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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程序问题研究【字数:15722】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同城镇化进度的不停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越来越常见,同时,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在增加。出于保护耕地、集约使用土地资源的考虑,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逐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理方案。本文从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多元利益主体入手,着眼于退出中具体的法律程序问题进行研究,进而通过程序设计以保障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搜集并剖析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宅基地退出的程序性规定,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措施,以期给宅基地退出实践工作带来些许理论参照。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宅基地退出法律程序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2
(一)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多元利益主体 2
(二)宅基地退出各利益主体的程序性保障 2
1.农户(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程序性保障 2
2.集体利益的程序性保障 2
3.政府利益的程序性保障 3
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程序性保障 4
二、宅基地退出各利益主体程序性保障规范的立法考量 2
(一)全国性规定 5
(二)试点地方实践中的规定 6
三、宅基地退出各利益主体程序性保障规范的反思 7
(一)宅基地退出信息不透明 7
(二)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未明确 8
(三)农民与集体、政府间缺乏协商机制 8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 8
四、宅基地退出程序设计的针对性建议与措施 9
(一)宅基地退出信息公开化 9
(二)明确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及其权限 9
(三)构建宅基地退出协商机制 9
(四)逐步放开宅基地入市限制 10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基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程序问题研究
引言
在工业进步、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各地的空心村现象日益严重,很多农村住宅闲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而城市的快速扩张又侵占了大量的耕地。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因为工作的需要,开始在城市定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居或者购买住房。另一方面,这也使得他们原来在农村的住宅无人居住,造就了两栖占地的状况。原来依靠控制农村住宅交易以保护耕地的政策在新的环境下已经基本失效。因此,需要转变政策思路,探索如何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同时减少农村住宅占地规模,从而保证耕地在总量上不减少。显然,这种政策转变的核心便是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1]112
当前有关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研究应当说是日益增加,学者们对于宅基地退出这一概念的定义也各有侧重。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物权法》上被定性成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使用权人则是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因此,所谓的退出毫无疑问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即农户自愿将自己的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村集体或者政府给以其适当的补偿。此外,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比较严苛的制约,一般不可以独自转让。但结合我国农村的现况去考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流转也是无可厚非的。自2015年由国务院颁布有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到2018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并逐步推广。很多地方不断探寻构建宅基地退出制度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深改组先后开辟了33个试点区,同时在33个试点县中推进部分试点区(如湖南浏阳)宅基地使用权跨村镇转让;一些地区(如安徽旌德)积极探索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并已发放了宅基地的抵押贷款。这些改革的手段使闲置的土地资源重焕生机,也丰富了农户的财产性权利。与农户自愿放弃并获取补偿的方式相比可以达到同样甚至更好的效果。因此,我认为对于宅基地退出这一概念应当作适度的扩张解释,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并由集体收回,也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基于这样的改革背景,除了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这两大主体外,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可能还牵涉政府及公共利益。可见在宅基地退出的法律程序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反观当前的关于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研究,大部分是从比较宏观的角度谈退出制度的建立,缺乏从微观层面的深入剖析。而从哲学角度来说就是要抓住主要矛盾,所以有必要从多元利益这一相对具体的角度切入,着眼于退出机制中基础性的程序设计问题进行研究。从程序制度建设方面,研究怎样保护农民于宅基地退出中的利益,梳理农民在退出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明确村集体、政府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凭借。从而发挥程序对农民实体权益的保障功能,确保村集体依法履行工作职能,把政府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思想予以贯彻。[2]用理论引导宅基地退出的实践,最终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并使改革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一、宅基地退出法律程序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多元利益主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极富特色的一项土地用益物权,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国情和土地制度政策造成的。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以得知,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作为村集体主要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自然是宅基地退出过程中重要的一方利益主体。而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是其中主要的利益方。再者,鉴于现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宅基地流转范围有所扩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也可成为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人。针对这部分人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引起重视。此外,宅基地退出从政策制订到试点实践,这整个过程中政府可以说是起到了一个主导作用。尤其对于自愿有偿退出这一途径,补偿方式及标准与政府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宅基地退出当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针对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需要构建完备的法律程序,并从中表达多元利益的程序诉求。通过程序设计,规定退出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各个利益主体在退出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还有各主体依法行使权利的根据。这样才能将多方利益予以平衡,处理好农民、村集体及政府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凭借程序的利益保障架构,充分实现每个主体的实体权利,确保宅基地退出工作真正落实。继而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序推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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