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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及问题

2020-05-28 17:5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篇文章目录导航:[]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构建剖析[引言]互联网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究引言[第一章]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界定及其可继承性剖析[第二章][第三章]域外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践及启示[第四章]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的建议[参考文献]网络虚拟资产继承制度建设探究结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语与参考文献二.(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状况.1.立法现状.于1994年才正式接入互联网,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保护比较滞后.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财产的转让.继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而法律愈发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当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匮乏的,现状不容乐观.已经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规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文化部和商务部于2009年6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虽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了一定的政策性规制,但并未包括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此外,宪法与原民法通则当中,与此相关的规定也显得十分笼统.2004年的宪法修改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涉及到了依据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的问题.此类有着概括特征的规定,从民法角度扩大了针对财产的解释余地.在原民法通则当中,第七十五条中针对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涉及到了其他各类合法财产,尽管未提及网络虚拟财产,但从法律允许公民持有的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一些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当中能够得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进行了此类灵活的.开放式的描述,这也为相关学者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等当前的新型财产属于其他各类合法财产垫定了基础.宪法与原民法通则的立法目标,是为了切实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虽然以上两部法律均未明确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当中的地位,但是立足于法律的视角,通过剖析立法方的意向,不难看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理念.现行的继承法中,第三条对遗产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列举,但是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继承法颁布时,的互联网技术尚未出现,但在相关法规的兜底条款当中,仍然为网络虚拟财产留出了一定的解释余地.到了2012年5月,杨立新与杨震两位教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其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具体范围,并在第9项当中提及了各类网络虚拟财产.这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式划归到法律体系当中给予了强力支撑,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归到遗产范围内已经不再遥远.但就目前来看,现行的法律并未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更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继承范围.这是立法的空白区域,但也为今后的立法留出了极大的空间.令人欣慰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决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如果存在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处理.由此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次在法律当中得到了官方认可.尽管立法者将该设计当作指引性质的规定,且从条文自身来讲,也没有涉及到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手段与内容等等,但是其重要作用仍不容忽视.它不但反映出法律紧跟背景的步伐,也代表着互联网+的具体要求,同时也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在今后将会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此类规定将为网络虚拟财产被定义为可继承遗产打下坚实的基础.2.司法现状.在司法领域,相关工作者对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做了十分肯定的法律角度剖析和衡量.说服力最强的案例是2014年1月13日上海法治报报道的李某与杨元网络装备继承纠纷案.李某的丈夫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陆某病危时告知她自己在网络游戏征途中有很多游戏装备可以卖钱,可当李某在其丈夫去世几个月后准备变卖金刀以补贴家用时,被陆某在网络游戏中结为夫妻的杨元阻止,理由是该金刀是由二人配合下得到的.李某认为金刀是丈夫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将杨元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认为,陆某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同时支付了上网及游戏充值等费用,并且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元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最终,李兰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元所有.这个案件说明当网络游戏装备等具有财产属性时,可以作为财产由继承人来继承,也由此客观反映出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此外,就目前现实关系来看,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二者之间地位悬殊很大,网络用户始终处于弱势一方.尤为明显的是,游戏玩家在注册账号时,前置条件是必须同意网络服务协议,但该服务协议往往存在霸王条件,例如对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十分苛刻的规定,运营商试图利用这样一种方式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纠纷问题,用户的维权将很艰难.由于给予服务的公司与使用服务的用户二者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模糊,所以用户很难从该途径中顺利获得救济上的援助.从处理方式上来看,在司法领域遇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时,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倾向于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2018年8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店经营权继承纠纷案.