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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的建议

2020-05-28 17:5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篇文章目录导航:[]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构建剖析[引言]互联网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究引言[第一章]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界定及其可继承性剖析[第二章]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第三章]域外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践及启示[第四章][参考文献]网络虚拟资产继承制度建设探究结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语与参考文献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建议(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属性.继承法自从1985年颁布至今,还未进行过修改.由于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科技不断进步,该法律有了显著的滞后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启了继承法的相应修改工作,相关学者针对继承法当中规定的遗产范围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意见.一些学者指出,当前继承法属于制定在公民持有少量遗产前提下的法律,是为穷人所准备的.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拥有的财富与30年前相比也有天壤之别.在互联网背景时代下,财产的定义和以往财产对比来讲,其形态有着多样化的特征,公民自身能够持有的财产种类也在持续增加当中.如果把继承法当中遗产范围进行严格的约束,那么便无法满足日趋多变的社会发展生活需要.所以,当前应以继承法的修改为机会,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归到可继承遗产范畴当中,进而从法律角度为其财产属性赋予合法地位,明确其能够继承的价值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者进行依法继承.财产的本质属性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也就是常说的货币价值;二是其具体的存在和流通是否合法,同时没有违反公共秩序.除此之外,一些学者对财产也有着自己的定义,比如说,除了常说的实体物与金钱之外,还涵盖着金钱价值方面的权利.互联网服务商借助于为用户给予服务平台以及互联网资源,使用户在体验服务过程中,消费了互联网资源,服务商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价值.用户借助于缴纳网费的方式,获取互联网服务,在体验时得到互联网财富,即网络虚拟财产,如借助于微信沟通感情.借助于游戏装备体验玩游戏的快乐.借助于注册淘宝店铺盈利等等.这些均是互联网服务商和用户二者之间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属于财产在虚拟世界当中的反映形式.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互联网服务商当中,同时也消失在互联网服务商当中.当前,互联网服务商的行为需要受到有关法律的限制,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便是针对开展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和非经营性组织的法规.在这其中,开展经营性活动的互联网服务商应遵守许可制度,相关部门负责为其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网络虚拟财产从根本上来讲,属于一类财产,价值性是其基本的特征,重点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网络虚拟财产有着一定的使用价值.它能够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生产和生活需要.比如说,借助于微信和亲友保持联系,便于沟通感情,同时还能够节省手机消费.第二是借助于金钱交易所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说,Q币与游戏币等等.它们属于用户通过网上支付,利用真实货币做出交换而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它属于一类能够进行交易的商品,在市场当中参与流通活动,即有着价值性.第三是网络虚拟财产在完成时间累积之后,所产生的附加价值.用户在成功注册之后,借助于投入足够的精力.时间以及情感等,使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了附加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有着具体的价值属性.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应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发展而进行完善.在该合同当中,指明用户扮演着合同转让方的角色,在满足合同有关约定的基础上,能够将其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法转让给其他一些用户.同时,应在转让费用.转让具体内容.转让用户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约定.而鉴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在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可去除其身份属性.在当前的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针对公民能够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运用着具体列举与兜底规定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前6项明确了公民收入.储蓄等财产权利,并划归在遗产范围当中,第7条属于兜底条款,把公民其他一些合法持有的财产划归其中.为此,如果将虚拟财产划归到遗产范围当中,那么在实际确立办法上,可以通过下列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明确指出虚拟财产划归的遗产范围,也就是在第3条当中,将第7项改成虚拟财产,公民其他一些持有的财产改成第8项.第二,将公民其他一些持有的合法财产范围进行扩大.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归到其他一些合法持有的财产范围内.与此同时,还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具体的立法.但是这样的对策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比如专门立法需要较大的成本.不容易实现,现阶段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等等.综上所述,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以运用列举和司法描述相统一的办法,也就是将继承法当中第3条增加为8项,其中第7项是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而将公民其他一些持有的合法财产作为第8项.其中,最高法还要从日常生活当中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例入手,进行具体的司法描述,以便于破解此类继承难题.(二)合理设计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借助于遗嘱继承的办法,使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实现继承,是对继承法做出重大修改基础上的一个很好的选择.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指定的继承人,在其去世之后可以完成网络虚拟财产的移交,这能够很好的避免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时所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继承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证明方式等相关问题.遗嘱继承制度能够使虚拟财产继承更加顺利,减少继承所花费的时间,同时可以不走司法流程,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当今遗嘱的定义来自古代罗马法.以往民法案件当中,遗嘱的法律效力有着众多的构成要素.比如说,网络虚拟财产的遗嘱也要满足遗嘱的具体要素,才可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变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一些学者指出,在用户和互联网运营商二者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当中,应将互联网运营商有权收回一定时间段内不使用账号的条款当作用户的遗书,使得互联网运营商能够在用户去世之后,得到该用户所留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针对没有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应要按照具体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而不能直接将其划归为互联网运营商所持有.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则只能借助于法定继承制度,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继承.和遗嘱继承对比来讲,法定继承在实现过程方面有着较大的困难.第一,继承人应主动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继承.尽管当前正在积极推广互联网实名制,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通常会在匿名的条件下持有并且使用各自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实体的特点也令继承人无法轻易发现它的存在.在没有遗嘱时,假如被继承人不能明确告诉继承人其所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那么继承人一般无法确定被继承人是否持有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所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有着举证的责任.在互联网实名制需要完善的当今社会,继承人如果想要即刻证明网络虚拟产归属于被继承人,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如果继承人持有被继承人的账号与密码,比较容易证明;如果继承人没有持有被继承人的密码,甚至不知道其注册的账号,那么就算互联网服务商给予协助,那么其证明也是非常困难的.第三,在法定继承当中,一般会关乎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过程中,首先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做出评估.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属于一个异常复杂而又漫长的工作,有时可能出现评估结果和真实价值差距过大的状况.所以,在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面,各界均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三)以标准条款协调好与隐私权的冲突.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大量用户的隐私内容,由于用户保护自己隐私信息的需求,网络运营商才设立了账户名和密码,并履行不向任何人透露用户隐私的义务.