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ment sh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to safeguard the publics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 rights.民以食为天,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安全问题。但频频被曝出的各种食品安全事件让人们对现如今的饮食越来越担忧,如“福喜公司使用过期肉”,“镉大米”,“硫磺熏制毒生姜”,“瘦肉精”,“三氯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等敲响食品安全危机的警钟,这些现象无一不打击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自信心,影响政府的形象,也暴露了现存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如。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全面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等。而究其原因,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食品安全危机的关键原因。同时,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也不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会使得食品安全危机愈演愈烈,得不到妥善解决。食品安全是现在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本文将从完善构建信息公开制度来解决食品危机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涉及食品领域的各个方面,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公开主体、公开的内容分类到公开方式均有规定,再辅之以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使食品安全信息得以公布。(一)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的分类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其公开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繁荣与和谐。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的公开能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建设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规范其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提升行政透明度、建设阳光且有公信力政府的必要途径。人们对食品安全中相关情况的了解来自于各种公布的信息,所以信息获取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完善程度与具体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是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对食品生产、加工、存储、流通、销售各个环节执行监督管理职能,以企业、公众为参与主体,并将采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公众进行公开、反馈的过程。食品安全信息涵盖了食品供产销的全过程,而其监管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食品行政许可和检查信息食品行政许可是经营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首要前提,为了开展合法活动,食品经营者需要向行政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并附加相关材料证明,行政主体依据企业的申请认真审核,并对符合规定的主体发放行政许可证,给予其市场准入资格和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权利。[]食品行政检查是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促进食品经营者规范整治好自己的经营行为、经营环境等,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在行政主体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需要征得食品经营者的同意,可以经常主动地去行使监督检查权。对于广大的消费者而言,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有助于大家了解食品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加深大家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了解,清楚认识到企业的资质是否合格,使公众选择更安全放心的产品来维护自身的健康。同时,对于政府主动公开食品监管信息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促成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们要逐步实现其中的利益均衡与科学监管协调进行。维护好行政相对人与公众的良好关系和相关利益即是我们所谈的利益均衡。对于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我们不能故意隐瞒信息,导致消费者承受严重的损失,酿成悲剧。而对有些只是存在细枝末节小问题的企业,我们也不能一棒打死,直接曝光或严肃处理,使公众对其失去信心,导致生产经营者从此一蹶不振。科学监管则是指,我们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和力量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和科学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可以督促企业更加规范自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食品质量监控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促使政府积极行使自身的监督职责,如加强在行政许可前的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以及后续对食品质量的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食品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案由、次数、罚金、没收物品名称等都是行政处罚的信息,对这类信息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做一个有秩序的分类首先是立案前现场检查所获的信息。在接到公众的举报反馈或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实地考察,对企业进行简单的调查和了解,并询问有关负责人事情的情况,以获得一初步的信息,并应当及时地公开。其次是立案后搜集证据过程中所获信息。我们针对前期进行的调查,具体核查该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状况,是否取得行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若确实发生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等等。最后是对案件进行处理的具体内容的有关信息。在调查完事实后,及时依法给予违法企业处罚,及时更新处罚的事实、原因、结果。食品安全警戒信息食品安全警戒信息包括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和食品事故的相关情况。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是预防措施信息的一种,是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危害的一种警示。所有公布出来的信息都经过严格的检查、督查程序筛选出的,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标准以及详细的检验报告,能明确指向某些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其信息的披露一方面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质量合格的食品,保障其身体健康免受缺陷产品的危害,另一方面能准确辨别违法企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敦促企业的经营活动。(二)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1、消费者知情权理论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产物,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力不断发展演变,其外延也不断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商品交易的公平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保障消费者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信息,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赋予消费者如实了解商品有关信息的权利。只有让消费者切实充分了解食品质量的信息,才能让大家对商品形成更客观准确的评价,自主做出选择,从而推动企业提升自我约束力,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展开经营活动,增强企业的诚信观念和职业道德,逐渐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推动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和最终目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理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消费者对市场信息占有量不足和不及时,使得消费者实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维护良性的市场经济,一种能规范双方的制度应运而生,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得以从合法渠道获知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在实质上取得平等地位。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及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这赋予了知情权权利主体可以主动向经营者获取合法的商品信息的权利,还可以依法要求政府主动公开相关的产品信息。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的规定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2、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在信息的掌握量上出于不均衡的状况,占有较多信息的属于优势一方,占有较少信息的出于劣势一方,并且大家都普遍认识到彼此的优劣。