处境,从而有了摆脱这样的处境的意识.虽然霍布斯把理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的一部分,但他认为理性在战争状态中并没有发挥作用,而是激情或权势欲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人们希望摆脱这种恶劣的状况,一是靠激情,二是靠理性.在这个意义上,理性对于走出自然状况虽然起作用,但仍然只起第二位的作用.那么,这里所说的激情是什么呢?霍布斯说: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也称为自然律.(13)因此,霍布斯所理解的另一种使得人们不得不停止相互攻击或伤害的激情即恐惧,在这样关键的意义上出场了.人们要问,这样一种对于死亡恐惧的激情为什么不会在自然状态一开始就起支配作用?而要到了人人都感受到了恐惧或处于恐惧之中时才起作用?换言之,霍布斯的理性为什么不可能预见到这样一种导致人人受到死亡威胁的恐惧状态的出现?应当看到,霍布斯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霍布斯只是说,相互的恐惧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14)当对死亡的恐惧这样一种激情压倒了永无休止的权力欲或权势欲,理性同时提醒我们通向和平的自然法则,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开始脱离战争状态(自然状态)而走向和平状态.我们通过霍布斯对于两种不同激情的考虑,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霍布斯那里,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最基本的,最深层的,这样一种占有欲.征服欲,这种权势欲如果不到使得整个人群中的所有人或多数人感到恐惧的状态,是不会有别的超过它的激情来制止它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无非是表明了,人类在一种没有道德主导行为的状态中,是占有.支配的权势欲与死亡恐惧相互为战的状态.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那些在权势欲方面占有优势的人,他们会有霍布斯所说的恐惧吗?二.自然法由于恐惧的激情与理性的作用,自然法即霍布斯的道德哲学出场了.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法.霍布斯在法律原理.论公民以及利维坦中,都将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区分开来.他所说的自然权利,也就是保全生命的自由权.霍布斯说:着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也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15)在霍布斯看来,保存自己的生命的自然权利,这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霍布斯说:为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是戒律,或一般规则,规则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的事情,或剥夺保存生命的手段,或禁止忽略最好的保存生命的事情.(16)霍布斯所说的自由,也就是他所说的每个人都有的对任何人做任何事情的权利,而法则在于约束或禁止做什么.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行使自然权利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为自然法所支配的状态.不过,从实质内容上看,这两者似乎没有冲突.这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最好履行这一自然法的就是运用那种可对任何人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在这里,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然而,如果以这样的义务来履行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一旦实现不了这样的目标呢?因为任何人在这样的条件下都将如此运用这一自然法,那就意味着战争状态.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在于放弃自然法,而在于限制每个人对任何人做任何事的权利.霍布斯说: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处于这样一种状况中:每个人对任何事情都有一种权利,甚至是对另一个人的身体.因此,只要每个人对任何事情的自然权利还存在,那么,不论他是多么聪明或多么强壮,都不能确保他可活过自然所允许他所活的那段时光.(17)换言之,在自然状态中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则来约束人们的行动,尤其是为了自己的贪欲或权势欲而对他人所做的一切.而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必然导致人人受到伤害甚至被杀害,那么,最终理性将告诉我们这一理性的戒律: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努力寻求和平.