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难题2
(一)平等自由的就业权受到侵害2
(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2
(三)无法维护其劳动保护权、休息休假权3
(四)社会保障权保障中的不足3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不到位的根源3
(一)劳动保障体制不完善,立法层次与效力级别较低3
(二)农民工缺乏知识背景,法律与维权意识不足4
(三)城乡分割二元布局,侵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4
(四)执法不到位,使得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后无法获得救助4
三、国内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难题4
(一)农民工公平就业权的保障太过抽象5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漏洞6
(三)休息休假权的立法层次不到位6
四、国内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优化6
(一)营造平等就业环境6
(二)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6
(三)给予法律援助与提升农民工的法律认识7
(四)深化二元体制变革,推行市民待遇,完善保障体系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引言
(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社会舆论均会就农民工报酬的现状进行各类评论,大致有3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个层面:第一,农民工工作报酬减少,国内的有关机构,尚未就在城镇工作中的农民群体的工薪等级制定出相应的规范,让雇佣公司抉择农民群体的工薪等级,将此作为前提,使得农民群体的劳动投入与其工薪报酬极度失衡,农民群体在遭受强大的工作压力的同时,所获得报酬还是大大的少于城市居民的工作报酬,不同于城镇中的正式职工,农民工“同工不同时”,同时也不“同酬”。[5]
第二,非法扣减、拖欠农民群体报酬的情况屡见不鲜,实践中,此类问题无法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多次监管之后还是会发生,使农民群体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三,农民工报酬增长幅度较小。不同城镇职工,其报酬增长幅度相当的不乐观,治理农民难题一定要以提升其工薪水平为前提,进而维护其正当权益。[6]
(三)无法维护其劳动保护权、休息休假权
想起农民工的就业条件,“血汗企业”就浮现在我们的眼前。农民工承受着极大的工作量,乃至于某些机械设备都难以代替。在社会进步的前提下,其职业环境必须要改进,同时也要关注他们的生活条件,况且公民的发展观念在不断的改变与进步,就黑砖窑案件来说,它所阐述的单单属于农民群体遭受侵害的极端案件,可它无疑也为诸多案件中的核心体现,不可不重视。如今,个别雇佣农民群体的公司均是处于缩减运营投入的目的,不使用相应的劳动保障策略,使得由于农民工职业所产生的病发概率始终无法得以降低。
就《宪法》与《劳动法》而言,体息权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它能够保障劳动人员在重获劳动力的同时,获取全方位进步的权益,劳动人员可以向雇佣公司提出相应的请求,譬如说,工作量不能大于法律规定的最大工作时间值、严禁加班加点。在公休日、法律规定的节假日中,劳动群体可以带薪休假的一类权利,即为休假权。《劳动法》曾指出:每天劳动群体的劳动时长不可以大于八小时,每周不得大于四十小时,即使要增加劳动时长的,每天也不可以大于三小时,针对所增加的劳动时长,劳动群体获得的报酬应当大于或等于工资的一百五十个百分点,实践中,农民群体对超负荷工作、加班等现象已经见怪不怪了,即使是在个别的法律规定的节假日他们也还在工作,譬如说,国庆节、元旦。有人曾对北上广实施过实地探究,结果显示:该地农民群体每日劳动时长已达12小时的约为29个百分点,每周均要劳动的农民群体约为72个百分点,据此,增加了农民群体在工作中出现事故的概率,极大的侵害了生理与身体健康,以至于会出现“过劳死”的现象。[7]
(四)社会保障权保障中的不足
就社会保护体制而言,其不应当以劳动群体的地位为依据,进而实施不一样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个别的法律法规却不以为然。《宪法》曾就退休体制作出过表示,认为该法第四十四条所阐述的体制单单包括国企雇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户口籍贯的差异、社会保护体制创建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以上据使得农民群体即使身处于城市从事某项职业,可尚未就此将其作为工人来对待,那么也就不可能受到各类社会保护措施,譬如说,失业保险、退休保障、医疗保险等,仅有少部分的农民群体享受到了社会保障,但其属于仅有1到2类,且还是不公平的、标准超低的、非完整意义的。国内大部分的农民群体仍旧在社会保障的外围徘徊。[8]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不到位的根源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有多很多方面,由于该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原因可以从法律、社会和体制等方面来分析。
(一)劳动保障体制不完善,立法层次与效力级别较低
其次,尽管目前的劳动保护的法制体系与有关的策略,就劳动群体的正当权益制定了诸多规范,可就《劳动法》自身而言,还有诸多不足。譬如说,其核心保障目标为已有职业的人群,可遭受不公平待遇而无法获得就业机会的农民群体,《劳动法》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救助措施。而国内各个省市不同,它所采取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规范也不尽相同,就山东省来说,它有相应的行政规章,譬如说,《山东省劳动合同规范》,尽管根据各地区的不同之处制定了详细的规范,同时也使得各个地区无法统一标准,另外,农民群体流动缺乏稳定性,据此,使得他们无法适应此类现状。就农民群体的报酬给付而言,在2013年度,《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还没有被同意实施。现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范》与《劳动法》在报酬给付上还有许多的不足,譬如说,太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属于典型的“有规定,没标准”。尚未详细的规范出报酬给付的模式、水平、事项,就雇佣者非法减扣、拖欠农民群体的报酬而言,没有立法依据,处罚措施不到位,使得农民群体的正当权益的保障难以贯彻落实。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45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