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角色商品化侵权问题研究【字数:13325】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概述1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概念1
1.商品化权的性质1
2.商品化权的分类2
(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构成2
1.商品化权的主、客体 2
2.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 2二、虚拟角色商品化侵权责任的构成3
(一)侵权的主体和归责原则3
(二)侵权行为4
1.联想4
2.丑化4
3.混淆4
(三)以“葫芦兄弟”角色侵权案为例5
三、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的不足5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保护现状6
(二)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不足6
(三)商标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不足6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不足7
1.保护主体7
2.权利目标7
3.保护方法7
四、对角色商品化保护的建议7
(一)保护商品化权遵循的原则7
1.先占原则8
2.合理使用原则8
(二)完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侵权认定和赔偿8
1.侵权的认定8
2.侵犯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的归责与赔偿8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虚拟角色商品化侵权问题研究
引言
虚拟角色,顾名思义,是通过各种作品呈现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出来的相对于“真实”而言的虚拟形象,它们来源于作品,原创且享有知名度,拥有特定的称谓和包装,并且有着独立价值,独立于其他客观事物而存在。同时,虚拟角色商品化作为当今社会经济的新生产物,是时代潮流大势所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伴之而来的是钻营者侵权案件频发,因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亟待设立。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概述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概念
1、商品化权的性质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将虚拟角色从作品领域转变到商业领域进行传播和销售,该权利实质是市场经济下商人通过各种商业盈利活动扩大虚拟角色的影响力,提高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从而扩大消费者人群,应当注意的是,协调虚拟角色权利人和商人之间的利益碰撞、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性质的确定有利于更深一步结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由于其角色形象是来自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角色也在作品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学者们对其权利性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属于“新型知识产权”,这是针对于其创造性成果得出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源于法律,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且具有鲜明的权利属性,应属于“无形财产权”。[1]
笔者倾向于将这一权利纳入无形财产权领域,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享有无形资产权利的形式和行使权利的特点。这种权利客体不是虚拟角色本身的形象,而是属于商业版块,植根于虚拟角色商品化对公众消费的吸引力,它注重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综上所述,这种新型权利应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
2、商品化权的分类
根据作品的类型和人物的表现形式,创作者所创造的虚拟形象不同类型的人角色大致可分为文学角色,卡通角色,视听角色:
首先,文学角色。作者对于笔下文学作品中的角色仅是通过一定篇幅文字的描写,并且贯穿于行文的始终,通过文字间的描述可以获取角色的相貌、穿着、形态等。每个读者在阅读过程中都能将文字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和社会背景进行自由想象,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同样的话每个人的感受也是不同的。
例如,《红楼梦》中刻画的金陵十二衩,在不同的读者心中这十二衩各有各的不同。因此,文学人物是高度不确定的,往往不被选择为商业化的对象,在确定权利是否构成侵犯时,也很难有一个清晰完善的标准。
第二,卡通角色。不同于文学角色的载体,卡通人物呈现为漫画书、动画片和电子游戏等更有直观视觉效果的作品中,是创作者更为直接创作的更具直观效果的图像。卡通人物比起文学人物虚无缥缈的不定性,其具有特定的、独特的视觉形象。具有鲜明的特征和性格,能让观众身临其境并有丰富的感受和深切印象,如哆啦A梦、Hallo Kitty、米老鼠等,这些卡通形象都适用于商业化包装和开发,可以做成年轻人和小孩喜爱的周边、玩偶兜售,可以包装成景区内吸引游客的公仔,甚至可以直接将角色作为公司或企业的注册名称。[2]同时,大众喜爱的网络游戏中纷纷涌现了出现了许多精致而现实的虚拟角色,并且具有鲜明的外观和特有的技能,让玩家有趣味,所以应该作为一种卡通人物。
第三,视听角色。视听角色是出现在影视剧中演员塑造的真实形象,首先,它是由真人扮演有着特定的视觉形象呈现出来,比如刘亦菲在《天龙八部》扮演的王语嫣,其电视剧内容是根据小说改编,所以与作品角色也有重合之处;其次,视听角色的呈现取决于演员自己理解和肢体语言进行表现,从而得到观众认可,如《封神榜》中扮演苏妲己的温碧霞,将狐狸精形象刻画得十分贴切,让人过目不忘。同样,演员在不同的剧中也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比如赵薇在《情深深雨蒙蒙》里面饰演身世凄凉陆依萍,而在《还珠格格》中扮演小燕子,并且在拍广告、做宣传等活动中又是演员本身。[3]令人忍俊不禁的是,影视剧中有的恶人形象深入人心,如容嬷嬷,少数观众就会将角色同演员本人对应起来,这是不宜的,视听形象与演员本人并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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