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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字数:12048】

2024-02-25 15: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幼儿乃至青少年阶段是个体成长的重要环节,保护儿童权益,使其健康、安全地成长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儿童成长环境变得更加复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已有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刑法规制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漏洞,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困境重重。如何完善刑事规制、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亟需探讨的问题。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虐待儿童行为的研究 2
(一)概念界定 2
1.儿童的界定 2
2.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界定 2
(二)虐童行为的分类 2
1.以伤害种类划分 3
2.以虐待主体划分 3
(三)虐待儿童行为的特点 3
1.难以被发现取证 3
2.受害儿童年龄与被虐待可能性相关 3
3.虐待行为通常会重复发生并趋向于严重化 3
二、国内外虐童法律规制的比较 4
(一)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4
1.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4
2.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缺陷 4
(二)国外虐待儿童法律规制情况 5
1.美国 6
2.英国 6
3.日本 6
三、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6
(一)观点评析 6
1.设立专门的新罪 7
2.引入暴行罪 7
3.修正虐待罪 7
(二)对我国刑法规制儿童虐待的建议 7
1.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 7
2.明确虐待儿童的内涵 8
3.明确罪名的适用,调整虐待罪的刑罚力度 8
4.修改虐待罪诉讼模式 8
5.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8
四、结语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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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言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其发展密切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家族的兴衰,更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的综合国力。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享有生存、受保护、发展和参与四项最基本的权利。他们不止是家庭的成员,更是国家的公民。而其群体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对儿童提供特殊全面的保护。纵观全球,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儿童权益的保护,并已有了相对应的体系。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虐待这一对儿童身心产生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1]
近年来,全国各地曝光多起虐待儿童事件,“温岭幼师虐童案”、“南京李征琴虐童案”、“红黄蓝扎针事件”等等触目惊心的案件报道不断进入公众视线,挑动社会的神经。《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扩大了虐待罪的使用范围、补充了虐待罪的诉讼模式。这是儿童保护工作进步的一个推动力,使得很多典型虐童案件有法可依。
然而在我国复杂的国情下,利用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并非易事。一方面,传统儒家文化对我国的现代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在我国的社会伦理体系的影响下,无论是家庭内部还是社会生活中的虐待儿童案件往往都难以为人所发现,外力更难以介入作为。因此,虐待儿童类案件的法律监管道路一片泥泞。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儿童保护并非无法可依,但是在适用实际案件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在儿童保护的刑法规制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关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罪名适用上,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规制虐待行为尤其是非家庭成员时,显得十分尴尬;二是在刑事法律在保障形式上,对是否维持刑法现状、是否增设新罪、是否对犯罪主体进行实质解释、是否对虐待罪条款进行适当修正等问题存在分歧。
着眼于我国的国情,建立发达国家同等水平的制度,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牵涉到多个主体,是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巨大社会工程。当下,恰当利用刑法规制能够在较高效率地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帮助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弥补虐童行为立法上的不足,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虐待儿童现象,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本文针对现行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立法的缺失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调整方案。
一、虐待儿童行为的研究
(一)概念界定
1.儿童的界定
对儿童年龄的界定是研究虐待儿童问题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8 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儿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时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笔者认为,综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充分保护儿童权益的宗旨,应将本文儿童界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2.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界定
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但由于社会环境和历史的差异性,不同国家对于儿童虐待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界定。广义上的儿童虐待的概念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地完善。目前较普及的是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防止虐待儿童会议上给予的界定,即“儿童虐待(Child Maltreatment)”是指在有相关责任、义务和能力的条件下,各种形式的身体或精神的折磨、性虐待、忽视、放任、商业的或其他的剥削,并导致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以及尊严受到实际或潜在的伤害。”
除刑法和宪法典外,我国对虐童行为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3]虽然没有专门的儿童虐待救济立法,且现有法律法规对虐待儿童行为并没有准确的界定,但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对于儿童保护的精神是与国际相接轨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于虐童行为的界定暂可参考世界卫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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