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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研究【字数:14153】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要求与程度。被告人缺席庭审,使缺席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相关规定与规范存在差异,它们的证明标准的差异也需要进行讨论。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性质、刑事诉讼的目的、现行法律的法定上等多个角度来观察,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该适用低于普通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与普通程序相一致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概述2
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证明标准的立法空白与理论争议3
(一)我国刑事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证明标准3
(二)有关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学说4
三、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证明标准5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分析5
1.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否存在证明标准5
2.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是什么5
3.证明标准与办案效率、机关组织之间关系6
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内部适用证明标准的区别6
(二)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合理性7
1.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性质7
2.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目的7
3.现行法律的规定7
(三)如何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8
1.核实证据材料,查清事实真相8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充分发挥辩护人作用8
3.办案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9
四、结论9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研究
引言
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新规定的特别程序,新增在了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五编。十九大召开以来,反腐工作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渎职犯罪。对外逃的贪污贿赂人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员,我国采取更为强硬的追责措施。2015年开展的 “天网行动”,至2018年4月为止追回外逃人员4000余人,其外逃人员数量之大可想而知。而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近期集中公布的红色通缉令显示,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员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逃到境外以逃避法律责任,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国家廉政建设,另一方面用无法到案的方式对抗审判有损司法权威。2018年,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原行长赖明敏回国投案自首,逃往美国17年之久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之一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对外逃人员追责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的大形势下,配合我国的反腐工作的情况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建立,适应我国当前深入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要求。规范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各项制度,有利于提高该制度的适用效率,更有效的发挥该制度作用,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彰显着法治的理念与权威。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在对外逃分子等缺席判决中被告人定罪量刑要求达到的证明程度,是该程序中的潜在内容。本文对其进行研究,从理论与实际操作上进行分析,以探讨与我国现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相适应的证明标准。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2018年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该制度具有它的特殊性,与刑事普通程序并不一致,以下是对它的介绍与分析: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首先是一种缺席审判。在缺席与民事的缺席审判程序不一样,民事审判程序允许原告或者被告其中一方不到庭参与审判。而刑事的缺席审判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控辩两方。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仅允许辩方中的被告人缺席,也即只有被告人可以缺席,辩护人受到被告人的委托还是要到庭参与诉讼。同时不存在控方即公诉机关缺席,法庭上不会存在公诉机关只对着法官宣读起诉书的情况,也不会出现法官仅对辩护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尽管是缺席审判,但控辩双方还是会在法庭上平等对抗,法庭审理依然会按着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非常狭窄,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且还需要符合罪犯外逃至境外的条件方能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可以看出立法者设立缺席审判程序的目的是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外逃人员,配合国内的追赃追逃工作而设立的制度。除此之外,还针对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此类严重危害了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案件。该类案件与贪污贿赂案件同样是侵犯到了国家及社会的重大利益,与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该类案件被缺席审判程序包含在内,扩大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对该类犯罪分子的追责与制裁力度。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除了针对以上三类重大犯罪等犯罪案件,还会适用在被告人死亡或者有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前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死亡,因此才无法到庭参与审判。这种情况的设定的初衷及适用条件都与以上三种犯罪案件不同,前者的适用是国家对平反冤假错案作出的法律及程序上的保障。被告人在死亡后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缺席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今后对如同“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冤假错案变得可以通过再审之外的另外一种方式平反,仍能给予当事人清白与真相。而后者的适用是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是出于保证庭审的效率,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制定下来的。这两种情况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也是出于扩大缺席审判程序作用的目的,让缺席审判程序解决更多的问题. [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还有其他程序性上的规定: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必定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与疑难性,因为被告人无法到庭无法认定部分事实,因此《刑事诉讼法》选择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较高水平的法官进行审理及对应的公诉机关作起诉,以保证该类案件能更准确无误地审理,让判决对更大的地区范围发挥影响;辩护人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法院应当给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通知法律援助,此做法是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的重要举措之一,让法院最大程度地查明事实真相,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2]除此之外,还有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到案执行前可以提出异议;在国际间司法协助下的送达等等程序性上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都构成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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