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死刑适用价值分析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经济犯罪概述1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1
(二)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2
二、死刑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中的存废观点2
(一)国际上的死刑存废观点2
(二)我国的死刑存废观点3
三、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趋势3
四、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价值分析4
(一)死刑的价值4
1.死刑的公正性4
2.死刑的效益性4
3.死刑的人道性4
(二)死刑在我国经济犯罪中的适用价值5
(三)当前死刑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存置的价值分析6
1.从经济方面分析6
2.从民意面分析6
3.从政治方面分析6
总结6
致谢7
参考文献8
经济犯罪死刑适用价值分析
引言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越来越繁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犯罪也越来越多以多种多样的方式爆发。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中,死刑应该是最严重的处罚。那么在世界各国普遍渐渐废除死刑的大潮流下,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价值究竟如何?本文从经济犯罪的概念入手,结合世界潮流,试从死刑历来的价值以及死刑在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下的特殊价值来探讨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价值。
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虽然有很多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都在尝试着对经济犯罪提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但是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在学术上都还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没有统一的概念,没有普适性的界定。但是对于它的核心内容,大家的观点还是相同的。目前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外延式,即通过限定经济犯罪所囊括的罪名范围来界定,它主要有三种分类: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相对应的是广义说、狭义说,宏观说、中观说、微观说,最广义说、广义说,最狭义说、狭义说。二是内涵式,即对经济犯罪某一方面的内容的不同规定来界定。比如,内涵式的一种说法,经济犯罪是指犯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外延式来界定,因为就当前来看,这种界定最简单明了。
我国最早将经济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来使用是在1982年。随着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展,与经济相关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国也逐步加大了对此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一直没有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理论界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
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有的认学者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危害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其范围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的学者则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主义运行和经济秩序,侵犯社会主义公私财产关系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犯罪是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概念应该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涉及经济活动的犯罪。[2]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
经济犯罪作为犯罪领域内的一种特殊犯罪,在我国的处罚形式与其他犯罪形式一样,主要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
我国现行刑法共有455个罪名,其中有死刑规定的有55个罪名,可以看出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约占12.1%。而刑法分则第三章共有109个罪名,其中有死刑规定的有7个,分别是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99条集资诈骗罪。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中共有13个罪名,其中有死刑规定的1个,第263条抢劫罪。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共有13个罪名,其中死刑2个,分别是贪污罪、受贿罪。从中可以大致归纳出死刑在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所占的比例,约为7.41%。在整个死刑罪名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死刑占比大约为18.2%。虽然它所占比例不是最高,但是与全球其他相比而言,已经相当高。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在主要是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缺乏资格刑。[3]
二、死刑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中的存废观点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它用剥夺生命的方式来惩罚罪犯并依此来确保罪犯不会再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并且这种侵犯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目前的科技医学水平还不能让一个被执行死刑的人起死回生,也正是因为这样,死刑的存废一直被大家所讨论。
(一)国际上的死刑存废观点
关于死刑应该存置的主要观点有:死刑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死刑是人民伦理观和道德观的体现;死刑能够杜绝一部分严重的犯罪,还很能够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保持社会稳定;死刑从综合来看,是效益比较高的刑罚;法律和政治需要死刑;整个世界的趋势是废除死刑,但这并不能支撑废除之;从人的权利和人的道德性考虑也不应该废除死刑;从民众意愿的角度思考,死刑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关于死刑应该废止的主要观点有:死刑如果出现冤假错案那么将很难改变;死刑的价值没有理论中所设想的那么大;死刑是粗暴的、落后的,人类文明延续到今天,是不适合存在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教育;死刑不符合人道性;死刑的实施使对被害人的补偿不能够得到实现;死刑中的一些制度没有完全展示死刑制度最初目的,甚至可能成为缺陷。
而在坚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中,关于死刑的废出种类大约有四种:一是全部废除死刑,是指把所有罪名中的死刑都废除,一个不留。目前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死刑,比例很高,而且还在增加。二是部分废除死刑,是指对部分罪名仍然设置死刑,如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的犯罪。三是实际运用中废除死刑,指在刑法条文中还保留着死刑,在实际审判中依然会运用死刑,而且也许会执行,但是对适用条件加上了非常特殊的要求。[4]当下还没有废除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使用这种特别严苛的方式,如中国、日本、美国、新加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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