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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

2021-01-19 22:3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要:网购消费模式已经成为当下最为流行的主流消费模式,未来网购将持续发展。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许多消费者在见到实物之后表示与网络上相去甚远。虽然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得到确认,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文章将展开理论分析与对比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对保障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现实状况 2
(二)消费者反悔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3
1、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实践的缺陷 3
2、网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具体问题 3
二、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特殊性分析 4
(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条件 4
(二)网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程序 4
(三)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与合同法相关权利及消费者相关权利的区别 4
三、关于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建议 5
(一)明确反悔权行使的商品范围及属性 5
(二)明确反悔权的时间限制 5
(三)明确反悔权的适用方式 6
(四)明确法律后果 6
(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6
四、结论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浅议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
引言
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这也引发了大众的广泛热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的将消费者反悔权称为“冷静期制度”或“消费者之犹豫权”,德国等国家称为“撤回权”[1]。国内外相关立法在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引进这一舶来品的时候,国外的相关制度已经较为完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2]
在网购热潮日益兴盛的同时,众多问题随之暴露。网络经营者的准入门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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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管,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等,并且网上购物消费模式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消费者由于自然的缺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网上消费者的缺陷被放大,与传统模式相比,更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应运而生,就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网购消费者在行使该项权利的过程中容易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其行使条件与程序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将对当前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存在的问题、条件及程序进行深 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反悔权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和无条件撤销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这意味着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得到的商品在一定允许范围内,有权单方面要求卖方退货,而卖方不能拒绝,同时消费者也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新《消费者保护法》出台前,消费者反悔权得到一定认可,在现实生活中淘宝“7天无理由退货”可以看作是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在线购物的消费者可以进一步明确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公平贸易。但是当前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现状并不乐观,甚至面临诸多困境,具体分析如下:
(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现实状况
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行使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设定了反悔权行使的期限,在受到商品的七日内,也只是对反悔期间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消费者反悔权赋予了消费者一种特殊的、“不对等”的权利,消费者可以凭借反悔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是由法律规定。该权利体现了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状态,经营者是不享有这项权利的。国家强制力是反悔权实施的保障,也体现了这项权利的法定性。消费者解除消费合同并不需要给任何理由,不承担违约责任。[4]在反悔权制度中,行使期限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消费者对于该交易的必要性有一定的考虑时间,但是在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必须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消费者通知经营者之后就可以撤销合同,并不需要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才能实现。
反悔权作为一项形成权,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就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网上购物这种新型的交易中,法定的特殊撤销权应运而生。网上购物具有多种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很难实现实际的平等,消费合同往往显失公平。如果收到的货物与网络广告中的照片存在较大的偏差,那么合同订立就与消费者的原意存在明显的偏离,无法体现真实的意思表示。反悔权制度与《合同法》中第54条规定的合同撤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只是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广,而反悔权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反悔权的行使不需要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强制要求,消费者也不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只是相对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律因此设置了一项特殊的撤销权。[5]
通过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当前许多消费者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单方面提出退货的要求,并且不用和卖家协商,甚至无需写明理由。因此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时间对商品价值进行判断,并且更加大胆和理性地消费,从而促进商业市场的发展。这种权利行使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并且对信誉不佳的商家是一把利刃,时刻警醒着他们。
(二)消费者反悔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1、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实践的缺陷
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因为运营商的不当的诱导而作出冲动性消费行为,但是不能将反悔权适用于全部的消费合同中。有的学者曾经提出应当将消费者反悔权列入消费者基本权利的范畴,以此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由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适性,也就是说不区分消费方式与商品服务的类型,一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这种特殊的法定撤销权。这种制度规定无疑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根据外国的立法先例可以看出,如果消费者的撤回权没有与特定类型的合同联系在一起,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一个无法正当化的一般的撤回权。由于无条件的滥用撤回权,最终将导致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合同信用的问题。
反悔权制度的出现,针对的是网购消费等市场中消费者容易受损的权益,因此采用倾斜保护来加以规制。网络消费可以说是特定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但是权利的产生与权利的滥用如影随形,并且反悔权由于无因性、免责性等原因而将交易失败的原因全部归咎于经营者一方。在网购消费领域中,交易的顺利进行容易受到限制,市场秩序容易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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