曾某2015年6月因病去世,其生前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并经营一家皇冠级店铺.因其生前未留遗嘱,曾某两名子女对店铺经营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哥哥邱某将妹妹邱小某起诉至璧山法院,请求法院对该淘宝店铺及店铺下配套支付宝账户的权益进行分割.鉴于淘宝网并未对名下店铺的继承有限制性规定且该案系家庭纠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邱某获得淘宝店铺及配套支付宝的继承权,邱小某放弃继承,兄妹俩握手言和.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淘宝网店是当前网络发展衍生出的新型财产种类,淘宝网的网店因其所有人去世导致的网店继承不会被禁止,若继承人能提供经过司法部门认定无误的相关材料,则对该网店遗产的归属,淘宝网则会依据司法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判决书,帮助继承人进行相应变更.从以上立法及司法的现状来考虑,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尚未形成十分明确的描述,当前在继承法当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也处在空白状态,实践中法官往往选择使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虽然在相关案例判决中体现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但是由于法院的相关判例不在法律渊源范围内,不存在反复适用的特点,且如果只凭借个别的判例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不具备说服力.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亟待通过立法来进行完善.(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1.现存法律供给存在疏漏.(1)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定性模糊.当前的法律里面,并未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性质,缺少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也并未针对此类问题予以详细的司法描述.这是因为继承法制定时,政治.经济以及科技等多方面均处在缓慢发展过程当中,那时候人们的法制意识较弱,并且当时整个社会涉及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较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2)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范围方面十分模糊.继承是公民针对财产这类利益诉求的最直接体现,因此有着财产利益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当中,特别是在继承法当中,应该要得到具体的体现.目前在互联网平台上,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也逐渐增多,假如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进行逐个列举,无疑会产生疏漏,同时,法律也会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落后.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范围界定模糊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现阶段,继承法当中将遗产定义为有形财产.尽管在第三条当中,提到了其他合法财产,但是这样的表述十分笼统,并且侧重于现实世界当中的有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当归属无形财产,但在当前继承法当中对其性质.是否可以继承及继承具体范围等均没有提及.(3)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保护方面比较落后.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第一,宪法与原民法通则当中,均对财产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但只承认了公民合法收入.储蓄账户以及房屋等一系列的合法财产,而没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民法总则虽提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但规定较宽泛.第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等问题,也没有涵盖在用户权利当中,所以众多游戏玩家在游戏道具丢失时,往往束手无策.由此可见,在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益方面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在当下已经成功颁布并且落实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规中,也较少提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因此,为维持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权益保护及继承进行深入探究,已刻不容缓.2.可继承属性还存在争议.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界定方面,不应草率决定,而是需要予以区别对待.用户与互联网服务商二者之间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后,互联网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相应的账号.账号是互联网服务商为用户的需要而创设的,用户是在得到允许的条件下使用该账号,因此账号自身应界定为归属于互联网服务商.这如同在银行中开设账户一样,银行经用户的申请,可以为用户设立各自独立的账户,让其能够正常使用.但是假如储户长久得不到使用,而且账户里面余额为零,那么该账户将会变成睡眠户,再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便会进行销户处理.由此得知,互联网运营商在账号本身方面,有着实际的管理权与支配权.但是,假如将账户中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比如说游戏装备与微信零钱中的余额等等,也定义为归属互联网运营商,那么明显有失公平,就像是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不应归属银行.用户账号中的财物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借助于用户提升等级所获取.等级一般是用户消耗一定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所获取的.第二,用户借助于自己充值的方式.第三,用户彼此的自愿转让或者赠送.这就和网上购物相似,唯一的区别是,网上购物买家得到的是实物,而互联网用户得到的仅仅是数字代码.用户借助于在互联网中的劳动以及有偿交换所得到的物品,应归属其个人财产,且能够依据自身主观意愿对其予以支配.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当中,包含着知识产权特征的各类照片.文字信息.语音以及视频等等,是由用户自行完成制作.加工或整理后所产生的,从本质上来讲,归属于用户也是天经地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当作遗产进行继承,这样的争议始终存在着.一些学者所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杨立新教授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有着物与财产的本质属性,能够当作遗产进行继承.在继承法当中,还需要以列举的办法,对其遗产进行界定.同时,一些学者也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方面十分复杂,同时还关乎到个人隐私,不能对其继承提供支持.比如说,唐细宗指出,虚拟财产多数有着虚拟性,同时不具备足够的实际财产属性,它依托于互联网空间,用户各类行为也是在互联网当中完成的,无法得到具体的交易记录.同时,虚拟财产在民事主体认定方面,有着不确定性与专属性,其价值不能正常获得体现.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重点,即虚拟财产是否有着物权与财产方面的属性,而财产与物权属性二者不应并列存在.刘泓晔指出,由于财产的范围相对物权来讲范围更大一些,或者说财产权当中,已经涵盖了物权与债权,因此二者不能兼顾.19从继承法当中能够得知,遗产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一类财产,而物权也反映出的权利人的相应排他性与支配性.