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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知识产权停止侵害制度构建探究

2020-05-25 18:0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要:在当今大背景发展时代下,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渐完善.知识产权有着众多的分支,其中停止侵害救济归属于财产规则这一范畴,考虑到市场上诸多的因素,所以,如果对停止侵害救济的过度使用,非常有可能导致市场调节的自我失控.而对于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来说,它们则是调节权利保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护标准的两种基本规则.这两种规则各有利弊,我们应当对停止侵害救济的过分使用加以调整,在法律上也应当对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加以约束,规范化.合理化在知识产权中的赔偿问题.本文在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视角上,论述了对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合理使用.关键字:知识产权;赔偿;停止侵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一.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制度的探究意义权力和救济之间的关系非常的微妙,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在法律层面,如果有的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有人在权益层面出现了违法行为,那么权利人就能够在财产与责任规则层面,停止其知识产权继续受到损害,让知识产权恢复到圆满的状态,这就是救济权.单拿知识产权来说,理论上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的采用西方传统上的和财产相关的法律和学说,法律层面也不能随便生搬硬套西方的财产的权利保护方式.因此,我们要对现在的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制度进行优胜略汰,找到一种适当的方式和法律的使用范围,探索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二.适当的运用财产规则(一)权力界定的范围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法中虽然对一部分权利设定了规则和界限,但也在这里对这些规则和界限设定了相应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则.一般来说就是监管侵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成本差异较大.当有形财产受到侵害时,它所涉及的一些实物要素较为明确,所以在维权过程中的成本相对较低;相反,无形财产受到侵害时,在法律层面并不会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形态,所以,搜集和整理侵权信息的成本投入非常的高.与此同时,判定的难度也增加许多,过程更为复杂,在运用停止侵害救济制度时可能会影响其效率.因为有时知识产权的清晰界定会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干扰,进而产生较大的差异和影响,所以可能导致财产并不能被有效地使用.(二)社会的公共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在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对于是偏向于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不仅仅要对交易的成本进行考虑,还应该更大程度的将社会的公共利益考虑在内.因为停止侵害救济并不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唯一救济方式,也不是最优的救济方式,甚至还会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使公共利益受损.一些国家更是将公共利益作为法院判定知识产权的重要要素之一,意在说明在交易或维权的过程中其国家的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损害.三.适当的运用责任规则(一)法律上的估值存在一定的弊端要使替代性赔偿具有法律效益,有一个大前提,即机关法院能够准确地.公平地.客观地对赔偿的定价进行审核和估计,并且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乎情理的补偿裁决.否则,如果估值存在偏差,无论大小,法院都会判决出非正常的效率裁决.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中无形财产的价值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使法院在对权利人的损失的准确评估出现偏差.交易中过高的成本使责任规则代替财产规则变成了可能,但责任规则的一些好处也受到了司法估值现实性的制约.(二)适当的运用规则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在知识产权中,商业环境尤其纷然杂陈,因此责任规则也显现出了非常大的弊端,法院在对于此类案件判决时也非常困难,从此导致了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利益不能均分,这就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交易中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主要表现为:正常交易的双方之间的利益不能达到平衡;正常价值遭到破坏的风险指数增加;管理机制的相关管理不能有效的实施,甚至遭到破坏.四.构建完善的停止侵害适用准则怎样在制度上构建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都相互适应的法律监管模式,涉及到救济资源的配置,主客体之间利益分配和损失赔偿问题,从而也会干扰到知识产权监管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这两种规则的差异不仅存在于救济方式中,在交易范围的方法中的差异也特别明显.我们要将两者紧密的结合,绝不能特别绝对化的探究和应用一种规则,要建立起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在不同的维权案件中应用不同的规则,坚决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争取早日构建出完善的停止侵害使用准则,达到知识产权法上的维权平衡.五.结束语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剖析,我们发现,停止侵害救济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维权中看起来普遍适用,但是实际中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因此,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机构,应当积极构建出相对完整的维权法,并且法院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平公正的对受害人进行维权,执法机构也应严格执法,处理违法行为时绝不手软.使知识产权在我国的保护与限制努力的走出一条平衡之路.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2]陶鑫良,等着.知识产权法总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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