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步摆脱了旧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但是就现在经济发展的形式下,女性就业难.劳动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去运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是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只有通过劳动法为女性劳动者做出一些特殊的保护.关键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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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经济现实了高速发展,同时社会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律不断出台一些政策来保护女性在社会地位中的合法权益,并不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但是,男女平等只是针对社会地位而言,女性与男性生理结构上,社会中的角色有很大的差异,在从事的工作中应该有对女性工作者特殊的保护,这就需要我们相关的工作部门和法律给予一定的支持,做到有法可循,这样才能逐步的完善对女性工作者的保护,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一.目前关于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法律对女性工作者在工作时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应用和操作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且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法律法规过于片面化法律法规对女性工作者的保护过于书面化,还比较笼统,法律在女性工作时得不到很好的运用.对于社会中出现对女性工作者工作时得不到相应的权利及权益时,法律所规定的就显得片面了,仅仅只是针对用人单位和上级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则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手段,甚至社会中很多女性工作者在工作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都没有很好的途径去寻求帮助,这就使女性工作中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都是法律中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二)女性职场问题凸显对于女性工作者应有的劳动权益法律中存在很多欠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形形色色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职场性骚扰这个问题就日益严重了.很多用人单位对职场女性的升职加薪就会从言语暗示,身体接触等方面对其进行骚扰,使女性工作者在工作中受到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对其家庭生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样的问题造成了很多女性工作者身心上的创伤,使其失去了工作的信心.立法部门要将职场性骚扰纳入法律法规范围内,并做详细条例与惩戒手段,为女性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三)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劳动法中有很多条款是针对女性工作者权益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缺少认真执行的机构,监督不到位,各个企业应该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坚决的去执行法律法规使女性工作者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现今社会中存在着太多这样的问题了,比如:薪酬方面.工作时间方面.休假方面等,女性工作者的权益都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这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四)男女平等观念实际落实难现代社会一直提倡男女平等,但是社会的很多方面还是存在着以性别为由的不公平对待,法律也存有这样的弊端,立法时仍然考虑女性与男性的生理区别,把女性归类到弱势群体去保护,这就打破了男女平等的真正意义.例如,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工作补助等方面都有不公平的对待,使女性工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立法应该摒弃男女生理的区别这个原则去立法,才能正真的实现男女平等,使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二.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改善举措劳动法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其中也包含着男女工作者享有平等待遇与权益的规定,可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这项法律法规中也需要去完善,应该针对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及时补充与修改法律法规才能让女性劳动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一)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经过多年的努力,法律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但是法盲在社会中还是存在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去着重宣传法律,使每一个劳动者了解劳动法,提高法律认知,做到懂法.守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应该针对用人单位制定一系列规定及惩罚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对女性工作者的歧视.此外,让劳动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的保护自身权益.(二)完善法律监管职能要坚决有效的去执行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的高速发展势必会造成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完善法律法规.譬如,建立明确的性别从业标准,避免企业以各种原由拒绝女性工作者的工作述求.同时,企业也应该提供相同的待遇,包括薪酬.福利.学习.升职等待遇实现男女平等.在企业管理这方面应该加强女性工作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法律约束力,适当的处罚机制,从而使女性工作者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三.结语男女平等不仅仅是局限在社会地位,更应该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女性应该与男性获得同样的劳动权益,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要通过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去切实有效的维护女性工作者的权益,使女性真正改变传统的旧俗观念地位,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参考文献[1]谢冬慧.中外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比较探究——以妇女的教育.劳动和参政等权益为视角[J].金陵法律评论,2007(02):142-145.[2]张华贵,郭艳艳.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兼评<就业促进法>之相关规定[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0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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