(18)遵循这一理性的戒律,第一自然法是: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法]———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19)如果说,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法则的第二部分还是对于自然状态而言,那么,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已经超出了自然状态.换言之,第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有效.同时,寻求和平是一种理性的要求,并且,正是这一要求,使人们走出自然状态.那么,我们要问,自然法是在哪里起作用呢?自然状态中存在自然法吗?还是理性在自身中发现的?霍布斯认为,理性与恐惧.希望.爱恋等激情一样,都是人的根本属性.人们也都认为,任何与正确理性不相违背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而霍布斯在这里讲时,又将行为的正确.错误与法相联.即行为的正确是与理性相一致,同时也是不违背法的行为.这里的法,即为自然法.霍布斯说:如此一来,法就是某种正确的理性,而正确的理性[因为与人其他的天赋或心灵的激情都同样是人的自然的一部分,所以]也可说是自然的.因此,自然法[的定义]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20)自然法与理性一致,即与正确的行为一致.这实际上是斯多亚派的自然法观点,即自然法是理性法,理性所指示的,也就是自然法的命令.霍布斯同背景的先行者格劳秀斯也承续了斯多亚派的基本观点,他说: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21)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并不外在于理性,它就是理性的命令.然而,霍布斯实际上是借用了斯多亚派以及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理解来为自己的哲学辩护.这是因为,他把自然法与正确理性的联结直接放在了对自我生命的保存或保全上.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称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自然法的功能是什么?霍布斯说是最持久的保存生命,这是他在论公民中说的.这也与他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致.而在战争状态中是不可能保存生命的,因而自然法与和平是内在一致的.因此,霍布斯说:自然首要的法则(自然法的基础)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的时候,就在战争中寻求援助.(22)霍布斯将保存生命的自然法与外在的和平条件联系起来,不过,在战争状态中,保存生命的自然法仍然起作用,只是战争状态中并不可能长久地保存生命.这表明,霍布斯承认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仍然起作用,只是不起主要作用.如果能够起主要作用,那么,人类就将摆脱自然状态.那么,怎么才能够真正从自然状态走出?霍布斯指出,从寻求和平到真正处于和平状态,还在于通过理性来发现新的自然法,这一自然法也就是第二自然法: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3)换言之,大家一致同意放弃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任何人对任何人.任何事物做任何事的权利),才可能走出战争状态.遵守自然法表明承担了约束的义务,这一义务与自然状态最大的不同在于,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而一旦自然法占统治地位,也就意味着从自然权利的自由状态转换到自然法义务占支配地位的状态.简言之,第二自然法也就是放弃或转让权利,而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的动机与目的,无非是保障一个人使他的生命得到安全.(24)霍布斯这里的意思是,放弃每个人对任何人做任何事情的权利,霍布斯指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是简单的放弃,或者是转让给他人.霍布斯所说的放弃,是后一种情况.转让权利将要转让或让渡给某人,因此,这涉及转让者与接受者的意愿,即相互都要同意.其次,如果涉及的并非只是某一个人,而是多数人甚至是全体,这是相互转让的行为.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行为就称之为契约.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详细地论述了权利的转让与契约的履行问题,实际上是新兴的商业文明.新兴资产阶级的商业贸易活动和自由市场经济兴起在哲学上的反映.他指出,所有契约都是权利的相互转让或交换.权利转让如果不是相互的,只是单方面的,如只是为了获得对方的友谊或服务,博得慈善之名等,那么,就不是契约而是赠予.而立约之后如果履行,就称之为践约或守信,不履行时,如果是出自其本意,则是失信.他认为,一个人转让任何权利时,就是将他权力范围内的享受权利的手段也转让了,比如卖地人就把地面上所生长的牧草和其他一切都转让了,而信约的内容是深思熟虑中的事物,因为订立信约就是实现意志的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而且是通过深思熟虑所决定的最后一次行为.因之,这种内容便经常被理解为未来的事情,同时也是立约的人判断为可履行的事情.(25)契约转让所涉及权利,不仅是语词的过去时和现在时的地方,而且是未来时的地方.实际上,契约也就是立约人为了未来的相互行动的约定或谋划.然而,在人对人的战争状态中,即使是有权利转让或放弃权利的契约,但也无从保障能够得到履行.