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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字数:8626】

2024-02-25 15: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个人信息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产生联系并进行交流的桥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生活方方面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个人信息由于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承载着巨大而潜在的经济利益;但是,个人信息也因价值巨大而遭受不法分子的觊觎。然而,纵观我国立法的记录,一部可以用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单行法是我国一直缺失的,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都分散于诸如民法、行政法这一些部门法中。但是近几年,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悲剧频发,仅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有力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就需要依靠刑法这一最后的屏障来担起重任。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绪论1(一)研究背景1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2
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理由与依据2
(一)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现实性与严重性2
(二)个人信息非刑法保护的局限性2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3
(一)前置性法律法规缺位3
(二)非法标准判断不一3
(三)“情节严重”认定不明3
(四)刑罚规定不完善3
1.法定刑配置存在缺陷3
2.尚未明确罚金额度3
四、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4
(一)域外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经验借鉴4
1.美国4
2.日本4
(二)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4
1.颁布前置性法律法规,完善刑法与前置法律的衔接4
2.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4
3.完善刑罚设置5
(1)完善罚金刑5
(2)增加从业禁止规5
五、小结6
致谢6
参考文献7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引言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而变得越来越紧密,个人信息的获取也变得越来越简单,“信息”一词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大。它不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再只是人与人用来沟通的媒介,而且被赋予了更多的经济、政治价值。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不再仅限于民法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也已经与经济利益产生巨大关联。公民自身可以通过自己的信息获取利益,同样的,不法犯罪分子也能通过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来获利,而且获取方式愈加简单,使得不法分子层出不穷,千方百计地来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使公民遭受了各种不同程度的损失。[1]因此,通过刑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单行法来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愈发严重,为了抑制愈发严峻的社会形式,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进行威慑,我国己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设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完善。但是刑法作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的保障,在缺少一部前置法律来打击不法分子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刑事手段显得有些不太合理,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保护力度不够、保护范围狭窄以及受侵害后的救济力度不足等种种问题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从刑法典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这方面犯罪的规定在仍然不尽完善,还存在着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认定问题,司法救济单一和缺乏前置性法律的问题,犯罪主体不够完善的问题等等。令人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在对原法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也降低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还增设了更高的法定刑。[2]这是我国迈向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坚实一步,同样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工作者为适应当今社会变化的与时俱进。这虽然是一大进步,但通过实践的结果来看,仍然存在不足,并且各方学者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所以导致立法技术的相对不成熟和相关立法经验的欠缺等原因,导致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笔者通过阅读文献资料,对比西方立法先进的国家,如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目前的有关法条进行分析,并尽可能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理由与依据
(一)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现实性与严重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年6月22日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不难发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常态,许多网民明知信息泄露却也无能为力,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受垃圾短信,诈骗短信骚扰的网民数不胜数,被骚扰是小事,有的网民表示甚至遭受经济损失。[3]同时,还发生了一系列令人痛心的悲剧:2016年8月,骗子冒充学校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借口骗取了准大学生徐玉玉学费9900元,徐玉玉因伤心过度在回家的过程中晕厥离世;不出一个月的时间,另一个学校的大二学生宋振宁也因为遭受同样的骗局,以同样令人痛心的方式丧失了自己年轻的生命。[4]一个月的时间,两条鲜活的生命就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后续犯罪离开了人世,比起对逝者的同情与惋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应该做的是反思犯罪分子为何能够对被害人的信息如此了如指掌。美好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却因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而受骗。这仅仅是媒体报道出来的,每年全国各地的大学开学季又有多少准大学生会像徐玉玉和宋振宁这样受骗,在我看来绝对不占少数。由于媒体的报道,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但是一旦这些案件的热度过去,试问又有多少人在关注它呢?不依靠立法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这种情况永远无法改善。
(二)个人信息非刑法保护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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