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字数:11652】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将区位特征转化为经济竞争力的制度,其本身包含着大量的人文地理与社会经济价值。在国际贸易竞争与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的近况下,中国作为第一产业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的完善对于开拓相关国际市场与增强我国在现有国际商业往来中的地位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现有立法还不完善,相关专门性的法律仍有着不少的框架性问题急需解决。地理标志具有天然的知识产权属性,本文尝试通过研究国外较为成熟的保护制度与经验,总结概括国内多年相关成果,按照国际较为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和方法,挖掘出目前我国产权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针对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相关的制度建设提出合理的思考与举措。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2
(一)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现状2
1.禁止性规范2
2.授权性规范3
3.其他特殊规定3
(二)我国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现状3
二、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4
(一)重叠保护与权力冲突现象严重4
(二)地理标志特有商标权界限不明确5
(三)商标命名与产区划定缺乏严谨5
(四)商标善意取得与继受制度缺失严重5
三、国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借鉴5
(一)专门的地理标志法保护6
(二)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6
四、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6
(一)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权的独占性6
(二)建立起多层次可联动的保护体系7
(三)建立地理标志的相关诚信认证与准入体系7
(四)建立起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7
五、结语8
致谢8参考文献9
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法学152 王珩
引言
伴随着当前席卷全球的各个行业的生产、供给全球化浪潮,世界各国经贸的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也是愈加显著。随之而来的,是与之相关的产品地理标志开始受到关注,其价值也是节节攀升。对于地理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标志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观之我国,由于拥有着广阔的国土,以及保有着多样化与适宜的气候和环境,因此,使得我国具有丰富多样的农、林、牧、渔资源,[1]诸多第一产业为我国提供了极富地方特色和人文传统的产品,这些产出大都具有明显的地理标志。在目前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下,身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正努力践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尽到应有的义务,同时,对于我国自身来说,加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进一步促进当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与过去相比,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及其相关保护,中国投诸了更多的精力,也增强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尽管有所突破,但目前的体系仍存在缺陷,例如,与地理标志商标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较少,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备。在中国法律改革的现阶段,对地理标志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坚持以《商标法》为执法与立法中心,同时由地方或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来进行协同。[2]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双轨制有一定的缺陷。有学者指出,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积极的,有很多保护措施,但从全球视角来看,缺乏衡量标准导致“立法过度混乱”,从而导致不可避免的产生立法的重叠与矛盾,急需通过统一相关部门与政策来解决日益增加的地理标志法律冲突。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通过签订与参与制定《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积极尽到了成员国义务,也履行了作为一个地理标志大国对于加入时做出的承诺。出于履行规定的义务与更好的适应世界贸易的目的,在近些年中,颁布于修订了新的《商标法》,同时也进行了包括《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在内的多个部门法律与地方政策的修改。新设立的规定,其目的便是更好地做到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同时也依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其所要求的葡萄酒和烈酒进行了特殊保护。这种多层次法律保护方式包含着极为广阔的客体范围,除在农产品之外,还包括有食品和轻工业加工产品,但这种保护模式在立法根源与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3]
与欧洲这些对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建设方面有着长久经验的国家不同,中国对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且没有前法用于沿袭与参考。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运用双规并行制度给予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也就是《商标法》与部门法相结合的模式。《商标法》的保护,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各种国际贸易条约的加入时的客观要求,目前将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通过并入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法律体系,予以救济。[4]而部门与地方法的保护主要是对于欧洲相关保护的一种借鉴,针对《商标法》规定的类别,适用农业农村部与知识产权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文件。
(一)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持着主要由《商标法》从知识产权角度对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监管与保护的法律框架结构。并且,在2018年3月,中国国家机构改革行动中,对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都进行了重组和整合,通过《商标法实施条例》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法》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法律关系中,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与注册批准予以规定。[5]通过这次权力机关的调整,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承担对该权益进行法律方面保护与登记的行政职能。新《商标法》修订后,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6]并运用强制注册登记的方法对地理标志予以行政保护,但是,商标法保护模式下以禁止性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的地理标志的框架还依然保存着。
1.禁止性规范
到目前来说,在维护大多数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中,《商标法》第16条依然是起根本作用的法条。[7]该法条在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方面,做到了将二者融为一体——通过做出两点规定,它订立了地理标志的界限:若涉及到该权利的商品存在问题,那即可判定为涉及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法律问题,则其所适用的保护模式便可以启动,[8]同时对于让人产生错误指向的地理标志,也是绝对禁止和不予注册。新《商标法》不仅规定了禁止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同时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明确规定了,误导性的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是导致该权利商标被无效化的充分条件,在该商标权被攫取的五年内,该商标利益关系人和在先权利人可以优先选择,通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冲裁,从而利用将商标注册宣告无效的方式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563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