但这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商排除继承权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上,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和继承权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但也不能因此而偏废任一方,而是要通过协调找到一个平衡点.如何协调好网络运营商与用户自己隐私权的冲突,妥善解决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可以采用以标准条款明确是否可继承的方式,即在用户注册账户时,在所签订的协议中添加一条标准条款:该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如果用户选择同意,那么该网络虚拟财产便可以继承,否则,在用户死亡后,网络运营商将其网络虚拟财产永久冻结或销毁.这样的处理方式,征求了用户的意见,让用户决定该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要被继承.同时,为了防止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格式条款中也应明确关于保密的规定,对要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保密协商,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涉及隐私权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对其继承人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除了特殊情况外,继承人一般应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被继承人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对被继承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也十分重视.因此,对继承人的身份界定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网络运营商要切实做好关于网络用户实名注册或实名认证的相关工作,确保在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时可以甄别其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情况下用户不会进行实名注册,其注册时填入的个人信息也大都是虚假的,那么对于这些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需要继承人向网络开发运营商提起申请才可继承,当合法继承人按照相关程序提起申请时,网络开发运营商应当积极配合,对继承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在确保继承人为适格继承人后,积极协助其完成网络虚拟财产的转移,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顺利实现.(四)厘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按照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具有物权属性.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及同时具有物权和隐私权双重属性三种类型.第一类具有物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店铺,游戏中的道具和装备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转换为现实货币,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交易也屡见不鲜,无疑可以作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来进行继承;第二类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用户公开发表在网络上的日志.照片.视频及文学作品等等,它们同传统的纸质形式的照片.书籍中的文章及电影电视剧等一样,有着著作权的性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是可以被继承的;第三类同时具有隐私权和物权双重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私密日志.私密信件及存储在网络网盘中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等等,它们具有物的性质,同时又属于个人隐私,可以由涉及相关隐私的特定人员来完成继承.从前面章节中得知,的继承法是使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公民遗产的范围,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并未被列入其中,但应属于兜底条款中所述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新类型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宜使用穷举法列入遗产的范围.笔者认为,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客体范围的明确,我们可以借助于司法解释的办法,按照上述分类方式对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描述,进而切实予以保护,并延伸到遗产继承方面来.比如,我们可以对民法总则进行司法描述,以此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以及属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拥有合法地位.拥有了合法地位,又有了明确的特征描述,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时就可以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五)科学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当中,当继承人无法对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意见达成一致时,就需要借助于相关程序针对网络虚拟的财产价值予以评估.对于评估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应当参考刑事和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来确定其价值.第一,可以根据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定价来确定.在网络环境下,一切事物都具有不稳定性和无序性等特点,而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说是最了解其所提供的网络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商在向用户提供网络虚拟财产时,往往会给这些财产做一个相对固定的定价,也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出售给用户时的定价.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Q币.游戏道具及装备.空间或博客的皮肤等等.针对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当网络用户在确定其价值时遇到阻碍和困难时,可以由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来进行确定.这种估价模式相对简单,通常采用网络服务商预先拟定且重复利用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来确定,用户并没有参与定价的过程,因而不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这种相对固定的定价很难适应网络中存在的不可预期的波动,因而也不能完全反映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第二,由网络用户根据自己的投入来确定.网络用户作为自己账号的经营者同时也是网络游戏的参与者,对自己实际投入的时间.情感.金钱等等也最为清楚,因此,网络用户应该了解自己账户的价值.在网络用户日常交易中,由网络用户自己根据其成本投入.账号等级.装备的稀缺性等来计算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价并进行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例如:在58同城.淘宝等交易平台,有许多网络玩家交易自己的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等.因此,只要网络用户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便可以依据其生产网络虚拟财产消耗的成本来进行估算.这种方式关注到了网络用户的投入,体现了劳动创造的价值,但却忽视了财产的时间价值,并且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不足.第三,由第三方机构联合双方评估确定.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运营商,出于利己的原因,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存在非理性.不客观的情况,因此,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估价来避免这样的问题.这种方式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联合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一起协商,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获得一个相对合理的.让各方都满意的定价.这种方式体现了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的平等关系,体现了协商一致的过程,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完全以物品的实际价值作为基础,而是通过讨价还价来确定,主观随意性较大.在剖析以上三种评估方法各自利弊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得知,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主体不应是单一的,而是应该由多方利益主体来共同组成.在网络虚拟财产评估制度构建方面,要做到如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构建科学的价值评估制度.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属于系统化的过程,在这其中,关系到多方面的因素与利益,科学的评估体系便于迅速.准确以及客观的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运营商与用户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的以其独立性特点,便于减少其在价值评估时期所受到的外界干扰,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最好由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第二,构建网络虚拟财产评估的监管体系.尽管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较强,但是也无法彻底忽略外部压力所带来的影响,网络虚拟财产评估工作有着复杂性.长期性特点,从而容易出现利益交换活动,需要严格监督.该监管机构要涵盖政府.运营商以及用户等多方代表,同时还要吸纳各界公益团体.第三,构建针对继承人进行价值评估的救济体系.即使价值评估体系看似合理,也会发生错误评估问题.应构建一类救济体系,令继承人能够在继承活动当中,对价值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结果予以表态,并且拥有申请其他相关机构再次予以评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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