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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字数:10972】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把地理标志列为一项知识产权客体,在协议第三节作专门规定。在地理标志保护中,首次将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升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层面其中,其中,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十分突出,本文第一章将分析对酒类产品作出区分保护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在第二章结合欧盟的立法条例,列出欧盟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特殊保护制度,并评析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作出额外保护对新旧世界两个阵营的影响,以及通过法国香槟酒行业协会对香槟酒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现状,更加全面得认识对酒类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欧盟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特别保护原因2
(一)欧洲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2
(二)新旧世界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2
二、欧盟酒类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3
(一)欧盟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特殊保护制度 3
1.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问题3
2.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问题3
(二)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额外保护制度 4
三、欧盟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案例分析以法国香槟酒地理标志保护为例5
(一)法国香槟酒原产地名称保护(AOC)的起源5
(二)香槟酒行业协会在世界范围内的原产地名称保护6
(三)香槟酒行业协会打击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假冒和侵权现象6
四、结语7
致谢7参考文献8
欧盟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引言
地理标志是指来自特定地区的商品,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主要决定了该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等特征。其概念最早出现在《里斯本协定》中,并明确定义于1994年出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由于需要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因国家而异或受到《巴黎条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提供相对有限的保护标准限制,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国际注册系统提供更广泛的地理标志保护。欧盟和美国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提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谈判内容,对协定2224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关于地理标志的特别规定。它为葡萄酒和烈酒提供额外的保护,也为其他产品提供一般的地理标志保护,满足不同商品的不同保护标准。
一、欧盟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特别保护原因
酒类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由来已久,TRIPS协定将葡萄酒和烈性酒与其它产品保护区分开来,规定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而欧洲理事会和委员会颁布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特殊保护制度,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欧洲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欧洲国家种植葡萄和酿酒有着悠久的历史。葡萄酒在欧洲国家,即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饮料,是各国经济交往中的重要贸易产品。葡萄酒产业已逐渐成为许多欧洲国家的基础农业产业项目之一。[1]16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和传教士将欧洲葡萄品种带到世界各地,欧洲以外的葡萄酒产业逐渐发展。由于独特的气候和酿造技术,大约在18世纪,法国波尔多和布莱恩两大葡萄酒产区代表了当时两种不同类型的高档葡萄酒,盛产世界知名葡萄酒。栽培和酿造技术已成为酿酒的基本标准。使用地理标志来标记葡萄酒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在那里葡萄酒容器上刻有葡萄酒的年份和出处等信息。同样,古罗马人在他们的葡萄酒容器上刻上了“保护葡萄酒生产区域”的信息。[2]
19世纪,当许多欧洲葡萄园的庄稼失去葡萄藤病和害虫时,地理标志在国际上占有突出地位.随着葡萄酒供应量的大幅减少,“对法国葡萄酒的需求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因此,激励措施区分法国葡萄酒也大幅上涨。国家原产地名称成立于1935年,创建了Appellation dOrigineContr6le(AOC)系统,用于指定葡萄酒的地理位置并进行质量控制,法国的AOC系统成为欧盟地理标志系统的先驱。[3]在20世纪,酿酒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开发了各种新的酿酒方法,使酿酒过程得到更精确的控制,从此欧洲以外的新兴葡萄酒地区得以迅速发展,成为欧洲葡萄酒的主要竞争对手。
由于葡萄栽培的悠久历史和独特的酿造技术,欧洲葡萄酒产业发展迅速,全球葡萄酒产量和质量均居欧洲首位。1991年至1995年,国际葡萄酒组织统计出全球葡萄酒平均年产量为26227.9亿升。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葡萄牙的葡萄酒年产量约占全球葡萄酒总产量的42%。2008年,世界上葡萄酒的总产量从2.666万亿升至2.723万亿升,和总输出的葡萄酒在欧洲共同体的15个国家约1.476万亿升,占50%以上的总产出世界上的葡萄酒。其中,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葡萄牙的葡萄酒出口量占全球葡萄酒出口总量的75.6%。[4]可见,葡萄酒产业在欧洲,尤其是在欧共体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经济地位。
(二)新旧世界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
如果把世界上主要的葡萄酒和烈性酒生产国进行分类,他们大致可以分为新世界和旧世界国家。新世界指的是欧洲国家已经开发的葡萄酒产国的殖民地,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和阿根廷等新兴国家,而旧世界是一些欧洲国家超过一百年的酿酒历史为主,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新世界国家致力于工业生产的葡萄酒,旧世界国家往往是传统手工制作的。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葡萄酒行业蓬勃发展,过去十五年来每年的销售额都在增长。业内专家预测,2008年的销售量将达到创纪录的3.06亿箱, 2007年,美国首次超过意大利的葡萄酒销量。如果目前的趋势继续下去,美国有望超过法国在2015年之前的葡萄酒销售情况。鉴于这种情况,美国和欧盟之间就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酝酿并不足为奇,葡萄酒地理标志是确定农产品来源和质量的手段。[5]
美国和欧盟在如何最好地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分歧,这可以追溯到两种文化中市场体系的演变。尽管美国经济一直以国家竞争市场为基础,但欧洲较老的国家的市场经济体是由封建主义和其他前自由主义经济体发展起来的。[6]由于它们在区分产品和促进竞争方面的作用,品牌名称从一开始就成为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欧洲国家历史上依靠地理指标来提供产品信息,因此没有在开发基于市场的经济体之前,开发品牌和商标等产品差异化工具。即使是现在,地理指标在欧洲市场中的作用也比商标更强,而美国市场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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