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及启示
收制度改进探析总结与参考文献第4章4.1其他国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4.1.1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美国是计算机科学最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美国的亚马逊网站交易的商品覆盖到全球范围,网络购物是美国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美国电子商务的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模块的内容也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美国政府坚定的认为应当对电子商务实施免税政策以保护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美国的财政部在1996年就提出了监管美国的电子商务一定要坚持税收中的三项原则,首先是税收中性原则,税务机关征管电子商务的时候,不能脱离现有的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可以随意增设新的电子商务税种,不能脱离企业实际承担税负的能力,电子商务的税负不可过重.其次是税收管辖的权限设定一定要坚持属地原则,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频繁跨区域交易的特点,如果考虑属人原则会导致税收管辖权随着纳税人移动而不断变动,不利于税收征管活动.最后要坚持一次征税原则,电子商务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需要与各国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重复征税.美国在1997年曾经向各国提倡把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免税行为,数字商品通过电子商务完成交易行为的不征税,但是非数字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完成交易的还是要征税.美国在1998年的国会上正式通过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免税法案,正如1997年美国在国际上的倡导一致,美国对以电子商务形式交易的数字产品视为免税,而对于电子商务方式交易的非数字化商品仍然按照美国的税收法律征税.美国各个州政府并不赞同这一法案,因为州政府的销售税达税收收入比重的35%,并且每年呈现增长趋势,而联邦政府的销售税所占比重不足10%,因此美国提出的对电子商务实施长期免税的这一法案没有在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美国是对电子商务适用程度最高的国家,电子商务渗透到了美国政府以及普通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发展成熟,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交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力挺电子商务交易应当实施免税的税收政策也正是因为美国拥有最完善的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将十分有利于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相反,如果美国征收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产生的税收,那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可能就会转移到对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国家,美国显然不愿意损失这一方面的巨大利益,电子商务能够为一个国家创造就业机会.拉动物流和网络银行等电子商务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实施免税的电子商务政策是美国全球的经济性强国发展目标的体现.4.1.2其他国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加拿大认为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可以阻碍到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1997年加拿大设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政府咨询机构,这个政府机构的任务是剖析加拿大电子商务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的税务机构发表了一篇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草案,在这篇税收草案中建议对电子商务进行特别的税收管理.正如我们国家对纳税人所在地的关注一样,加拿大很早就发现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加拿大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销售方的居住地点当成常设机构的所在地,销售方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对销售方的电子商务交易展开税收征管.新加坡认为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新加坡在2000年提出了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原则,税收原则中体现了新加坡支持电子商务在国内发展的态度,也涉及部分电子商务交易的所得税以及销售税的税收征管办法.所得税坚持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具体而言,是否缴纳新加坡的所得税依据为是否在新加坡建立了电子商务公司的营业机构,若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机构在新加坡,则需要缴纳因为电子商务销售收入产生的所得税,若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机构不在新加坡境内,则需要就该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店或者分公司从新加坡取得的电子商务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新加坡的销售税需要按照新加坡现有的税法规定同等程度的征税.由于C2C电子商务交易的所得税税收征管难点就在于无法确定购销双方的居住地,并且新加坡提出在电子商务交易同等程度的适用原有的销售税税法,但是没有对税法做出适应电子商务调整,所以新加坡电子商务征管销售税和所得税对我们国家的参考意义不是特别多.印度认为应当对电子商务采取以免税为主的税收政策,在1999年美国实施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有关免税规定后,印度紧接着修改了自己国内的税收法律以支持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在印度的税收法律中规定,印度的国内消费者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中向美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消费的款项支出被当做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相应的预提税.总体来说,印度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规定不比我们国内的税收规定多.4.2国际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4.2.1欧盟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欧盟对待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商业模式的态度与美国恰恰相反,欧盟希望在对电子商务正确规范引导的基础上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健康良性发展.欧盟认为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应当在完善现行税收法律的基础上与国内其他的交易模式同等程度的征税,而不应当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因为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导致同种内容的交易行为因为交易模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扭曲.欧洲在1997年发表宣言提出欧洲的政府需要实施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在更广泛的领域适用电子商务,欧洲需要提高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该项宣言体现了欧洲在21世纪之前就已经为营造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环境而努力.欧盟在1998年的报告中提出了对以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征收增值税,欧盟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并不因为对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征税而受到负面影响,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征税正式为了保证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可以在以后的年度里长期的良性发展,同时,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征税也可以保证欧盟的税收收入不因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而减少.欧盟在2000年确立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增值税法案,对非欧盟范围内的电商交易者借助电子商务渠道往欧盟销售商品的交易行为,都需要在欧盟登记为纳税人定期申报缴纳增值税,欧盟的2000年增值税法案是全球范围内首部向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征收税收的法案.这部增值税法案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欧盟的境内经营者的利益,因为,这部法案虽然规定了非欧盟的经营者在向欧盟国家借助电子商务的渠道销售商品时经营者需要向欧盟缴纳一定税额的税款,但是并没有规定欧盟的企业在向境外国家借助电子商务的渠道销售跨境商品时需要纳税,欧盟的这一税收行为并不符合全球的税收原则中的社会公平原则,可是却是有利于使欧盟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4.2.2经合组织(OECD)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7年就关注到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经合组织提出如下意见,首先,各个国家在征收电子商务的税收时,要重视税收的中性原则,不能增设电子商务新的税种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实质上做到税收公平.其次,在现今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成长期的时候,如何应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是最主要的任务,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要性甚至超过各国选择制定一个怎样的税收政策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最后,经合组织认为各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听取国内企业们的意见,把握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动态,需要保证电子商务企业良好的发展,并且为全球化电子商务模式做好税收征管方面的准备.经合组织在1998年渥太华框架条件决议中表明:首先,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原有的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不能与原有的税收征管系统相冲突;其次,各国跨国贸易中的消费税应当由接受消费服务的国家征收,各国应当完善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消费税税收规定;再次,经合组织重申了1997年提出的税收中性原则;最后,经合组织认为电子商务涉及的关税采取减免举措,以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经合组织总体上认为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是应当征税的,但是,经合组织认为征税应当原来的国家税制体系而不应当开征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税种,这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税收负担也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一定要重视全球的相互配合,因为电子商务是国际性质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国际化的发展需要较为一致的国际税收准则.4.3域外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的启示.世界的各个国家和国际上的组织就电子商务应不应该征税.怎么征税.怎么设定税收方面的优惠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的共同点是在本国的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美国施行的是电子商务的免税规定,免税虽然能够从短期内支持电子商务稳定高速的发展,但是会同时对实体店铺的经营模式带来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会引起实体店铺经营者的对抗,与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不相符合,也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此外,从全球电子贸易角度来看,这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会对国际贸易中的其他国家带来不良的竞争影响.欧盟实施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欧盟现有的税收结构,规定电子商务适用现有的税收法律,即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征新的税收,欧盟的税收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和实体店铺交易模式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及时被征收,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长期规范的发展,但是,欧盟现行的税制结构可能并不适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可能需要在税务机关作出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调整后才可以有效征收电子商务的税收.发展我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和发达国家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发展我国家也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式,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高,税收的征管方式不够先进,所以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主要还是停留在理论阶段.的C2C电子商务现在处于成长期,如果对C2C电子商务实施免税政策,这将不利于C2C电子商务和实体个人店铺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市场的经营模式造成扭曲,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所以对C2C电子商务适用征收税收的政策更为妥当.同时,考虑到税收效率因素,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即在修改现行税收法律和改进现行税收征管手段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这种选择符合我们国家当前C2C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现状.返回本篇文章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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