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字数:1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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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三权分置”政策带来的影响和启示2
(一)“三权分置”制度的概念及影响2
(二)“三权分置”政策带来的启示2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重新解读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准共有性质2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质和财产性质得到分离3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功能得到分离3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的法律基础4
(一)土地经营权的主体符合继承法要求4
(二)土地经营权属于可继承客体范围4
1.土地经营权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4
2.《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了土地经营权的继续承包5
四、如何构建合理的土地经营权继承机制5
(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的继承者享有优先继承权5
(二)设立土地继承最小分割单位6
(三)允许发包方介入进行监管6
(四)委托土地银行对土地进行代管6
致谢6
参考文献7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都有着代代继承的传统,但由于现存法律中对相关问题语焉不详,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长期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纠纷不断涌现,且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但无论是在法理讨论中还是法律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都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有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归集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受到其主体为农户的限制,且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功能,[1]在法律未明文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宜作为遗产被继承。[2]还有学者指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将导致“土地碎片化”问题更加严重,可能会阻碍现代化农业的发展。[3]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以不允许继承为主流判决,即使是部分案件在一审中判决允许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往往会在二审或者再审中被推翻,例如在王乙与王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就以王甲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为由,认为其已经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子,因此否认了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在陈某某诉邵阳县岩口铺镇岩口铺村弯街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再审案中,法院更是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所以认为不会产生继承问题。然而,在已经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的当下,“三权分置”的制度正式被写入了法律条文之中,在新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明晰,关于其继承问题的解读也必将发生结构性的变动,上文中所提出的部分问题也都可以得到全新的解答。
笔者认为,在“三权分置”的大背景下,无论是从权利性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作为遗产继承都将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接下来,本文将借由“三权分置”制度入手,重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解读,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的法律基础,并对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产生一定价值。
一、 “三权分置”政策带来的影响和启示
(一)“三权分置”制度的概念及影响
“三权分置”制度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产物。自2014年12月起,我国开始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拆分,原本的一项权利被一分为三,分别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这三种权利既存在整体效用,也拥有各自功能。[4]之后在第二次修正中将“三权分置”制度被正式写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正文之中。
“三权分置”制度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的方面。[5]在过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的格局不仅局限了农村土地的流转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村民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三权分置”制度的设立则在打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限制的同时,也让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对象变得更具开放性,使外来资本有机会能够更好更快的助力乡村农业发展。[6]此外,该制度也缓解了村民因土地流转所产生的顾虑,使他们在转让了土地经营权之后还留有一份保障,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二)“三权分置”政策带来的启示
如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和一般的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相较于一般的土地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更小,仅局限于和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之间,发生的条件也受限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其所承包经营土地时限未满的情况下。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其本质也只是一种发生在更小范围内的,发生条件更严苛的农村土地流转现象罢了。因此,在“三权分置”制度保证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稳住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大背景之下,既然连流动性更强,牵涉范围更广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也开始被法律所放开,那么流动性相对较弱且发生条件受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更应该得到允许。
当然,相对于一般的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相较之下也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一般的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其起因大多是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农村土地,且其结果也普遍是使得农村的零散土地得到整合,得到更加规模化,系统化的开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则往往会导致“土地碎片化”的现象加剧,进而影响农村土地的集中高效开发。[7]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是可以通过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加以补救的,具体内容将在之后加以论述。
二、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重新解读
在“三权分置”制度确立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明晰。接下来本文会从三个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重新解读,以期为新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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