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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字数:11115】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在中国现代农业科技和种子产业的发展趋势下,新植物品种的保护正变得越来越重要。1997年,中国迈出了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第一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那时起,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不断加强,保护的有效性也非常明显。但是,我国种业保护起步较晚,制度的缺陷和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保护工作在实际中面临许多问题。本文将分析植物新品种的基本理论、法律保护的发展和现状,总结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并且结合自己的认识和观点,提出相应的对策。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保护对象及范围1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1
(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象和范围2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现状2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历程2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基本框架3
1.《专利法》的保护3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3
3.新 《种子法》保护植物新品种3
4.《农业法》保护植物新品种4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4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4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问题4
2.《专利法》存在的问题5
3.新《种子法》存在的问题5
4.立法之间不协调且缺乏整体衔接5
(二)司法实践和行政保护上存在的问题6
1.侵权判定复杂、技术性强6
2.侵权取证不易,索赔困难6
3.司法审判经验不足6
4.行政执法能力不强6
四、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6
(一)立法内容的调整与完善6
1.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
2.修改《专利法》7
3.完善新《种子法》8
4.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8
(二)加大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8
1.明确管辖,落实机构8
2.加强司法队伍能力建设8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3.严格公正执法8
4.加大行政司法保护联动8
五、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9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引言
为育种者营造良好的育种环境和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是保护我国新植物品种的初衷。但是,目前,在中国新植物品种的交换和流通领域,品种侵权和非法经营损害品种权利人的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阻碍了育种的积极性,不利于种子产业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因此,如何规范和完善新植物品种的法律保护体系,进而保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的切身利益,是我国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保护对象及范围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分狭义和广义,在1991年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中,新植物品种被称为“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和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断发生变化。”这是世界上植物新品种的广泛概念。[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所称的新植物品种是指经过开发的野生植物或人工培育的新颖、特异、一致、稳定且被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可以看出,中国在狭义上对新植物品种进行定义。我们保护植物品种主要是因为它们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新品种植物应该能够通过其独特的特征与已知物种区分开来,其名称也使它们与相似的植物区别开来。该新品种的相关特征或特性,在繁殖后排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可以保持一致,且不会在反复繁殖或周期繁殖后由于受到影响而被改变。[2]
(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根据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新品种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指所有植物品种。这意味着品种的形态特征是一致的,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并通过生物或非生物方法人工培养或通过自然界发现和开发的植物品种才依法被保护。因此,我们从法律保护范围中排除纯天然未加工,属性达不到要求的野生植物。
保护植物新品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育种者的权利。目前,中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品种的种植材料或本体的其他部分这类繁殖材料。所谓的育种者权利,指的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的排他的独占权。即未经品种所有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自由生产或销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将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其他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生产中重复使用。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历程
目前,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已超过2万件,授权总量已超过11000件。这些成就与近年来重点加强保护植物新品种密不可分。纵观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等措施不断优化完善。我国正在一步步为创造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种子产业科研创新的环境而努力。
立法的建立和完善显然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首要考虑因素。199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促进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程。1999年,中国承诺遵守197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水平,以更高的标准迎接国内外新品种问题带来的挑战。由于实施条例的目的,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于同年颁布了相关实施细则。2001年,农业部颁布了《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以及审查的基本原则,对经常出现在复审中的驳回品种权申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2003年2月1日,农业部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规定了侵权案件和品种假冒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时效、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2013年至2014年,国务院两次通过了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决定,对条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近年来,我国先后发布、修订了一系列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法规和优惠政策,用以加大保护力度。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明确的公告,从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进行征收。正在研究即将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将使我们的法律法规更接近UPOV1991年文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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