[]信息属于稀缺资源,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信息几乎都控制在政府手中,所以我们对信息的获取全依赖于政府的公开,如果政府不能主动公开这些信息,那么公众就难以获得这些信息,由此就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的不对称不仅使得公众的参政权和监督权得不到落实,而且也会容易让政府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只有将信息公开才能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将政府实施权利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三)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规则 1、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主体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其需要承担起及时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主要职责,以保证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最高主体,其主要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影响大、范围广,因此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公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中间主体,其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本地区首次出现并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影响仅限本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对于上述信息,省级行政部门享有自行决定并公布的权力。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其职权内也可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其可公布的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这些对消费者而言亟需的信息由其直接监管部门来公布不仅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减少信息公开的成本,还可以保证消费者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但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覆盖面广泛,光靠政府不足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由此就需要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一些第三方社会组织机构也加入到提供信息的主体中来。因此在实践中,食品安全信息不仅可以由政府的多个相关部门进行收集公布,也可以由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是第三方社会组织加以提供。 2、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方式食品安全的信息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并且不同的信息对公众的作用和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方式,我们可以分为两种主动公开政府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开的方式。而政府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各级政府的网站。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与我们生活的联系越发紧密,所以可以通过公告等形式将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告知公众,方便人们查阅。二是政府公报。针对不擅长利用网络的人群采用受众广的报纸刊登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息的名称、、关键字等。三是新闻发布会。政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与公众进行交流,例如对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社会公众其发生原因、处理措施以及后续的结果。[]四是大众传播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传播信息,这也是当前大众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主要渠道。(2)公民申请公开公民申请公开属于被动公开,是指公民向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信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当相对人想要获知与自己的生活相关的信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提出申请,其步骤有三一是提交申请。申请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若使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监管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还有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原因。二是受理申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工作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者结果。若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受理范围,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若是不属于自己的受理范围,则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者有权向公开该信息的部门重新提出申请。三是请求结果。对于申请有三种结果,包括同意公开、同意部分公开和拒绝公开。对于同意公开的,行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公开的时间、方式、场所及收费;对于拒绝公开的,行政部门要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对于申请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并予以指引。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在立法方面不仅出台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且涵盖范围广,几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方面面。同时,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立法国家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2009年2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突破了199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明确提出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用法律保障食品安全的信息得以公开,也是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涉及食品领域的反映。《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划定了某些特定产品应公布的信息内容以及规范了各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的报告程序[7]。另外,在2015年4月2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修改,从118条到120条,针对不同等级的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的权限和内容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并给予部分主体以上报的责任。随着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重视的不断提高,2009年7月8日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了不同行政主体所负责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具体内容,以此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有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10年11月3日联合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是专门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从而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行为。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和负责公开的信息范畴,并制定了相关措施对各行政主体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予以适当的监管。这一规章的出台弥补了在食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空白,促进信息公布更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国家出台的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看出当前对食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的重视,且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有一定的制度加以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进,由此反映出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中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信息公开方式不健全信息的公开程序一般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须主动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且要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目前公众得知信息主要是通过政府公告发布内容,政府公告的形式实际还存在一定缺陷。第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发布平台效率低。