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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社会学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进【字数:11705】

2024-02-25 15: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学术界、法官们和社会所讨论的重点。本文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的历史渊源、演变过程和现实生活中具体判例的实证分析作为基础材料,通过对比、分析并研究近年公布的多种数据、新闻媒体中真实典型的报道和实例,试图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变化过程,利用法解释学并且尝试用社会学方法论去讨论该规则的演进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和社会的反作用力,以及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社会的发展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上升到法律与社会的统一。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进过程2
(一)以家庭意思默认为基础的认定规则2
1. 第一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2
2.第二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2
3. 2003年《司法解释(二)》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2
4.2017年出台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2
(二)以夫妻合意为基础的认定规则2
二、规则演进的内部作用——法院内部机制的改革3
(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典型判例研究3
1.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根据审判的案例3
2.《新解释》出台之后湖南省宁乡县审结的新司法解释第一案3
(二)法院内部机制的改革3
三、规则演进的外部作用——社会变革及其运化4
(一)社会背景和社会结构的改变4
(二)思想观念的改变5
1. 人权自由和独立5
2.男女平权、平等观念5
(三)维权意识增强6
1. 民众的意愿调查6
2. 学者的研究和学术文章6
3. 舆论的力量和新媒体的助推6
4. 维权组织的兴起6
四、法律与社会的有机统一7
五、结语7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致谢8
参考文献8
论法社会学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进
引言
古语有云,齐家之后才可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婚姻又是组成家庭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婚姻制度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中的“两大重要基石”之一。[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夫妻对外举债债权债务关系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一大争议焦点。现下正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时期,修正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未来的立法司法能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2],社会是以无数个家庭为单位所组成的完整体,维系家庭的稳定和谐,保障婚姻关系的平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所以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进过程
(一)以家庭意思默认为基础的认定规则
1.第一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1950年4月,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与之类似的内容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中得以保留,此条还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不足以进行清偿时,那么由男方来承担债务。第一部《婚姻法》实际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生活目的为依据的认定标准。[3]
2.第二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诞生。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给出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难以偿还的则由夫妻双方进行交流协商来确定如何偿还;若难以协商,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来确定如何偿还。该条文没有直接表现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不过,仅仅明确了如何偿还债务。这就造成了司法审判的难以确定性和很大的伸缩性,没有一个准确的依据和范围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无疑增强了法院的审判难度。[4]
3.2003年《司法解释(二)》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防止夫妻趁着漏洞来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司法实际情况与社会情况,在对双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出台了《司法解释(二)》,本意是阻止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不良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了《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在原则上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方可以证明此债务已经明确是个人债务。此解释实际上推翻了之前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生活目的为依据”的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用共同债务推定标准,这就在无形之中就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3]
4.2017年出台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5]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相关的规定给予补充,即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原基础上增加两款,作为第二、三款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如果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或者进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是《补充规定》所列举的情况太少,致使补充前后在本质意义上并无太大改变。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经历了数次修改和完善,可是实际上并没有对内核进行实质的更改,这条“恶法”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没有随之而减少,不周延性和漏洞仍然存在。
(二)以夫妻合意为基础的认定规则
《补充规定》出台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反响,反而导致矛盾升级。2017年两会结束之后,因第二十四条而上访的人数只增不减,甚至出现了“反二十四条联盟”等社会组织,愈来愈多的群体性维权事件背后显示出了日益凸显的法治缺陷与社会隐患,2018年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新解释》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新解释》第一条确立了“共债共签”规则,即以夫妻双方的合意来判断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三条的规定则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那么债权人若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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