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职业禁止制度【字数:13272】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刑法职业禁止的性质2
(一)刑法职业禁止性质的争议2
1.资格刑说2
2.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说2
3.保安处分说2
(二)刑法职业禁止性质的辨析2
1.刑法职业禁止不属于资格刑2
2.刑法职业禁止不属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3
3.刑法职业禁止与保安处分3
二、刑法职业禁止的适用条件4
(一)适用刑法职业禁止的犯罪条件4
1.利用职业便利的犯罪4
2.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5
(二)适用刑法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5
1.对犯罪情况的考量5
2.预防再犯罪的需要5
(三)适用刑法职业禁止的刑罚条件5
1.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5
2.适用于拘役和管制6
3.不适用于独立适用的附加刑6
三、刑法职业禁止的缺陷6
(一)立法缺陷6
1.是否适用于缓刑不明确6
2.执行主体不明确7
(二)制度缺陷7
1.禁止期限不合理7
2.缺乏诉讼制度7
四、刑法职业禁止的改善措施7
(一)明确是否适用于缓刑7
1.缓刑期内不能适用职业禁止7
2.缓刑期满后可以适用职业禁止7
(二)明确执行主体8
(三)完善禁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止期限8
1.扩大禁止期限幅度8
2.增加禁止期限弹性9
(四)建立诉讼制度8
五、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试论我国刑法职业禁止制度
引言
职业具有社会属性,这意味着一旦在从业过程中出现犯罪,造成的危害将会是十分直接的;而一些职业的特殊性如制药、施工,又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一旦出现犯罪,往往会对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对这类特殊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刻不容缓。
基于这样的现实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职业禁止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条还涉及了违反禁止命令以及禁止与其他相关规定冲突的情况。这一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一定期限内禁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来剥夺其犯罪能力,在预防再犯上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1]
但当前刑法职业禁止制度存在立法不明确,司法经验少的缺陷,导致禁止措施的性质和制度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有不完善之处;亟需在理论上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并提出改善意见以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刑法职业禁止的性质
(一)刑法职业禁止性质的争议
刑法职业禁止作为一项新型刑事措施,其性质并没有得到明确,针对这一现象,学术界各抒己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资格刑说
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一定权利为特点,即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来达到刑罚的效果。资格刑说认为职业禁止实质上是对犯罪人从事职业活动的限制,在内涵上与资格刑一致。陈兴良认为,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现有的资格刑,其中关于禁止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已经包含了部分职业禁止的意思,应当将职业禁止也视为一种资格刑。[2]同时,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种类过于单一,引进职业禁止是对资格刑内容的扩充。[3]
2.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说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在犯罪情节轻微而无需判处刑罚的情况下,起到代替刑罚作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说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而对刑法职业禁止的规定位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基于对法律体系的正常理解,可以很自然地推断出刑法职业禁止属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4]
3.保安处分说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犯罪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前提,以对特定对象的改善如矫正、治疗为内容的措施。[5]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用对保安处分的规定,但张明楷认为我国正在构建这项制度,在法律中存在一些具有保安处分功能的措施,如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禁止令。
有学者认为职业禁止不属于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而是从社会安全的利益出发,旨在预防犯罪人再次通过职业犯罪的一项保安处分措施。[6]
(二)刑法职业禁止性质的辨析
1.刑法职业禁止不属于资格刑
资格刑虽然区别于传统的自由刑、财产刑和生命刑,是以限制和剥夺权利资格为内容,但不可否认其仍属于刑罚,因此判断职业禁止是否属于资格刑,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刑罚。笔者认为,职业禁止不属于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在立法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刑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仍保持原有的对主刑和附加刑的规定,这说明刑罚的种类并没用因为职业禁止的设立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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