[1]虽然我们处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信息在政府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但政府发布信息的过程太过漫长,往往不能及时为民众提供所需信息,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发展。另外,用新闻发布会来向大家公布信息并未成为普遍行为,且开办新闻发布会不能切实了解每个人的想法为他们解惑。目前大多数人都是通过电视及网络媒体来了解相关信息,但这就存在媒体为了噱头以及自己的利益会夸大歪曲或是隐瞒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实,从而在社会引起巨大影响,造成大家的恐慌。第二,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的缺位和监管不力会使信息以不正规的方式公开。在这个充斥着纷繁复杂,良莠不齐信息的时代,我们对一些信息越来越难以辨别其真实性和正确性。追本溯源,正是政府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充足、不及时导致不能满足公众对信息和安全意识的需求。[1]一些不正规或是职业道德不强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而发布一些不切实际的甚至是会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误导大众的消费行为。第三,政府没有充分利用好高科技技术。像微博、微信、知乎、百度等软件让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地了解各种信息,网络的发展让信息的传播效率和传播范围得到飞速提升。但现如今政府虽然有相关网站甚至是微博,但却不能善加利用,不能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也不能充分利用平台与公众交流互动,仅仅当做门面装饰,公布些微不足道的信息以应付上级的监督检查。 2、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操作性在《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对未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履行自己应尽的公开信息及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于上述法律在修订后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并没有详细说明,这会导致后续出现需要追责的情形时,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或是并没有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加以运用导致实施起来较为困难,进展缓慢,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方面是如何确定监管部门是否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布信息、是否未履行自身的职责存在困难,因为在现有法律中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且对于情节严重与否的界限难以明晰,在现有法律中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另一方面是当政府部门将信息公开后,若是存在信息公开不准确,或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的情况,公众如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能否通过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障。[4]而要以复议和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前提是要有侵权或不作为侵权的情形。3、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体系不健全在我国,对于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公众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传达给政府,且公众不能切实对政府实施监督,这将直接造成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缺乏约束力。[4]另一方面,相关的监管部门仅能在实际操作中提出意见,缺少惩罚措施会使监督没有力度,得不到制约效果。而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必须置于一定的监督之下才能保障政府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真正做到不缺位。所以为了使准确、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能及时公开,完善的监督考核体系必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仅制约着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真实性,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且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丰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式针对前文所述,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式相对落后,且因为公开方式的不正规使得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也会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因此我们要通过下面的几种措施予以改进完善信息公开网络建设大多数人主要还是通过电视、报刊等传统方式来获取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传统方式的受众更广泛,真实性有一定保障,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未能跟上潮流,充分利用因特网来公布信息且对网络上媒体传播的信息没能妥善地监管,所以我们应该将信息发布的平台进行全面整改。[1]在政府网站为食品安全信息设置专栏,标题要明晰 ,内容要完整,公布信息要及时,最大程度地将信息共享,满足公众需求,树立政府积极为人民服务的正面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在食品安全信息专栏中我们也要合理将信息分类,方便查询者更便捷地查询到自己所需信息,这样生产经营者在了解法律法规给予其的标准后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监管部门为给公众和媒体及时提供权威性信息,会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监督,获取第一手资料,提升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效率和服务水平,也对网络上媒体发布的信息加强监管及时予以回应,避免虚假信息引起社会恐慌。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健全其他信息公开方式通过短信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在21世纪,几乎人人都有手机,手机的普及率极高。所以通过手机短信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有很多好处的,不仅受众广泛,传播速度快,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使信息获得者变成信息传递者,进一步扩大信息覆盖的范围。所以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提醒公众警惕。利用社区工作人员免费发放书面材料公开食品安全信息。[5]现如今,每个人都在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之下,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居委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关系,让工作人员去免费发放书面材料,使低收入人群也能便捷地获得食品安全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的公开范围。(3)有针对性地公开某些特殊食品安全信息。针对食品这一特殊商品,我们可以再农贸市场,超市等设置电子显示屏,对食品安全信息循环播放,并不断更新信息内容,以帮助大家能准确及时获取例如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以及一些食品的消费预警信息等。[](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1、明确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是公民享有知情权,在西方发达国家,知情权最早是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被用于成文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发展至今,普遍被宪法确认为一项民主权利。但目前在我国,知情权还未被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及其救济措施缺少宪法的支撑。但在民主权利确认这方面我们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 ,知情权理应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下,只有这样才能在信息公开的救济实践中免于陷入尴尬的境地。[4]因此我们可以在宪法修正时将知情权也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范畴之内,在其受到侵犯时能像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样寻求法律的保护。成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能有公正合法地切实为公众服务,要以立法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权利。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或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或是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若是审查委员会发现被申请机关在受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汇报其上级机关并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若是申请者对公开结果不满意的,审查委员会可以告知他们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是诉讼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一是要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方面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以《行政诉讼法》或《食品安全法》对其加以规范,法院不能以信息公开的诉讼不属于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二是要明确原告资格。