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初探【字数: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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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三权分置”与农地权利继承概述2
(一)“三权分置”产生的时代背景2
(二)“三权分置”的实质内涵与现实意义2
(三)三权分置新背景下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权继承的规定3
二、“三权分置”与家庭承包方式的可继承性3
(一)土地承包权的可继承性分析3
(二)土地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证成4
三、“三权分置”下家庭承包方式继承的障碍5
(一)承包权主体难以确定5
(二)初始承包时的身份要求导致继承困难5
(三)受到承包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束缚5
四、“三权分置”下家庭承包方式继承的克服路径6
(一)明确承包权的主体6
(二)区分权利原始取得的身份性与权利的身份性6
(三)兼顾保障功能与公平原则6
五、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初探
引言
“三农”问题是一个涉及平民的重要问题,多年来引起了中央的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它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在农民权利中,土地承包经营最具经济效益。中央新土地改革提出的“分权、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方向,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决定承包权的归属,从而对农民产生严重影响的权利。
在提出“三权分置”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在提出了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土地改革方向后,必须在改革实践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的基础上,适时改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审查。它继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争论,显然不符合中央土地改革的精神。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和土地经营权的继承是现实的。关于继承主体,无论其性质如何,都没有争议,因为管理主体不受农舍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限制。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合同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是合同权的财产属性的分离。[1]划分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约,达到了经营权转让的目的。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三权转让后,承担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初始取得时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地位赋予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在中心提交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改革的指导下,对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的审查实际上是及时进行的。
一、“三权分置”与农地权利继承概述
(一)“三权分置”产生的时代背景
其次,中国化应是人类城市化的核心,这是需要在整个层面上建设的道路。我国经济已经处于一个转折点。为避免中等收入下降,必须保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增加城镇化,扩大内需。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促进城市人口有序的城市化,需要一个新的城市化来帮助土地政策。但是,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满足新筑中国化的发展需要。滕肯教授说,“农民”在农村持有土地权利,但他们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工作,城市社会得到保障的现象被称为“土地进城”。他认为,这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直接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户籍制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权利。农民生活在城市,但他们不想改变他们的户籍,在城市定居。土地权利可能会丧失。然而,没有户籍的生活是不方便的。这一点在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领域尤为明显,例如,农民的子女为了偿还高额债务而入帐。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有效保护农民农业用地利益的,对鼓励农民进城定居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可以在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中发挥合作作用。
(二)“三权分置”的实质内涵与现实意义
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向“三权”结构转化是对农地权利法律制度的一次重组。“三权”是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颠覆,法律界对“三权”持相反意见。反对耕地“三权”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违反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作者对此持相反意见。一物一权的“权”应限定为一物一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其次,我认为合同权和管理权不是安排在一件事上的两个内容的相似的利益,合同权是单一权利,只有管理权才是利益权。[3]故一项权利在其权利之后已经失去生命力。有学者认为,有效利用耕地可以通过出租土地来实现,但“三权分置”的改革是不必要的。作者有不同的看法。将该产权的土地管理权与该债权财产的土地租赁权进行比较。第一,土地管理权的期限可以超过现行合同法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20年。这可以满足农场管理长期生产管理的需要。第二,土地管理权具有比土地租赁权强的财产属性。土地管理权可以设定为抵押权、转让权和信托权。第三,土地管理权以其名义受到起诉和上诉。这加强了对土地管理的法律保护。
(三)三权分置新背景下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权继承的规定
在“三权分置”的背后,在我国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必须及时改变土地权利继承问题的意识。本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审查,必须以“三权分置”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审查代替。目前,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者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各个领域都作了大量的解读,但对农地改革的法律规范仍有系统的分析。对这三个方面的专家解读一些政策承诺超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则的范围。在政治语言中很难用法律术语代替。这不符合现代农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和规范的趋势。从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改革进程,可以归结为实践、政策指导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在基础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获得国家政府的批准后,农民通过政策性文件进行引导和传播,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通过法律性文件进行净化和解答。因此,与农民的倡议相比,法律规范明显延迟了制度失灵的突破。造成《继承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都做出过规定,但是立法上各个规定的具体内容之间又不甚清晰明确,更是缺乏继承制度的细致规则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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