霍布斯说:由于所有人都互相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断其恐惧失约的心理是否有正当理由,这种强制权力是不可能设想的.因此,首先践约的人便无法保证对方往后将履行契约,便是违反了他不能放弃的防护生命与生存手段的权利而自弃于敌人.(26)由于无法保障他人履约,先行履约的人就意味着使自己处于他人的攻击而失去保护自己的手段的地位.但人们确实是为了得到相互保护而立约的,然而,契约的表达形式为语词(口头的或文字的).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契约是word而不是Sword,根本没有力量来保卫一个人的生命.言词的力量不足以确保人能履行其信约,而只有两种力量可以加强语词的力量:一种是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恐惧,另一种是因表现得无需食言所感到的光荣或骄傲.但霍布斯对人性的看法比较悲观.他认为第二种是极其少见而不能作为依据的豪爽感,而且在追求财富.统治权和肉欲之乐的人中尤其罕见.因而,可以指靠的激情是畏惧.而这种畏惧的存在,就是有一个超出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霍布斯反复强调,信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27)正是从所订契约有可能不被履行的意义上,霍布斯诉诸超出个人之上的权威.他还说: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的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愤怒和其他激情.(28)对死亡的恐惧使人的理性发挥作用,从而寻求和平,而寻求和平则必须通过权利的相互转让,这种契约要有效,则必须有强有力的后盾力量,从而使得人们对其有畏惧的激情.这种畏惧实际上是害怕因为不履行契约而来的惩罚.这种处罚如果重于不履行契约而得来的好处,人们则就畏于惩罚从而履行之.因此,与保障转让权利相关的是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29)霍布斯说,没有这一条,所订契约就会徒具虚文,所有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仍然存在,那我们就还处于战争状态.所订契约必须履行的根据并非是由于契约本身,而是外在的强权力量(利维坦).正是由此出发,霍布斯提出他的王权专制论.在霍布斯看来,第三自然法是人类正义的源泉.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30)霍布斯从自然状态的探讨至此,第一次提出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正义在于守约,那失约就成为不义.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31)在有了契约之后,不履行契约的后果就是使得任何结群谋求和平与自保的社会难以接受他,因而,不义也就违反了他的保全自我的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是这样一条理性的通则,这种通则禁止我们做出任何摧毁自己生命的事情.因此.在霍布斯这里,正义这一概念用之于人时,是指他的品行合乎理性,而用于行为时,所表示的则不是品性或生活方式,而只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理性.此外,霍布斯把对他人的侵害问题引入正义问题.认为品性的不义指的是进行侵害的倾向或居心,即我们无须假定有一个受了侵害的人.而不义的行为则需要假定有一个受到了侵害的人.霍布斯把侵害行为与契约联系起来,认为正义与否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霍布斯说:对一个人所受到的任何行为,如果符合于他向行为者所表示的本身意愿,对他说来就不能构成侵害.因为如果做这事的人没有由于事先订立的信约而放弃他任意行为的原始权利,那就没有破坏信约的事情存在,于是也就没有对他进行侵害.(32)霍布斯这里探讨的行为是侵害行为,从陈述中看到,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在立约之前也存在,但是,如果在立约之前有这样的行为就不称之为侵害.霍布斯实际上把人对人的原始侵犯看成是人的天然权利,只因订约而放弃,从而侵害才有了不正义的罪名.推而广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做任何事情,包括偷窃.抢劫.伤害.杀害.暗杀等等我们称之为不道德甚至严重犯罪的行为,都没有道德上的恶的问题.这是因为,霍布斯认为,人们有对任何人做一切事情的权利,这个权利给予了我们所认为的不道德或恶的事情的正当合法前提.然而,当我们进入契约,相互转让权利,则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第三自然法使得我们成为道德的与不道德的分水岭.即如果我们不信守契约,还像以往那样行事害人,那么就是不正义的.不道德的.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成为霍布斯道德概念的总名称.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还列出了另外十条自然法,不过,他在论公民中提出的自然法达到二十条(在论公民中,他把利维坦的前三条以前两条形式进行探讨).但利维坦中的十四条,虽有所不同,其内容也基本包括了论公民中的那些自然法.这些自然法从内容上看,一方面在于保障人们不退回到自然状态,另一方面则主要就是道德法则.正义是一种契约关系,感恩则在于恩惠.霍布斯的第四自然法就是,接受恩惠而感恩.