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关乎整个社会的事,不仅会影响公民,还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对于原告资格我们不能有任何限制,只要是认为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但要由提起诉讼的对自己权益受损害的事实肩负起举证责任。[]三是要简化诉讼程序。对于案件条理清晰,案情简单的诉讼我们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纠纷,以保证及时处理案件,更快解决原告的合理诉求。(三)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作为连接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纽带,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管的同时,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告知公众,对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政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监督[9]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由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程度进行自我督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审核内部相关信息公开的行为,使得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下尽可能多的获得救济。[4]二是公民监督。对于行政部门而言,应当主动为公民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创造机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接受公民监督,主动了解公民意见,满足群众需求。为了保证公民能够没有负担地监督政府,提出意见,我们要对公民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地保密,并且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对公民提出的质疑或意见及时回应,对公民的申请和复议能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解决。[8]还可以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公民监督问题加以协调解决。三是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加强对监管部门公开信息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的监督,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纳入人大的职责范围之内,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督工作报告。[5]当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时,人大常委会的专门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监督小组,及时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公布调查情况。确立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应具有三个功能一是评价职能,能够有效反映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考核功能,可以作为评估管理单位的重要依据;;三是指导性作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逐步推进政务公开。[]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对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公众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监督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我们要坚持客观化、民主化和有效性的原则,开展日常审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专项考核和全面考核并重,社会评估与内部考核做补充的措施。重点对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程序、公开涉及的范围、持续的时间与后续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监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考核评估,由于我国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行政部门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保证绩效考评机制得以顺利贯彻落实。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开展评估,并对信息公开达到规制和激励的效果,以建立起一个长期的制度。[]结语食品安全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大要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并不乐观,这与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有着莫大关联。本文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剖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所存在的缺陷,从规制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行为出发,从完善信息公开方式、救济途径和监督考核机制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从而充分保障好公民的知情权,督促政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参考文献:[1]江丽敏.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7.[2]康贞花.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公开的不足及对策[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陈鹏.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4.[4]吴安平.信息公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机制分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5]张千.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6]王五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7]胡雪坤.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8]王己骙.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9]商登珲.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10]陈晓洁.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11]黄倩.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中的信息公开体系构建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12]陈子彬.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3.[13]董妍.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例外规则正当性分析[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4(18).[14]林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J].中国医学导报,2010,7(12).[15]Phi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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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一、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概述2(一)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的分类2
食品行政许可和检查信息 2
2.食品行政处罚信息2
3.食品安全警戒信息3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3
1、消费者知情权理论3
2、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理论3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规则4
1、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主体 4
2、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方式4
(1)主动公开4
(2)公民申请公开4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5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5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5
1、信息公开方式不健全5
2、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操作性6
3、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体系不健全6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7
(一)丰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式7
1、完善信息公开网络建设7
2、充分利用大众传媒7
3、健全其他信息公开方式7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8
1、明确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地位8
2、成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8
3、完善司法救济制度8
(三)完善监督考核机制8
1、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外部监督体系8
2、确立绩效考核评估机制9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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