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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字数:12783】

2024-02-25 15: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标识中的经济价值日益凸现,人格权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目前,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已经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所确立,但当前我国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较为传统,尚欠系统规范,导致此部分可探讨的法律问题颇多。建议对人格权商品化概念与性质进行合理界定,借鉴美国、德国现存立法,采取统一权利模式,承认标表性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并赋予其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加强对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我国特色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体系。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涵义分析 2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 2
(二)商品化人格权的法律性质 2
1.无形财产权说 2
2.商事人格权说 2
3.新型知识产权说 2
4.人格权权能扩张说 3
(三)人格权商品化的意义 3
1.经济效应 3
2.社会秩序效应 3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比较法研究 4
(一)美国、德国的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模式 4
1.美国的双重保护模式 4
2.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 5
(二)美国双重保护制度与德国统一权利模式的对比 5
1.权利性质 5
2.保护范围 5
3.保护程度和方式 5
4.人格权商品化财产利益的继承和转让 5
三、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6
(一)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现状 6
1.宣示性规定 6
2.侵权行为规定 6
3.转换性规定 7
(二)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7
1.保护范围的狭窄性 7
2.人格权的不可继承性和非财产性 7
四、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的完善 7
(一)确定人格权的可继承和可转让性 7
(二)人格权商品化中损害赔偿的构成和认定 8
1.以经济损害赔偿为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主,精神损害赔偿为辅 8
2.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8
五、结语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论自然人的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公共传播手段的不断进步,姓名、声音、肖像等人格标识在商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商品与消费者联系,创造出高额经济利润。这种转变也使法学学者思考,商品化的人格权是否应当与传统人格权分离,商品化人格权有何种类型,该如何衡量商品化人格权的赔偿标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都在鞭策我们加快建立健全商品化人格权相关立法。
建立切实合理的人格权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民法领域研究的重要任务。目前,学界对于人格权商品化仍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保护模式方面,究竟是借鉴较为开放进步的美国二元保护模式,还是采用相对保守稳定的德国统一权利模式,专家学者持有不同意见。同时,针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保护,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等问题也困扰着学术界。基于此,本文通过阐明人格权的性质,明确商品化人格权的存在意义,分析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国权利保护模式,为建立中国特色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体系提出相应建议。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涵义分析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
20世纪后期,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大众传媒普及率激增,商业推广得以不断创新,人格权的内容和属性都发生了质变。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打破了传统的人格权理论。为了进一步规避上述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专家学者开始研究商品化人格权,提出了诸多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人格权的商品化”概念,指出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可以依法授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这包括在受到侵权之后通过财产损害赔偿获得救济。[1]279杨立新教授提出“人格利益的商业化”的概念,并给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的建议,也就是说,自然人不仅可以使用自身人格标识,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2]马俊驹教授将这一现象定义为“人格权的商化”,提出相应的“人格商品化权”,权利人有权决定在商业领域中使用自己的人格要素,并从中获利。[3]此外,众多学者提出诸如“公开权”、“自我决定权”、“形象权”、“商事人格权”等术语。可以看出,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的构建可分为两类:一是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来对其进行保护,并赋予新的权利类别;另一种则是将此现象界定为新时代人格权产生的衍生利益,仍属于人格权范畴。[4]
笔者认为,商业化利用某些人格标识并产生相应财产利益的现象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趋势,应该在制度层面得到确认与界定,“人格权商品化”是应然选择。人格权商品化的含义可表述为:自然人商业化使用某些可商业化的人格要素(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或授权他人将自己的这种人格要素用于商业用途,并从中获得财产利益的现象。
(二)商品化人格权的法律性质
在国外,对商品化人格权有着不同的定义,包括美国的公开权,日本的商业形象权和德国的使用权。这些称谓也反映出各国对人格权商品化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我国法律对此亦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不仅对商品化人格权的定义有不同见解,对其法律性质也持有不同看法。
1.无形财产权说
“人格权商品化不仅肯定了人格权中的财产性因素,甚至将权利焦点置于财产性利益上,已成为独立于传统人格权的无形财产权。”[5]该学说主张人格标识产生经济利益的现象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非物质性,强调对传统人格权的非物质性、专属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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