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信自由的法律保护【字数:10004】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通信自由的含义2
二、我国关于通信自由保护的问题3
(一)通信自由保护范围不明确,程序性规定模糊3
(二)反垃圾邮件立法缺失3
(三)对通信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详细3
(四)推销电话、垃圾短信侵权行为泛滥4
(五)电信公司留存公民手机短信的行为是否违宪5
三、通信自由法律保护的建议5
(一)要明确法律所保护的通信自由的具体范围和类型5
(二)制定完整的《发垃圾邮件法》5
(三)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5
(四)对限制通信自由的具体程序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6
1.对公民通信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法进行6
2.限制公民通信自由应具备足够的理由6
3.限制必须在必要的前提下进行7
五、小结7
致谢7
参考文献8
论我国通信自由的法律保护
引言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人类社会已经走进了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信息时代。众多新兴的通信方式出现,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各类不法分子的各种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各种类型的网络侵权兴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随时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都有可能被侵犯。特别是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收集、买卖公民通信信息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现象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面对这些行为,公民个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面对如此众多的威胁,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却是有很大的欠缺。在我国,虽然通信自由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但是就通信自由权利的保护来看我国还存在不小的缺陷,甚至是其本身内涵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对通信自由的限制规定也模糊甚至存在法律冲突:限制通信自由的主体和相应权利不明确,限制通信自由的依据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限制的界限也不甚明朗。
就我国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保护现状而言,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成体系,只有《宪法》、《刑法》、《电信条例》《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几个条文粗略涉及,并且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对于通信自由和限制通信自由的要素,如主体、程序、程度、归责、、弥补等,也缺乏明确和容易执行的规定。因此做这些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进而提高我国人权保护水平,实现宪法权利的具体化,为实现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变提供参考。[1]
一、通信自由的含义
关于通信自由的概念,各国的宪法、区域性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各国宪法的规定又随着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之间的互相交流与借鉴而渐渐趋向统一。所谓“通信”,从字面意义上面讲,其实质含义是通信各方的主体通过通信的载体传递思想、表达意见和交流情感,是人内心信息的外化,从这个意义上面讲,通信的第一个特点就应该是自由。拆开来看,“通”意为畅通、交换、交流,是“信”传送的手段和方式,约束着“信”的实现;“信”是信息,是内容,是“通”要达到的最终目标。[2]
但是,不同学者对通信自由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学界普遍认为通信自由与通讯自由是相同含义,但是对于通信自由的内容的理解差异较大。有的学者认为通信自由的内容包括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两项不同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区分,甚至还有的学者将通信自由列入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3]
综合分析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公民隐私权与通信自由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一定的联系,在内容上也有一定竞合,但是通信自由与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相互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通信自由,也叫通讯自由,是公民在利用各种通讯手段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情感时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非法干预的权利。通信自由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谁通信,采用何种方式通信以及通信的内容;第二,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非法干预公民的通信自由;第三,任何人不得非法开拆、检查、窃听、偷阅、传播、涂改或者泄露他人的通信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通信秘密权应该列入通信自由的保护范围当中,即通信自由应包括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引起了笔者的注意,那就是公开性的社交软件和非社交软件中的信息传送和交流是否也应定义为“通信”,如qq的临时对话、微博上面非好友的私信还有游戏中的添加好友信息(游戏中点击“添加玩家为好友”可以发送一条有字数限制的信息给对方,现在在游戏中很多第三方充值平台会利用创建的游戏账号对玩家发送充值信息,也有一些玩家会利用添加好友的信息进行谩骂)。对于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归入垃圾邮件一类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通信自由保护的问题
(一)通信自由保护范围不明确,程序性规定模糊
若想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某项权利,首先应该在界定其含义的同时明确其内容。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涉及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条文主要是《宪法》第四十四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邮政法》第四条以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等。阅读这些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对通信自由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很不明确,对通信自由的保护范围也只是泛泛而谈。而且,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公民通信自由的保护问题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没有严格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程序,缺乏对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各个要素的具体规定,也缺乏对违反规定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的制裁以及对受到非法侵害的公民进行国家赔偿或补偿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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