霍布斯从人做任何事情都是从利己之心出发,认为人们不会没有自己的好处而施惠于人,因此,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而当人们感到施惠而吃亏了,从而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协调就不会有了,这样一来,人们便仍处于战争状态.违反这条自然法的就是忘恩,它对于恩惠的关系就像不义对信约的关系一样.联系霍布斯所说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于任何人都可以做任何事的权利,即任何人都具有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而当订立契约之后,放弃这一权利则意味着放弃对他人的侵害或伤害,在霍布斯看来,如果A放弃对某人P的侵害,P因此要感恩A.但当人们感到施惠而吃亏了,即不感恩,那么,就将又要退回到自然状态.第五自然法是尽力与他人和谐共处.霍布斯认为,一个人因性格等原因不能与他人相处,会被认为妨碍社会而被抛弃或驱除,因而,这违反了应尽力保全自己的自然法.这条自然法可称之为合群或和顺,而相反的情形则被称为顽固.不合群.刚愎自用.理解这条自然法需要以霍布斯对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解为前提.在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中,几乎没有看到他对人类是社会性的或群居性的描述,而他对人与人之间充满侵害.谋杀的描述,则其前提在于每个人都是独立地面对他人,除非因为体力弱小而密谋干倒对手,人们是不会在一起共同行动的.因此,霍布斯并非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社会状态.李猛在自然社会中以大量的篇幅探讨了霍布斯理论中的社会性问题.李猛说:对于社会性的教育或者说训练,恰恰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常为人所忽视的地方,因为人不是生来说适应社会,而是‘被造就为’适应社会.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人不具有自然社会性,但却具有理性社会性.通过纪律训练人的社会性,使人们具有进入社会的能力,是霍布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意涵.(33)与他人和谐.合群共处都是在进入契约社会状态之后才面临的重大问题.霍布斯认为,随着契约建构政治社会,训练立约人成为能够与人共处合作之人,是建构政治社会的基本任务和道德要求.霍布斯的自然法还有:宽恕悔过者的罪行.报复及以怨报怨(第六.第七条),这两条自然法是针对那些违反了自然法而改过自新的人以及关于惩罚之用.任何人不得仇恨和蔑视他人(第八条),即不得侮辱他人.霍布斯还提出了人生而平等这一他命名为第九自然法的自然法.前面已述,霍布斯提出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平等,此处他再次提出人生而平等作为自然法确定下来.根据这一自然法,霍布斯提出下一条自然法: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34)换言之,霍布斯提出人生而平等,实质上是要为人们契约条款的权利平等提出依据.此外,还有关于仲裁.分配等方面的自然法,其中有一条回到和平问题上的自然法: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35)霍布斯的自然法从总体上看是理性所发现的使得人们走出战争状态的法典.然而,契约的履行成为霍布斯思考的重心.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使得人们真正能够服从契约(放弃权利)的条款?另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对于违约的人如何对待.在霍布斯看来,所有这些自然法都具有道德的性质,霍布斯说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都决不可能成为合乎自然法的.(36)所以,在伦理学的意义上,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7)霍布斯还说:由于探究美德与恶行的科学是道德哲学,所有有关自然法的真正学说便是道德哲学.(38)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实际上是力图解释人类为何需要道德,以及人类的道德起源和功能.在他看来,道德是对所有自利的人共同生活的必要社会规则条件,如果没有道德,自私自利的人们必然永远处于战争状态.因此,在霍布斯看来,道德的前提并非是因为人性本善,而是因为人天性为自私自利之恶(权势欲或贪欲),因而必须要有道德来约束人的恶的本性,从而人类成员才有了共同生活的可能.同时,霍布斯认为,道德在于所有人对于死亡激情的恐惧而产生的共同契约.然而,契约本身有着它的制命弱点,即它是言词而不是剑.这导致了霍布斯所认为的除了社会成员之间的道德需要外,还要有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道德要求.三.利维坦及其服从前面已述,霍布斯认为,契约要有效,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后盾,这个后盾就是有着超出一般人力量的强权机构:利维坦.在霍布斯看来,所有立约人有了相互转让或放弃权利的契约,从而有了和平社会生活的基础.但是,霍布斯并不认为仅仅有了契约就够了,这是因为,从人的本性看,那些权势欲.偏私的激情仍然存在.因为各种自然法本身,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但要是没有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人.(39)因此,仅仅有所有成员相互转让权利的契约以及其他自然法是不可能走出战争状态的.霍布斯说:信约是人为的.