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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字数:9449】

2024-02-25 15:3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着人工智能产品在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充当的角色逐渐增多,这个新事物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讨论。其在社会中到底充当什么角色,尤其是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事件中到底该如何在侵权法的大框架下确定其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分配。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因为人工智能产品其本身不拥有任何的财产,故不需要探讨其担责问题。笔者认为,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应当首先明确具体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以确保责任的合理分配。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人工智能定义及定性 2
(一)人工智能定义 2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定性 2
二、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特殊性质 2
(一)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性质特殊 2
1.人工智能侵权构成要素复杂 2
2.使用人或管理人通常没有主观过错 3
3.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3
三、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中责任认定 3
(一)人工智能产品的时期划分 3
1.弱人工智能产品时代 4
2.强工智能产品时代 4
(二)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4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
1.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4
2.过错责任原则 4
3.公平责任 5
4.具体免责事由 5
(四)根据人工智能产品自主性高低确定不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5
1.产品发明者 5
2.生产者和销售者 5
3.使用者或者管理者 6
4.公平责任,由发明者、生产者、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6
四、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制度构建 6
(一)保险制度 6
(二)人工智能产品强制登记制度 7
(三)逐步建设人工智能产品标准 7
(四)是建立人工智能缺陷产品召回机制 7
五、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关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法学152 徐凡
引言
在著作《弗兰肯斯坦》中,描绘的一个机器人拥有思想后与人类社会的故事。可见,早在很久之前,人们就已经想象过,也预料到总有一天人工智能产品会具有自己的思想和自我学习的能力。不过因为当时技术发展水平不高,这只存在在人们的想象中。但近年技术正在飞快的发展着,人们开始能切实的感受到人工智能时代即将来临。抱着期待又担忧的心情,人们希望其发展能够解放生产力,方便生活;但同时又害怕人工智能产品会对人类的生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尤其是近两年,国际上对人工智能发展与管控的声音也越来越响。例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地区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人工智能战略”,开始探讨伴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不可预料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产品的人格问题、其是否属于产品、侵权责任等等。人工智能在其发展过程中侵权案件早有先例,从大众汽车厂的机器人杀人,再到日本性爱机器人杀人事件等等。在这些侵权事件中,最需考虑的是:如何认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具体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从而可以填补法律占时的空白,救济受害人。
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遵循法律的逻辑,从而提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不给任何一方过大的风险和过重的负担。
本文首先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的定义和定性来明晰人工智能产品到底性质如何,从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中的担责主体,在这一部分要讨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对当前责任构成体系的冲击以及归责原则。最后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来应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人工智能定义及定性
人工智能定义
何谓人工智能,其实就是对人类智能理论、方法、技术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本意是解放人类的生产力,并且对人类的智能思维进行扩展,赋予机器类似于人类的智能,是一门新兴技术。[1]
给人工智能下准确的定义,困难不在于去理解“人工”,而在于“智能”。“智能”这一概念由于具有模糊性,难以确定。目前,最普遍接受的智能定义之一,由生命的个体习得知识或技能之后,将其应用于完成任务或士一种得出结论的能力。理解完智能之后,当我们再加上“人工”这个词时,唯一的区别便是这种智能是属于人工智能产品而不是生物的,但究其本质,智能的本质仍是一样。[2]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定性
人工智能产品从其叫法上来看似乎人们依旧认为其是物品。但目睹着沙特第一位人工智能公民的诞生,人们不再简单的视其为物品,其人格、隐私等等问题开始日益成为法学家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开始进一步思考,当其在社会生活中充当“人”的身份时,其还算是物品吗?此时,其不可避免的会对当前的侵权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如何定义此时的侵权,是产品侵权还是人工智能作为主体的侵权。该如何适用侵权法,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从而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
根据人工智能产品的自主性高低,分为不同层级的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自主性低,不具备自我决策的能力,必须依据人类的帮助才能完成相应的任务,这一阶段人工智能产品所作出的决策和行动均可以追溯到设计者在设计、编程中所嵌入的思想。而在强人工智能产品时代,人工智能产品可以进行自我学习,掌握新的超越系统以外的知识,从而作出自我决策。[3]此时其作出来的一些决策并不是人类所能够操纵的,可以说人类,甚至包括产品的设计者都根本无法预料人工智能产品会作出这一决策。
下文将从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产品两个时期去探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该如何明确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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