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方式探究【字数:1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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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起源与变革1
(一)起源与发展1
(二)新媒体时代的变革 2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界定2
(一)体育赛事转播相关权利的国内外学说2
1.欧美学说 2
2.国内学说 2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实质内涵 3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 3
1.初始权利——无形财产权3
2.衍生权利——知识产权3
3.二者联系与区别4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现有保护实例和学界观点 4
(一)通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4
(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4
(三)通过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5
(四)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作品,直接用著作权加以保护 5
四、体育赛事转播权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5(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实质内涵与特征5
(二)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6
1.从节目所需展现之内涵分析 6
2.从节目的内容之组成分析 6
3.从节目的技术之使用分析 7
4.从节目的未来之展望分析 7
5.从著作权法的立法之目的分析 8
五、结语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方式探究
引言
近年来,国务院发布的46号文件及其解读无疑显示了国家意图发展体育产业的雄心壮志。而体育赛事作为体育的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核心,其版权价值自然水涨船高,引起了诸多豪强的争抢,如腾讯体育5亿美元夺取NBA中国区新媒体版权,PP体育旗下赛事版权总值已过百亿等。然而,有关赛事转播版权的争端却也愈演愈烈。如被誉作“体育赛事转播权第一案”——新浪诉凤凰网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乐视、凤凰网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赛事画面作品著作权。此类体育赛事转播权侵权现象和如何保护问题,引起了体育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拟就其保护方式进行探讨。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起源与变革
(一)起源与发展
体育赛事转播最早出现在1936年的柏林奥运会上,电视转播广泛推广了当时一些高水平体育赛事,电视台也随之积累了大量的观众。二战后,电视广告业急速发展,在体育比赛转播间隙投放广告成为广告商和电视台互利互惠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体育赛事具有有限性和稀缺性,播放体育比赛的许可被各转播媒介所追捧并竞相购得,“体育赛事转播权”随即诞生。[1]
所以,“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名词是随着体育赛事的繁荣发展和更深层次的商业化运作而产生并随之固定的。[2]转播和直播其实含义分别很大,但在现实中的赛事报道使用过程中,现场转播、实况转播等词汇被媒体和大众频繁交叉使用,造成转播与直播含义的混淆,使得转播有时也有直播之意义。严格意义上讲,体育赛事转播权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语,但是由于在法律界并没有其他相关法律词汇以供使用,学者们讨论转播权侵权案件时也经常使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词汇。
(二)新媒体时代的变革
随着世界进入新媒体时代,观赛渠道、模式日益多元化。具备着传播快、携带便捷、交互性强等优势的新媒体不断冲击着电视等传统媒体的转播主导地位,越来越多的观赛用户选择使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途径。[3]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网络盗播日益猖獗,许多网站在营建网站上自行转播未经授权的体育比赛。加之国人尚未形成付费观赛的认识和习惯,盗播对版权方和购得版权的合法使用者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但由于网络传播迅速便捷、范围广泛,再加上盗播者往往技术手段隐蔽等因素,权利人的权益往往难以保障。因此,探讨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在网络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是十分必要的。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界定
想要探讨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性无疑是重中之重。但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界定,国内外法律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甚至存在着巨大分歧和矛盾。本部分将介绍几种代表性的国内外观点,并在最后提出笔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个人理解。
(一)体育赛事转播相关权利的国内外学说
1.欧美学说
(1)赛场准入说
“赛场准入说”是一项存于英国、德国、荷兰的古老学说。[4]此说认为转播权源于一项财产性权利——土地所有人拥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入自己领地;相应地,场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正是据其对场馆的控制,才得拥有准许转播机构进入场馆转播比赛的权利。
(2)娱乐活动提供说
“娱乐活动提供说”近些年流行于英国。[5]该说认为,转播机构与体育赛事主办方签订合同是和现场观众一样为了享受观赏比赛。体育赛事主办方兜售体育娱乐服务,转播机构购买并播放之,是一种实际上的合同关系。
(3)企业权利说
“企业权利说”认为体育比赛是一种商业活动,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俱乐部的一项专属性权利。[6]此学说主张保护体育俱乐部享有对赛事进行转播和报道的权利并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2.国内学说
(1)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著作权、邻接权
此视角在著作权法体系下进行探讨。有学者认为它属于著作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其属于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7]
(2)传统民事权利的框架下——合同权、物权
有的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项由契约而诞生的民事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合同权。[8]有的学者认为,体育比赛是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服务产品,体育赛事转播权就是此产品所有者的收益权,也就是物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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