因之,如果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便不足为奇了,这种东西便是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40)霍布斯把这个共同权力或公共权力机构,因大家把自己的意志化为一个服从的意志而称之为统一人格,或因大家的服从意愿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人格.霍布斯认为,这一人格是大家从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41)利维坦的诞生在于所有从前相互转让权利的所有人再次放弃自己对自己的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利.因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双重的,第一次是在所有成员之间,第二次则是由于人们的服从意愿而转让或授予给了主权者———国家或利维坦.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人们之间共同协定,每个人都将权力交付给它,承担公共权力的人就称之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霍布斯比较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这三种政体形式,认为君主制即主权在一人的国家体制是最好的.霍布斯合理地认识到了公私利益的冲突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因而他得出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但历史恰恰表明并非如此.然而,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论点,在于他由此推论,由于君主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因而君主制是最好的.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他完全没有认识到君主的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凌驾与侵吞.利维坦的诞生也意味着政治社会的关键性的建构已经完成.如果没有一个超出所有人之上的国家机器,人类也就没有进入政治社会.利维坦的出现同时也给所有社会成员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即普通成员与这个强权机器是怎样的伦理关系?霍布斯认为,臣民自己相互之间订约把权力交付给主权者,主权者并没有与臣民订约.换言之,是臣民的意愿造就了主权者,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也就不存在违反信约的问题.霍布斯这里的论证合理之处在于,从契约论的观点看,他认识到了社会强力机构从无到有是由于契约即全体公民的同意或授权而产生的.不过,霍布斯认为,利维坦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惩罚那些违反和平契约的人,从而行使了对于所有成员保护的功能.或从最终意义上看,利维坦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它对全体成员生命权的保护.但霍布斯所强调的则是全体成员对利维坦的授权,而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42)就臣民而论,权力一经交付,就无从收回,否则又要回到战争状态,人人也就无从自保了.因此,霍布斯认为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是政治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关键条件.服从是第一美德或最主要的德性.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43)而因为每个人都是主权者一切行为的授权人,因此,抱怨主权者进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权的事情,于是便不能控告别人而只能控告自己.(44)臣民对于主权者只有绝对服从这一条,如果主人由于他拒绝服从而杀死他,或以刑具锁禁起来,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惩罚,这一切也都是由他自己授权的,不能控告主人侵害了他.(45)而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46)即使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臣民也如此.(47)主权者有对于臣民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而臣民则没有违抗的权利.因此,臣民对于主权者的道德要求就是服从.霍布斯的上述言论表明,放弃了自然权利的所有成员,已经处于那个绝对主权者的支配和统治之下了.这个利维坦之下的臣民与这个主权者的关系,是一种绝对服从的伦理关系.十分明显,在这里,霍布斯的国家理论走到了他的逻辑起点保全生命的反面,他的国家理论本身由于内在矛盾而不攻自破了.然而,霍布斯的王权专制主义倾向却没有使他认识到这里有什么问题,如果一个主权者可以滥杀无辜,尽管没有臣民之间的战争,但这决不会比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好到哪里去.霍布斯进而论述臣民的自由.霍布斯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机械物理概念,即运动的物体无阻碍.他认为这一概念适用于所有有生命的造物.