因此,只需对虚拟财产的物权性和财产性进行认可,那么其能否被继承的问题便迎刃而解.3.与隐私权的冲突尚需调适.隐私权属于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即自然人所拥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不被其他人非法侵扰.获取.利用和公开的一系列权利.为使公民享有自由权力和人格尊严,在侵权责任法中将隐私权明确为法定民事权益来进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中的用户聊天记录.日志.相册等都包含了个人相关隐私信息,允许继承可能会导致对被继承人的人格尊严损害,甚至会侵犯其隐私权.因此,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是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合法化的一大阻碍.如果继承人向互联网运营商提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要求,互联网运营商通常以被继承人和相关用户隐私权保护为由来驳回继承人的请求,进而使虚拟财产继承无法得到成功实现.在现实世界当中,互联网运营商驳回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关键性理由,就是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从前面章节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可继承网络虚拟财产范围探究来考虑,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互联网运营商因其获利方的本质属性,注定其无法顺利成为用户隐私的有效保护方.而那些遭受互联网运营商驳回继承请求的合法继承人,才属于用户个人隐私的最有效保护方.因此,用户隐私不应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挡箭牌,而是继承人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最佳途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在发展与健全过程当中,务必要处理好该问题,指引社会各界科学.理性地面对自己隐私.4.继承客体范围不够明晰.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发展,网络世界已经不再是一个和现实生活平行共存的一个独立空间,而是和现实生活有着良好融合的行为媒介.在该过程当中,众多既有财产的类型均体现出了新时期的网络化形态,比如说电子邮件.电子货币以及电子书等等.但是,此类由技术革新而带来的形态方面变化,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现存内容起到任何本质上的影响.假如只是因为外观有着相似性,便将其划归到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内,那么将会令不同权利内容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混淆状况.此外,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繁芜丛杂,并且也在不断增加,并不适用于列举的方式来明确.因此,如何根据其属性来划分网络虚拟财产种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5.价值评估机制有待健全.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过程当中,如果继承人是唯一的,那么无需对其予以分割.此时仅仅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有着实际价值便可以了,无需再对其价值予以严格的评估.但是,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便避免不了遗产分割的问题,由此将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工作.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重点是主体要素.供需关系以及获取成本等三个不同方面,并且应在科学的价值评估机制以及清晰的监管主体基础上才可以实现高效运行.现阶段,没有此类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监管主体也十分模糊,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价有着多龙治水的特点.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部门涵盖了公安部.商务部以及广电总局等等,不同部门之间的权责没有详细界定.6.第三方机制作用尚未彰显.互联网近些年才开始得到飞速发展,尽管网络虚拟财产频繁出现,但是人们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用户合法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储于网络空间,且根据网络程序的设定,这些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拥有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一般情况下,一些网络虚拟财产有着相对固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且被继承人鲜有对自己所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意识,被继承人也往往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不断被浪费.在实践过程中,继承人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真正得到继承,以及怎样继承也不够了解,且当前各类法律法规当中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详细的描述.这导致了大量的问题,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是否有着必要性,和传统遗产继承有着哪些异同之处,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过程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怎样有效应对等等,当前均没有详细的界定.这便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无据可寻,而继承人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以及怎样继承等问题,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在第三方机构当中,也很少存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做出公证或者执行的工作.现阶段,只有一些针对现实环境中的有形遗产而开展的价值衡量与确认工作.事物发展往往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说正是因为国家在该方面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意识也相对薄弱,使得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公证行为也较少.没有需求便没有市场,因此,开展有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也较少.但纵观国外,在有些国家,这样的机构已经相对成熟,它们提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所必备的个人信息以及遗嘱等所需要的服务.借助于此类方式,人们能够任意分配自己所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使该财产的继承伴随着自己主观意志而开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保障作用,可以相对高效与便利地促进虚拟财产继承的实现,让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走出困境.当前,因为尚未有法律明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规定,第三方机构无法在处理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中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很少有真正发挥相应作用的第三方机构.此类状况使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所遇到的困境更加严重,互联网运营商和用户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无法得到缓解,甚至对互联网的和谐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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