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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网约车互联网企业事故责任探究引言

2020-05-28 17:5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篇文章目录导航:[]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的责任问题探析[第一章][第二章]网约车模式概述[第三章]司法实务中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认定[第四章]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剖析[第五章]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标准及原则[参考文献]网约车经营方责任承担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献第一章引言1.1选题时代和意义.1.1.1时代.近两年,随着网约车开始进入我国市场,网约车经营模式几经变换,发展速度很快.据中商情报网调查,截止2016年6月,网络预约网约车类用户规模达1.22亿人.0特别是年轻人,对网约车青睐有加,一方面是因为网约车相对便宜,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约车的车型好.服务优,是商务谈判或者聚会休闲的最佳选择.但是专家学者对网约车的态度却并不相同.一方面,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网约车作为一种创新经济模式,其发展受到广大经济学家或者专家学者的推崇和盛赞,他们认为网约车作为共享性经济的代表,既能整合资源,节约成本,还能促进网约车与出租车的竞争,优化市场环境,是大众创业.万众创业政策的具体体现,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专家学者质疑网约车合法性.合规性,首先,网约车准入市场不合法,始终难以摆脱黑车的嫌疑,其次,网约车的经营模式难以保证安全性,导致侵权事故出现后消费者索赔成为问题.此外,关于网约车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也争论不休.从国际形势来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Uber等软件进驻各国时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抵制以及质疑,由于其定价的低廉,涉嫌不正当竞争,先后受到了法国,德国及西班牙的禁止.@在其本土的美国市场中,其所引发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无论是从司机和平台的法律关系,还是从平台对于司机.乘客应承担的责任均有相应的诉讼,但是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并不统一.比如有的法院试图将使用平台的所有司机视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承包了平台的信息,这样的情况下,平台就简单的归属于一个信息中介,不用承担除信息以外的责任.然而,这个观点并没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于是又有法院试图将使用平台载客的司机归属于平台的员工,与平台之间是雇佣关系,这样的认定就必然会导致Uber这类公司承受巨大的负担,因为他们将要承担人数众多的司机的劳务保险以及各类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很有可能会导致平台公司的破产,所以存在很大的争议.总之,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务中都可以看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探究,最基本的还是归纳平台的属性以及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进一步对平台进行责任的规制.1.1.2意义.2016年4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结了一起由于使用滴滴打车平台载客造成交通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即宋某起诉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一案.@该案中宋某在运送滴滴打车下单客户的途中造成了交通事故,且宋某负了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将私家车作为运营车辆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宋某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引出两个相关问题,即首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将责任主体直接认定为司机,这就说明了在目前的司法裁判中司机是直接的民事责任主体;其次,在司机是直接责任主体情况下,如何降低乘客风险防止司机给付不能,以致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对于网约车平台进行规制的法律还很少,也就是说在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借用网络提供服务的平台的责任规制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建章立制.完善立法.跟进司法就成为必然趋势.1.2国内外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网约车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行业模式,同时属于经济学理论中备受欢迎的共享经济‘’型理论产物.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平台本身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式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国内对于网约车及其责任承担的态度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赞同派,一类是反对派.其中在以2015年信息社会50人论坛署名发表的互联网+交通新业态下网络租约车的政策监管一兼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文中,我国人民大学教授陈禹.财讯传媒集团首席战略官段永朝.北京大学国家发展探究院教授薛兆丰等知名学者均认为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管理过于严苛,违背经济发展的规律.[2]唐清利教授撰文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指出,网约车经济模式发展前途光明,通过建立合作监管和自律监管并重的混合规制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由网约车服务引发的网络平台.司机.乘客之间的责任纠纷.反对者则主要表示对网约车监管的担忧.我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教授撰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剖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适用于网约车平台,不能适用该法追究网络平台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满足平台具有过失等条件下,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网络预约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者周丽霞在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一文中,剖析了美国Uber类型网约车经营模式可能带来的监管风险,介绍了美国监管经验,主张按照网约车平台的作用和经营模式对其进行分层管理.[4]王太高.任海青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立法规制之构想一文中,从普通出租车的视角出发,对其规制和管理提出建议,对网约车市场来说,亦有一定的契合性.[5]总之,反对派与赞同派对于网约车营运争锋不断,随着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约车合法化已经成为一个事实,对其的监管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则是未来的主要探究方向之一.1.2.2国外文献综述.国外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探究就比较多了,大多是依据uber.lyft等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市场适用情况来做的关于共享经济(sharingeconomy)理论以及市场影响的理论探究,而对于该类平台的责任规制路径还有所欠缺.[6]对于此类平台的探究,总统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是从劳动法方向出发,探究平台和司机之间的雇佣关系所造成的影响,确认平台与司机之同的法律关系,从而确认该怎样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从网约车平台本身应当归属交通运输服务还是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本质不同进行归类,探究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的地位并探究对市场的影响以及一定的规制手段;第三是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这方面来说,集中在对司机出现交通事故且其保险不足以赔偿时,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责任的探讨,另一点在于司机在观看此类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时造成的事故,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观点认为对于这类情况应该首先界定平台的本质,是属于雇佣者还是仅仅属于一个线上信息平台,同时对司机的本质也有定义,即非营运性质的非专业司机,同时探究是否可以将其归纳为对于平台所提供信息的一个承包者;第四,部分观点探讨平台在国外屡遭禁止是否合理,探究的是创新型产业在对市场产生冲击的情况下法律以及政策对其的态度是否会导致这样的产业破产.消失,这一类偏向于市场而非法律的观点.1.3探究方法.1.案例剖析法: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总结,来探究目前司法实务中对网络预约网约车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通过实践经验确保构建的责任体系是符合现实状况的.2.文献剖析法:通过调查相关文献来获得所需资料,从而全面.正确地掌握网络提供服务平台责任制度,以及共享经济理论下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3.比较探究法:通过比较探究国内外责任规制的这一法律理论的探究和对于共享经济这一经济理论的探究,来探究网约车平台责任体系的构建.1.4论文的探究难点和创新点.1.4.1难点.本论文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平台的性质以及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互联网+背景下,新型行业模式的发展迅速,随之衍生出各种各样新型的法律关系,在这种现有条件下,网约车这样一个新型产业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是极具有争议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极具争议的情况下,想要明确平台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明晰是本文最大的难点.在明晰法律关系后,平台责任的划分还有一定难度,毕竟在新型行业模式之下,什么样的责任划分标准更能有效的规制平台,规制司机,以保障乘客的合法利益也是一个难点.1.4.2创新点.目前国内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探究多在于其对市场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或者是探究网约车的行政合法性问题,很少从责任的角度去规制平台本身.本文写作则是从案例出发,引出目前实务中对于平台责任认定的缺失.所以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在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互联网+的现实基础之上,最终建立一套责任机制,以此规范平台对自身责任的认识,明确平台对司机的管理范畴,使得消费者在对平台信任基础上的消费不会因为受到损失而无法诉求赔偿,或者在遭遇损害时,降低司机赔付不能所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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