就人类而言,则是指在有力量与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而自由意志所指的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除了在外在物体位移的意义上讲自由外,霍布斯还谈到了自由与畏惧相容.自由与必然相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法律自由与行为自由的本质.如他所说的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又如他认为,水顺着河道往下流,非但是有自由,而且也有必然性存在于其中.而人的自愿行为也是这种情形.霍布斯的必然性指的是发生于因果之链上的某一原因,尽管他的河道例证有规则的意义.对于臣民的自由,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保全生命,制造了国家,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人为的锁链.因此,霍布斯所认为的臣民的自由,也就是像河流那样有着规定性外在条件下的自由.具体而言,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主权者的嘴唇上,而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嘴唇上.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以法学语言来说,则是法律所没有加以规定的一切行为中,臣民都可以以自己的理性来做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他说: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48)在霍布斯的理想国家里,臣民不仅在政治上没有参与权,而且生杀予夺的主权都交付给了一个至上的君主,因而霍布斯的臣民,除了服从为至上美德外,只有无声的生存自由了.然而,自相矛盾或有所退缩的是,霍布斯又为他的臣民留下了一线不服从的自由,这就是: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49)也就是说,主权者可以命令人杀死我,但不能命令我杀害我自己.霍布斯认为,个人没有抵抗国家武力的自由权利,你可以任意杀我是一回事,但我将杀死自己则是另一回事.但是,如果有一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或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霍布斯回答: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他认为,他们当初破坏义务时诚然是不义的,往后拿起武器虽然是支持他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但却不是一种新的不义行为了.如果他们只是为了保卫人身,便根本不是不义的行为.(50)霍布斯在这里又回到了他的理论起点.不过,这里的前提是人的数量.如果只是一个人反抗主权者,则不在此之列.但当如此多的人在利维坦这样的专制国家犯了死罪,只要人们敢于反抗来保卫自己的生命,霍布斯认为就是合乎正义的.因此,在霍布斯的哲学中,我们看到了其中所具有的微弱的保卫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因素.不过,就霍布斯而言,他对于政治社会思考的中心问题已经从如何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转换到了如何维护主权者统治下的社会秩序的问题.四.几点评论霍布斯的整个理论可以看作是一个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政治社会,以及如何维持政治社会的理论.这一历史进程的核心是契约,即所有进入政治社会的成员的同意.这一理论本身就真实的人类史而言,无疑具有虚构性,不过,其中所包含的对于人性的考察以及对于人类道德的认知则不能因为其虚构性而消解.就这一社会理论而言,霍布斯并没有认为原先在自然状态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的人的激情尤其是人的权势欲,在后起的政治社会中并不存在,这不仅是我们理解他的自然状态而且也是理解他的政治社会的深层心理因素.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对于人类心理精神的考虑,霍布斯认为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道德是脆弱的.当然这里的问题之一在于,我们人类的道德有契约精神或契约的因素吗?如果回答是否定性的,那么,霍布斯的这一道德理论是虚假的.然而,无论是从思想史上看,还是从人类社会的道德实践看,人类道德具有契约因素是无可置疑的.在前面我们指出,霍布斯在他的论着中大量地探讨了现实商业活动的契约问题,而他在进行这样的探讨时,恰恰是在他提出契约建构道德或自然法则之时.当代伦理学家斯坎伦也提出了一种契约伦理.在斯坎伦看来,契约精神是人类道德之所以能够起作用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斯坎伦把契约理解为我们在生活中接受道德规则或规范,同时也按照我们在生活中接受的规则或规范来范导我们的行动,并且由此形成了我们的道德精神世界.如我们违反了某项道德规则,如勿偷盗,虽然我们没有按照这样的规范来行动,但我们无法拿出理由来为自己这样的行为辩护.换言之,在我们的道德精神中,已经认可这样的规范是我们行动的好理由,但只是没有做到.而这种认可,在斯坎伦看来,就是一种在社会成员认可规范的意义上的契约.因此,在契约伦理的意义上,霍布斯的道德理论是可以成立的.