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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继承制度的构建【字数:14584】

2024-02-25 15: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至今功能已经相当强大,这项技术运用现代科学解决了现存的大部分的生殖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有生育障碍人群的生存质量,给予了许多家庭生育的希望。很多世界发达国家,已专门对辅助技术生殖子女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立法。但我国现有的规范辅助生殖的法律并不多,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仅起到“参照”性作用,处理原则过于模糊。在辅助技术生殖子女法律地位及继承规定等方面,更是至今还基本属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这使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则与现实情况之间出现了罅隙,这种法律的罅隙很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因此我们必须迫切将填补法律空隙提上日程。本文将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的继承制度单独提出,讨论新型继承制度的构建,希望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的权益,为同时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编纂提出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我国人工辅助生殖子女继承问题的现状 2
(一)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立法 2
1、现有规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继承制度的态度 2
2、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继承制度的原因 2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新型亲子关系及对传统继承关系的挑战 4
1、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亲子关系认定 4
2、非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亲子关系认定 4
二、我国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继承资格的确认 5
(一)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5
1、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结果主义 5
2、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意思主义 5
3、非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意思主义 6
(二)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继承权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罅隙 7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工授精 7
2、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工授精 8
三、我国人工生殖子女继承关系法律规则的构建与具体化 8
(一)同源人工授精(AIH)继承关系认定 9
(二)异源人工授精(AID)继承关系认定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0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论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继承制度的构建
引言
人工生殖技术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生殖子女出生了,伴随其中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人工生殖子女与其父母的亲子关系与继承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均未规定,这很值得我们研究,包括:未结婚但已经同居的男女在意思一致的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的亲子关系如何认定,继承规则如何?已结婚但夫妻二人在意思不一致情况下,一方独自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亲子关系如何认定,继承关系如何?丧偶后女方私自使用男方冷冻精子受孕,亲子关系如何认定,继承规则如何?离婚后,一方擅自使用另一方精子受孕,亲子关系如何认定,继承规则如何?这些实践中存在的大量案例,迫切的要求我国法律做出相关规定。
我国人工辅助生殖子女继承问题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立法
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践运用相较欧美等发达国家比较晚。世界上第一例成功的以人为对象的人工授精技术的运用在1799年,而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直到1983年才开始起步。自此,虽然我国的人工生殖技术逐渐迟缓发展,但是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却一直不被关注。近年来,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普及与科学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工生殖子女数量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开始呈几何式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工生殖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由于我国禁止非婚人士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所以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已婚人士当中,而要确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的继承权问题首先就要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与普通婚生子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是否拥有相同的继承权?是否有法律规定来保护他们的继承权? [1] 这些问题对于确定人工生殖子女的继承权变得至关重要。例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英国,著名画家吉姆在结婚之初就与丈夫约定生育四个小孩,并将精液冻入精子库。在生育两个孩子之后,吉姆的丈夫身患癌症去世。吉姆使用冷冻精子生育了第三个和第四个孩子。在此案例中,第三个第四个孩子的遗传基因与前两个孩子相同,但其法律地位却还有相当大的争议,是否应该将第三第四个孩子认定为婚生子?其继承资格是否与第一第二个孩子相同?法律是否保护其继承权?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一把两刃剑,除了有解决生育问题、提高生存质量之类的积极作用,处理不当还可能对社会秩序、伦理道德产生影响,甚至严重到危害社会。
1、现有规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继承制度的态度
截止到目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推广应用了三十多年,但是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依然主要是国家卫生部门所颁布的部门规章,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部分涉及民法的内容以外,刑民两个法律领域基本再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这些现有的规定能解决的问题也非常有限,仅仅只是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问题中的一小部分,用这些规章来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比如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还有专门针对精子库运行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国家卫生部门重新修订完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行政规章,尽管这些行政规范明确了各种原则和底线,也不断细化了各种概念与要求,确定了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在代孕、精子库、克隆、配子等人工生殖技术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对规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的的实施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即便如此,国内的人工生殖技术相关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的问题最为迫切的需要解决,近些年随着科学水平的进步和人类观念的解放,国内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开始飞速发展,大量辅助生殖技术儿童的出现迫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 [2] 与此同时,欧美发达国家立法水平也在不断进步,给了我们借鉴的方向,让我们更加清楚现有法规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实在的维护我国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
2、我国法律没有制定辅助生殖子女继承规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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