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QIA+”的法律保护构想【字数:】
“LGBTQIA+”的法律保护构想
摘要
现在LGBTQIA+群体在社会上的可见度越来越高,有些地方对其包容,而有些地方仍然对其处以刑罚,社会中对这类群体的歧视和不公时有出现,而他们需要的只是被平等对待。作者认为可以从法律上提供对他们的保护措施,也可以在法律之外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本文开头简述了世界其中六大洲中性少数群体的沿革和现状,然后比对大陆,做出了法律和法律之外保护性少数群体的借鉴之处,本文借鉴了以往相关论文的观点并加以修改,再新增了作者关于代理母亲等涉及可能到人类伦理问题的看法,并对此提出了作者理想型的解决措施,建构出一个对LGBTQIA+群体的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之外的法律保护理想模型,法律保护是基础,法律之外的保护则是升华,所以我的论文中提供的不仅是法律保护构想,还包括了法律之外的保护举措,虽然有些构想现在听起来可能有些冠冕堂皇,近年来想要实现也不大可能,但是理想模型也是为后人立法、改法、实践提供了想法与方向。其实LGBTQIA+的群体中的少部分人并没有采用主流的二分式的思维方式,但为了让读者阅读方便,本文在文中所提及的性别将利用主流的二分式思维方式,即将生理性别分为“男性”和“女性”,但社会性别则不限于此;性向方面社会中普遍都是分为“男性”和“女性”,但我想采用阿尔弗雷德博士等人的性取向研究报告里的性向分类,他们将人群中存在没有性关系和性反应的人归为一个全新独立的分类“X”,所以我论文中的性向分为四类:“男性”、“女性”、“男性和女性”、“X”;而“LGBTQIA+”我将用“社会性别”这个概念来区分这八个符号,而“+”在现有学说的分类中,分为了“P”、“K”等,但这个分类我不大赞同,所以在文中“+”这个分类我暂且不讨论。鉴于现有的文献和资料有限,大多都是讨论同性方面,其余的“BTQIA+”则少见,那么接下来有部分内容我将采用一些人们研究的同性方面的资料,来推理出其余性少数群体的现状,并做出合理的保护构想。本文作者的提议总的来说是针对性少数群体提出的,但作者想提议保护的对象还包含了一些阴柔男生和女汉子,这类群体虽然不属于性少数群体,但在社会中有时也会受到歧视和欺凌。本文在文章的后半部分,提议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法律之外的保护措施,构建出了一个作者认为比较满意的理想保护模型。
关键词:可见度;歧视;二分式思维方式;代理母亲;理想保护模型
一、绪论
(一)选题动机及新颖点动机
在我国,作者经常在公开的网络平台、知名学者的言论、人们的行为与言语,感受到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这类群体发声,但无济于事,人们认为他们张扬、鼓吹性少数群体的权益,甚至认为有一些人想发扬“同性才是真爱”观念,还有的认为艾滋病是男同性恋者才会得的病,这造成了性少数群体和其他群体的隔阂,所以我想通过法律和法律之外的手段,拉近群体间的距离,减少隔阂,也可以消除部分歧视。如果放到别的一些完全不存在这方面歧视的国家讨论,比如说加拿大,认为LGBTQIA+群体本身就与大家处于平等地位,那么讨论了就是一种歧视,没有必要讨论其平等权,因为它们本身就是平等的。而在中国存在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及恶意伤害,讨论了才会引起同类群体的共鸣和公众的重视,在有不平等现象的地方讨论平等才有价值,在这些性少数群体缺乏保护的地区讨论保护才有意义。等到大家认为我讨论的题目都成了废话的时候,那么我们中国“LGBTQIA+”平等的时代才是真的到来了。
(二)新颖点
