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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国家赔偿之框架构建【字数:11140】

2024-02-25 15: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近年来出现了多起食物危害健康的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极大讨论。它不仅危害人们的健康,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食品企业的信誉,易于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食物致害事件发生后,需要讨论如何立刻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和赔偿。当下对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仅限于民事责任,当经营者或者生产商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时,受害者很难获得救济。因此,如何保护受害者的受偿权利已成为待解决问题中的首要任务。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成熟的国外立法经验,确认对此类事件的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义务,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有权向国家索赔。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现行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概述2
(一)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现状2
(二)现行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的问题2
1.民事赔偿责任的缺陷2
(1)赔偿主体无法承担赔偿责任2
(2)民事赔偿举证困难2
(3)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3
2.国家赔偿责任缺失3
二、食品安全事故中引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
(一)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必要性3
1.政府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具有监管职责3
2.政府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负有监管职责4
3.政府有责任保护人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4
(二)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重要性4
1.国家赔偿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不足4
2.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4
3.有助于国家赔偿法的完善5
三、构建食品安全的国家赔偿制度体系5
(一)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5
(二)明确食品安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6
(三)确认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6
(四)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和7
(五)建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7
四、结语8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致谢8
参考文献8
浅析食品安全国家赔偿制度之框架构建
引言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遭受着食物卫生安全的困扰,它不仅使人们的健康遭受很大风险,也影响了人们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主要在监督和救济方面存在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和研究更多的集中在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上,对救济的相关规定却相对模糊,导致大量的食品侵权事件中很少有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足额补偿。这是因为即使受害者知道自己是由于有毒有害食物致害,也很难举证。此外,即使消费者最终胜诉,侵权公司也常常无法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甚至最后导致公司破产。
但监管和救济应当双管齐下,都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我们在重视监管的前提下也要确保对受害者救济问题的解决。这就需要研究当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制度,总结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缺陷以及对于相关的救济制度建构提出建议。
一、现行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现状
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可分成三类: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只有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规定了赔偿责任。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消费者遭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受害者可以向经营商或生产者索赔。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主体来要求赔偿责任,若事故原因不是由该赔偿主体造成的,赔偿主体可以向另一责任主体追偿。这里适用的是第一责任制原则。[1]
食品损害事件发生后,侵权人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三个层面:直接损失,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直接损失主要是针对被侵害权益的消费者,侵权人应该首先赔偿受伤者的直接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因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消费者失去生活来源和生活负担增加的费用;若因伤致死,则死者家属应获得死亡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此外,侵权人还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补偿金额可以高达有害食品价格的十倍。[2]
(二)现行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的问题
食品侵权发生后最重要的是及时的赔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维护社会秩序。但是,目前的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1.民事赔偿责任的缺陷
(1)赔偿主体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有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还款优先员工工资和欠税,普通债权最后承担。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在偿还社会保险和税款后,受害人才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请赔偿。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往往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甚至得不到任何补偿。“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的受害患儿补偿结算率为零,也就是说消费者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补偿。[3]这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有很大的影响。
(2)民事赔偿举证困难
(3)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经常具有大规模性,事故有很多直接受害者导致涉事企业需承担巨额的赔偿。同时,就算消费者得到企业的赔偿金,也可能无法承担持续的巨额医疗费用。例如“三鹿奶粉事故”中受害患儿必须首先存在于当地卫生部门建立的儿童数据库内才有可能得到赔偿,此外还必须带有以前一次性赔偿的支付单,这些通常都不能弥补受害者事故的损失。以及如果受害者不接受一次性赔偿,他将不会及时得到治疗,影响康复和未来的身体健康,而受害者无法找到合理的救济。
2.国家赔偿责任缺失
我国已经对食品安全在行政方面规定了国家救济责任,但缺少国家从赔偿的角度帮助受害人的详细规定。[4]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对这一部分的具体规定。只规定了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的医疗援助责任,但是在民事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后,并没有规定国家如何向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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