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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的问题研究【字数:10523】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则为公众行使以上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目前尚存在原告主体范围较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发展,明确并完善原告资格的认定,对我国公民法治素养的提高和法治政府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提出可行性、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研究和发展有所启示。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础原理2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2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一般原理3
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含义3
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价值3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4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4
(一)原告资格认定范围较窄4
(二)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5
三、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对策6
(一)扩大原告资格的认定范围6
(二)明确原告资格的具体标准7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诉7
2.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7
3.具有恰当的起诉时机7
4.原告与起诉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8
致谢8
参考文献9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的问题研究
引言
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我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了明显的逐年递增的趋势,而同时,我国行政法学学术界也展开了对相关理论问题十分激烈而广泛的探讨。而后,在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三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为了条例的更好施行,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时,这也成为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得以发展并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初步建立了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再之后,于今年四月初,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应了理论界的一些争论,并将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就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还远远不够成熟,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和完善,但是整体来说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比于相关制度较为发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仍然有着广阔的发展和完善空间。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行政诉讼类型,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同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须要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步伐。
笔者在本文中所探讨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的问题,影响着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影响着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直接决定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成功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进而进入到实体审理程序中,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和首要问题,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关键。而目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缺乏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明确规定,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身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原因,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我国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许多问题。故而,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一、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础原理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基础问题和首要问题,为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把握此问题,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等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下文将一一叙述以上基础理论。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今年四月初,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公布,新条例将于今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和完善,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11年之后,坚决贯彻落实了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精神,即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再次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其不仅体现在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更重要的体现在优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同时,此次修订也回应了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积极体现了自2008年颁布旧《条例》、2011年颁布《若干规定》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实践工作的新成果、新进展。[1]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的法律概念及特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面,必须是具有一定载体,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下来的信息,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同时,新修订的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应符合的原则和要求,即一方面,应当始终贯彻和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将其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保证公开的信息的及时、准确。
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的管制行政、干预行政非常不一样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事实行为,属于服务行政的一种,显然,这与行政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一样的。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地实现和保障了公众对于需要了解的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促进我国的政务公开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一般原理
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含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公众拥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则对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公众拥有的多种救济途径,同时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拥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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