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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字数:9861】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从当今世界的发展大趋势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发展领头羊,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更多人在日产生活中接触到的东西,在2017年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件重中之重的事情。但是反差比较明显的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来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本质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一个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能够作出准确的限定,同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出发,其保护也显得十分不到位,用户和网络开发商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件重中之重的事情。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2
(三)理论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3
(四)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 3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界定不明确4
(二)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薄弱以及司法絮乱4
(三)纠纷解决途径单一5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反思与建议5
(一)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5
(二)加强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5
(三)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5
(四)建设全面的、自主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 6
四、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速度的不断加快,对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来说,互联网就好比空气一样,是不能够缺少的东西。网络虚拟财产也变得不再神秘而遥远,成为了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的东西。不可否认,这种科技的进步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是好比硬币的两面性,便捷的背后是各种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按照年份搜索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可以看的出来的是随着年份的递进,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审判数量持续增加。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很难找到针对某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现阶段,不管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有关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不管是填补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空白还是保护公众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最开始起源于一种存在于BBS中的积分制度,用户在电子公告板上注册一个ID,积分越多的用户可以享受更多的服务,随着积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积分起到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多,如同古时候货币的发展一样,积分开始逐渐转化为虚拟货币。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游戏作为一种新兴事物逐渐快速地发展起来。从全球视野出发去看,电竞作为一支潜力股行业不断地在发展。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完善,电竞行业也在中国极速增长。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大众的内心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甚至有些人更是以转卖虚拟财产作为一份职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从一个ID的形式转化为各种各样的虚拟物品,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存在着更多的交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越来越多的得到了体现。从本质来讲,法律纠纷的产生本质上是利益的纠纷,当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提高,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产生是必然的结果。
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来说,它可以分为普遍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和狭窄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普遍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主要是由个人所享有并且能够随意支配的的数据,这些数据通过网络开发商提供的平台能够表现出一定的事物。例如个人在推特上所享有的账号正是有个人所享有的数据通过推特网这个平台独特表现出来的。同时正是因为这些数据能够表现出特定的事物,从而产生了经济价值。狭窄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用户在开发商所提供的游戏平台中,通过付出一定的代价取得的各种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只能够在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物品。笔者认为,现阶段之所以会有狭窄意义上的虚拟财产这一说法,主要是因为目前不论是虚拟财产,亦或者是虚拟财产的纠纷,大多数是因为网络游戏而产生。但是随着中国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种网络工具将会更加普遍,因此普遍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
一个事物的特征是研究这个事物的基石,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自然不能回避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从其本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出发,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编造性、代价性、可支配性三大特征。
编造性。从人类有历史记载的时期算起,符合普通大众心中设定的财产往往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是有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的。而与此形成鲜明的的对比,网络虚拟财产是编造出来的。对于传统的财产来说,无论是看得见的还是看不见的,它都必须以某种物质性财产作为自身的载体。但是虚拟财产只是一种人为编造的,并且只有在特定的平台才能够被翻译出来的数据。一幢房子作为财产,在现实空间中你是能够用肉眼观察的到的。但是网络虚拟财产,从字面拆解来看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网络的虚无性必然导致的网络虚拟财产必然是无法在真实空间里被感知的,它没有任何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像房子一样具有大小,体积之类的物理属性。换个角度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中的虚拟财产,那么就必然决定了其存在必须是有网络存在的前提下的,如果不存在网络开发商所提供的特定的网络平台,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就不能够存在。因此,编造性是网路虚拟财产独一无二的特性。其是一种不能够被人类感官器官感觉到的财产,更是一种需要借助于网络空间才能表现出来的编造性财产。[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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