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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探究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是否受社会转型所影响

2020-05-25 18:0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要:社会转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上世纪曾面临过一次社会转型的机会,当时正处于发展中,各类行业及时.迅速地抓住了机会,从而实现了良好的发展.当今背景再次迎来社会转型,经济法亦受到较大影响,本文主要探究了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是否受社会转型所影响,以及受到影响后其理论应当向何种方向发展.关键字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社会转型;经济法;经济法的实际价值目标在于体现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于二者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布局.但此类布局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时需快速且稳定,传统模式下的实现思路主要借助于经济法本身,但目标社会转型过程中需要借助经济领域方面的社会转型帮助,由此形成变革与创新模式下的社会结构主体,进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能够有效转型为新模式,从而切实使社会走向开放与现代化,成为新时代下的社会主义特色民主类型社会.一.经济法价值与理念(一)理念经济法的主要理念即为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此类观点不仅是经济法的主旨所在,更是经济法实现过程中较为重要的因素.此类因素能够较为实际地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使人们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进而实现法律内所要求的行为准则.对于此类理念而言,社会为实现法律法规的相关基础,将社会统一成整体,能够有效实现共同发展,进而实现整体化发展目标.(二)价值经济法的价值不同角度具有不同价值,由各个角度展开剖析,经济法的主要价值及基本宗旨即为围绕社会公平性所展开的一系列举措,如保证社会平等.保障社会自由等.其价值客观存在,并且能够有效保障人民需要.但部分学者从其他角度剖析,得出结论为经济法价值在于能够使人充分认识主体与客体,并将此类价值目标分级,通过执行手段有效实现价值目标的内容.虽然目前各类学者于不同角度下剖析的经济法各自具有不同的价值,但其共性即为保障社会秩序,并以其作为发展的基本目标,保障社会统一,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二.经济法价值实现路径(一)实现有效管制管制是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为保障经济法顺利实施所实行的管理策略.为保障此类管制权力与管制对象的方向正确,首先需使管制有效实现,进而维持经济法价值,即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以目前市场为例,行业垄断与恶性竞争现象出现较多,若想使经济法对此类现象实行有效管制,使社会恢复正常运行,行业内良好竞争.合理竞争,需有效实现管制工作,针对相关管理部门中的从业人员展开培训,培训其将工作落实到位,以使管制对象合理且明确的理解为何受到管制为最终目的,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高效管理.科学管理.目前管理市场中的主要手段即为通过经济法实现社会价值.另外,此类管制过程中,应首先明确管理主体.明确主体作用.确认主体权利范围,使政府各部门能够有效配合主体展开工作.与此同时应注意,相关部门应切实确认自身职权范围,使各部门有效工作,避免出现多个部门执行同一工作.单项工作无人管理的现象.针对经济法中的价值理念展开剖析,此类行为可保障管制手段利用于实处,进而有效划分,结合实际中相关法律(如行政经济法等)进一步规范内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不断发展.(二)优化治理模式于传统管理体系角度展开剖析,根据传统体系中的主体展开剖析,此类治理模式中的主体为政府,而社会与公民往往处于被管理状态中,作为此类模式中较为被动的群体,虽接受义务与权力制约,并可切实使用此类权力,但于客观角度而言,此类治理模式缺乏能动性,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亦存在问题.现阶段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法相关治理模式亦要做出转变,优化治理模式,较传统模式而言,应将权力适当下放,改变以往公民与社会被动接受的状况,使公民尽可能地参与到相关事件的决策中.现阶段对于此类问题已有较为实际的相关举措,例如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网络投票等功能,从而有效体现出我对于此类治理方式的优化程度.除此以外,现阶段正向国外相关方面展开学习,争取以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最终形成符合特色社会主义方式的治理模式.三.结束语社会转型新时代下,经济法的价值对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与传统模式不同,成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恰当的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实现现阶段中的经济法发展,在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情况下进一步凸显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作为协调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无论何种背景时代,皆可有效提升社会群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通过自身权力调节社会经济的组成,进而使于转型过程中找到较为明确的方向,实现现代社会的有效发展.参考文献[1]慕少杰.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探究[J].当代旅游(高尔夫旅行),2018(02):273.[2]高迪.浅析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探究[J].法制博览,2018(03):173.[3]曹胜亮.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探究[J].政法论丛,2016(03):13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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