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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惩戒事由之完善【字数:14841】

2024-02-25 15: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法官惩戒事由最为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对司法独立、公正和司法公信力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法》,而是分散在其他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相较于国外关于法官惩戒事由的规定,我国呈现出多且杂、遵循“行为结果混合主义”、未设定禁区等特征,这些特征同时也是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问题所在,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法官惩戒事由概述1
法官惩戒事由的含义2
法官惩戒事由的意义3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现状分析3
(一)我国法律文本中的法官惩戒事由3
1.职务内的不当行为3
2.职务外的不当行为4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官惩戒事由4
1.对客观事实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作出有误判断4
2.对法律作出“无权理解”4
3.以非法证据作为定罪依据5
4.为了综治维稳的需要5
(三)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总体特征5
三、国外法官惩戒事由的分析与比较6
(一)国外法官惩戒事由规定6
1.大陆法系法官惩戒事由6
(1)德国法官惩戒事由 6
(2)日本法官惩戒事由 7
2.英美法系法官惩戒事由7
(1)英国法官惩戒事由 7
(2)美国法官惩戒事由 7
(二)国外法官惩戒事由的比较与总结8
1.惩戒事由以行为为惩戒的标准8
2.惩戒事由将职务内的行为与职务外的行为区别开来8
3.对法官进行惩戒的同时致力于保护法官权利8
4.以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和社会稳定为目的9
四、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完善9
(一)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现存问题 10
1.错案追究制度难以实现法官惩戒的目的 10
2.未设定禁区保障法官权利并影响法官公正履职 10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改革意见 10
1.加强关于法官惩戒事由的立法 10
2.从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错案追究”向“行为主义”转变 10
3.对法官惩戒事由设定禁区保障法官权利 11
五、结语 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论法官惩戒事由之完善
引言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官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改革的基本内容。法官惩戒作为法官责任的追究的重要制度,是法官责任的具体落实。而法官惩戒事由是对法官加以惩戒的事实和理由,是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对法官惩戒制度的其他方面起着决定作用。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法官法》、《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具体又可分为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职务外的不当行为,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概括出法律文本中遗漏的法官惩戒事由。通过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官惩戒事由进行比较,总结出国外法官惩戒事由具有遵循“行为主义”、区分职务内外行为、设立法官惩戒事由的禁区等特征。而我国有关法官惩戒事由的规定相较国外这些特征而言明显存在缺陷,所以笔者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法官惩戒事由既要能够起到威慑法官的作用,也要注意法官权利保障,只有将这两方面结合,才能够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使社会公众养成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的良好风气,维护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需要我们对其方方面面的制度进行分析,笔者将在下文中分为四部分具体剖析法官惩戒事由,第一部分即法官惩戒事由之概述,包括法官惩戒事由的含义和意义;第二部分即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现状分析;第三部分即国外法官惩戒事由的分析与比较;第四部分即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改革与完善。
一、法官惩戒事由概述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含义
法官惩戒事由是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即指对法官惩戒的事实和理由,是主体基于何种缘由对法官加以惩戒。惩戒事由为权力的实施界定了领域,惩戒主体要在法定事由所规定的领域内来判断应否启动惩戒程序。[1]
笔者认为在“法官惩戒事由”的定义中,“惩戒”是关键。要理解法官惩戒事由必须对惩戒下定义。“惩戒”的原意是“通过处罚来警告”。如我们仅用文意解释的方法,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通过对法官施以处罚来警告他不要再犯某些错误。但这个概念未免太过抽象,所以我们可以探索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帮助理解。首先我们可以从惩罚的主体即谁可以对法官进行处罚为出发点;其次,可以考虑这些主体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或依据可以对法官进行处罚;最后,这些主体对法官进行处罚的程序又是什么。
首先,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而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可以说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司法权实质是国家权威裁判权,为保证其国家性和权威性,法官惩戒的主体必定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相应的国家机关。虽然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惩戒机关,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是都为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法定机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非法定机构不能成为惩戒主体。具体而言,法院内部的某个部门或者是单独设立的“惩戒委员会”等法定机构才有可能成为法官惩戒的主体。
其次,法官惩戒的原因和理由即法官惩戒事由。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等天然缺陷,使得法官不得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而法官惩戒是对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的限定,为法官权利划定了边界。法官在职务内的不当行为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地损害,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另外,社会主体可能对法律并不了解,但是可以通过法官的行为来了解司法运作,所以需要被约束的不单单是法官职务内的行为,在职务行外的行为也要受到严厉的规范,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很难想象可以成为一名公正的法官。因此不论在职务内还是在职务外,只要有损于司法的公信力都将受到惩戒。
最后,非经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对法官进行随意性惩戒。受司法传统影响,有些国家区分了法官弹劾程序和一般性惩戒程序,也有些国家认为对法官的弹劾、罢免属于法官惩戒的一种方式。法官惩戒制度在广义上的概念通常包括法官弹劾与一般惩戒,狭义概念仅指法官惩戒。笔者认为弹劾也是惩戒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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