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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不当适用的规制【字数:9707】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经验准则为民众在认知全球的阶段,构成一类客观所有无可取代的学识。在产生经验准则不适宜的阶段,诉讼人也没有办法在诉讼阶段寻求到科学的救赎渠道。面对上述缺陷,对已有的不适宜经验准则的情况实施调整是极为关键的。通过研究日本、德国的相关制度,借鉴经验,通过落实自由心证原则,建立当事人程序保障和人民陪审制度,从而实现对我国经验准则进行合理规范,让经验准则能够帮助司法人员判决案件,这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极大的助益。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 经验法则概述 2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 2
(二)经验法则的特点 2
1.客观性 2
2.无限性 3
3.抽象性 3
4.盖然性 3
5.区域性 3
6.年代性 3
(三)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 3
1.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功能 3
2.考评证据的效力 3
3.明确案子事实 4
二、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不当适用的情形及成因 4
(一)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的案例 4
1.滥用经验法则 4
2.经验法则使用缺点 4
3.不到位地使用经验准则 4
(二)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不当适用的成因 5
1.法官的个人原因 5
2.经验准则自身的不可控性 5
3.当事人缺少对经验准则使用的参加权与质疑权 5
三、域外国家和地区对经验法则不当适用的规制 5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经验法则不当适用的规制 6
1.德国对经验法则使用不到位的情况 6
2.日本对经验法则不当适用的规制 6
3.中国台湾对经验法则使用不到位的情况 6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经验法则不当适用的规制 6
四、民事诉讼中不当适用经验法则的规制 6
(一)立法规定适用经验法则的必要条件 6
(二)落实自由心证原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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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违反经验法则可提起上诉和质疑规则 7
(四)有关体制的构建与健全 7
1.保证中国司法人心透明制度,构建司法判例体制 7
2.完善当事人程序保障制度 7
3.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不当适用的规制
法学 张佳昱
引言
毋庸置疑,经验准则是当代自由心证体制下证据评审的依据,其在大众预判事件阶段有着关键效能。其为民事诉讼内一类不能缺少的逻辑运用,对认同案子事件与高效使用法制条款有着巨大影响。因为其本身有着一定的缺陷,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会有使用不到位的危机。笔者从多维度实施了解析,在参考境外国度经验的阶段,也给出了一部分在健全经验准则体制、从落实自由心证准则、上诉与质疑准则层面的意见。虽然一部分体制的健全无法一劳永逸,然而循规蹈矩地实施,可以缓解使用经验准则不到位的状况,为司法公平公正提供保证。
一、经验法则概述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
经验准则又被叫做经验定律,从词语来源的视角来说,其来源于大陆法,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词条阐释文档中,均参考生活知识、常规生活经验准则这个中国化语言表达,其与国际上的定义详尽而又有所不同。有关经验准则的定义国际国内始终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大致将其分为三类。[1]
其二,是约束宽泛的定义。经验准则来源于经验,并阐释相关事件的学识或准则,包含普通日常活动中涉及到的一部分职业科技或科技专项方面的准则。而且,经验准则又被叫做经验定律或经验规律。[3]此种理念划定的范畴非常广泛。一般被认定是经验准则的范围包括科学理念、科技学说或科技定律。由于经验准则是预判三段论的基础,需要体现出非主观性与普适性,所以被当成预判基础的经验准则隶属于常规知识。这种知识作为一种事物的发展常态,并非仅为人类的主观经验作用,它应具有一定确实性和合理性作为其客观基础。而非所有日常生活常识都可以纳入其内。
第三种是较为合适的概念。第一,经验准则为民众在长时间的产出、活动与科技试验中透过外部普适法则与常规定律的一类理智认知,在理念方面其不隶属不证自晓的认定范围。法律判决中的经验准则是社会平日经验准则的一类必须且特别的构成元素,其特别属性体现在司法人员通常通过解读本身的知识、亲力亲为的体会或被大众认同与接纳的那部分订立经验当成司法了理论的一类推导模式。[4]其次,经验准则是大众以经验归结整合后得到的有关事物特性与事物间常态关联的普适性学识或准则,其是大众在长时间的产出或活动实际中所构成的非主观性的成文法则。此类概念揭示了经验法则的主体“法官”,并且阐述了经验准则的非具象化、非主观性、普适性,其存在是有理可循的。[5]
(二)经验准则的特点
把握经验法则的内涵就必须理清它所具备的基本特点,这是理解经验法则内
在机理的重要一环。关于经验法则的特点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经验准备兼备客观特征与主观特征、具体化与非具体化、无涯性与有涯性相融合的特征;其次,经验准则有着一定范畴的宽泛性、数目的无涯性、普适性与非主观性,成果有着偶然性;再次,经验准则有着非主观性、合规性与定律性、普适性、无需证明性、无法律具体规定性、时效性、地域性八个特点。[6]依笔者看来,三种观点基本上对经验法则的特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性
经验准则是在平日活动中被大众所认同并且接纳,在反复运用阶段形成的统一意见,其内容兼备非主观性与定律性,其出现与存活是大众的意识所不能左右的。所以应遵从经验准则在判决案子中的如实映射,让事件的本质原因浮上水面,规避判决实效或判决有失公允。[7]
2.无限性
3.抽象性
经验法则的抽象性体现在它是一定共同认识的升华,而并不局限于某一具体事物。这是因为,虽然经验法则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归纳总结出来的知识,但它并非个别人所独有的经验,而是当个人实践达到一般人的共同认可后,再到具体实践的一定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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