其次,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区别在于后者都有着道德意识,从而人们可以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霍布斯的从自然状态下的无道德到政治社会下的道德所表明的是,没有道德,人们不可能进行社会合作,正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道德,从而也没有社会合作,从而自然状态并非是社会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合作的必要性,因而没有道德就不可能进行.因此,在霍布斯看来,建构政治社会的基本任务和道德要求,就是要有契约精神和正义的道德要求,而训练立约人成为能够与人共处合作之人,就是其基本的道德与政治任务.第三,权势欲或生命的保存是霍布斯所提出的自然法则道德的深层基础,换言之,霍布斯把人类的道德建构于人性的自私基础上.正因为人性自私,但同时自私的人为了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需要道德.霍布斯改变了中世纪基督教道德所认可的最根本的因素,即道德就是仁慈爱人.整个中世纪所强调的基督宗教伦理在于我们应当爱人,爱上帝同时爱他人,而不是爱自己.然而,霍布斯则认为,道德的核心在于我们的自我保存,而不是对他人的爱.霍布斯改变了人们道德思考所围绕的中心,把自我保存看成是合道德的行动的唯一理由.因而正是从霍布斯开始,西方伦理思想史陷入了长期的自私(自爱)与仁爱何者为优先的道德争论之中.第四,对于人类社会的道德考虑,霍布斯认为契约之后进入政治社会,有两种道德,一是所有社会成员权利平等前提下的契约道德,如信守契约.正义.感恩等.这些契约道德是建构政治社会的道德基础,如果没有这些契约道德,人类社会仍然处于无道德的自然状态.二是就政治社会的维持而言,还有主权者与臣民关系的道德.对于这一类道德,霍布斯认为这里只有对臣民的要求而没有对绝对权力者即主权者的道德要求.霍布斯之所以这么想,在于他认为,如果没有臣民的服从,也就会破坏甚至摧毁由于契约同意而建构起来的政治秩序,从而使得人类社会再度回到自然状态.然而,当霍布斯如此设计时,则违背了他所认为的应当走出自然状态的理由:战争状态对所有人类个体生命的摧残.当保护臣民的生命变得不重要了,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理由又何在呢?人生而平等,成了在主权君主面前人人成为零的平等.不过,在契约道德的意义上,我们看到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霍布斯是第一个从人性自利自保即人性自私的角度解释人类道德需要的人.与基督教对人性恶持根本否定不同,霍布斯正视人性自私,并为此作为人类需要道德的强有力理由.然而,也正因为他对人的自私有深深的信念,从而认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利维坦,不可能确保每个人都会那样信守契约.因而看似霍布斯持有两类不同的道德,但却根植于同一个对人性的信念.注释:1柏拉图:普罗泰戈拉篇,转引自汪子嵩.范明生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80页.2(4)(8)(9)(11)(12)(13)(15)(19)(24)(25)(26)(27)(28)(29)(30)(31)(32)(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2页,第72页,第97页,第73页,第93页,第95页,第96-97页,第97页,第98页,第100页,第104-105页,第103-104页,第135页,第103页,第108页,第109页,第109页,第114页,第117页,第117-119页,第121页,第120页,第122页,第128页,第131页,第131-132页,第134页,第135页,第134页,第157页,第165页,第165页,第165页,第169页,第190页.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2页.中文译为权势欲的英文为thedesireofpowerafterpower,也就是权力欲.不过,中文的表达对于中文读者来说可能更合适.这是因为,获得权力不仅在于权力本身,而且还在于它所产生对于他人影响的势.并且,按照霍布斯的理解,在自然状态并没有权力机构组织,因而自然状态的人想获得的是任凭自己的力量来达到的对他人的征服,因而这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当然,power这一概念也可译为强力,但联系霍布斯后面对利维坦的探讨,则权力更为合适.4参见菲利普·佩迪特的语词的创造---霍布斯论语言.心智与政治,于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8页.5洪琼:激情与政治:霍布斯政治哲学新释,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6-87页.6(10)(14)(20)(22)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页,第6页,第10页,第15页,第15页.7(17)(18)ThomasHobbes,Leviathan,London,AndrewCrooke,attheGreenDragoninSt.PaulsChurch-yard,1651.80.80.80.8胡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页.9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8页.在论公民中,霍布斯把第一自然法称这基本自然法,而在利维坦中的第二自然法称为第一自然法.10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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