以往的论文有的是讨论性少数群体的身份认同,有的是讨论同性恋群体的银幕形象,有的是对同妻的法律保护,还有的是讨论对性少数群体的立法保护,而我的论文不仅要讨论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构想了许多人权之后即法律之外的保护,不仅及于性少数群体,还及于阴柔的男生、女汉子这些容易被大众嘲笑和歧视的群体。作者将性别分为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生理性别通常采用主流的二分式的思维方式,就是我们所说的性别,即男性与女性,如“性取向”里的“性”,作者认为应当理解为生理性别,因为社会性别太多具体。社会性别在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分类,比如现在在FACEBOOK上就有56个非传统社会性别,而我的论文将社会性别分为了十类,分别为“异性恋男生”、“异性恋女生”、“L”、“G”、“B”、“T”、“Q”、“I”、“A”、“+”,除了“异性恋男生”和“异性恋女生”,我把剩下的社会性别统称为“性少数群体”。
二、介绍
(一)“LGBTQIA+”的概念
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同性恋社群”一词无法完整体现相关群体,“LGBT”一词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普及。“LGBTQIA+”特指L:Lesbian(女同性恋者)、G:Gay(男同性恋者)、B:Bisexual(双性恋者)、T:Transgender(跨性别者)、Q:Queer(酷儿)、I:Intersexual(间性恋者)、A:Asexual(无性恋者)。
按照二分法的主流观点,生理性别分为男性和女性两种性别。而社会性别则有很多类。女同性恋和男同性恋的概念就不用解释了,双性恋是指一个人既喜欢男性也喜欢女性。
女同性恋(Lesbian)性向为“女性”,分为t、p、h这三个小类别,分别为攻方、受方、可攻可受方,;男同性恋(Gay)性向为“男性”,分为1、0,分别为攻方和受方。但我个人并不认同这些的小分类,我认为同性喜欢同性是不分类别的,否则并没有摆脱传统的认为恋爱中必须有人扮演男性的一方,一人扮演女性的一方,甚至女同性恋中的一部分t们,会认为自己就是个男生,她们会有很强的割胸或者做声带手术的想法,甚至在公共厕所方便时选择进男厕,我认为其实这类t们可以归类为跨性恋者,包括男同性恋中的一部分0们,会认为自己就是个女生,会有如上类似的想法把自己变成一个女生,那么这些人也可以归类为跨性恋者。双性恋者(Bisexual)是既喜欢男性又喜欢女性的人。
跨性别者(Transgender)是指一个人在心理上无法认同自己与生具来的性别,相信自己应该属于另一种性别。甚至有些认为自己是女同性恋的铁t们,他们有些会去做割胸手术、变性手术、声带手术、上厕所时选择进男厕,我认为这类人可归类为跨性别者。同理,男同性恋中认为自己是女性,去做声带手术、变性手术、隆胸手术的人也可归类为跨性别者。而跨性别者和变性人可不同,变性人是做了生殖器官的手术而在生理上变成另一种生理性别的人,虽然跨性别者有些也会做手术,但这种手术并不是生殖器官的手术,如声带手术、割胸手术等。
酷儿(Queer),用来统称社会上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诸如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等非异性恋者,无所不包。有的性少数群体就比较排斥“Queer”这个词。因为这个词属于一个模糊的、概括性的词,所以在文中不做详细的保护构想,作者会对其它明确的类别做详细的保护构想。
间性人(Intersexual)分三种:(1)两性人或雌雄同体,即兼有睾丸和卵巢的人;(2)男性假两性人,即兼有睾丸和部分女性生殖器官,但没有卵巢的人;(3)女性假两性人,即兼有卵巢和部分男性生殖器官,但没有睾丸的人。解剖特征不符合常见男女标准的个体。间性人可能在染色体、荷尔蒙、内外生殖器、第二性征等诸多方面不同于标准的男性或女性状况。
无性恋者(Asexual)是一个不受性行为吸引,或者不会对性感兴趣的人,就是几乎从来没有过性欲望,且几乎从来没有性行为的人。就是听上去好像是个病症,但它和性功能障碍完全不一样,他们性功能没有障碍,但这类社会性别的人欣赏人就像欣赏艺术品,就算喜欢也不会想和别人谈恋爱。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无性恋者因生活所迫会选择结婚。
“+”是指未来还有很多可能性。“+”这个符号,是留给未来可能会出现的身份使用,就类似于法律条文中的兜底条款。最近有些人会在LGBTQIA后面加上字母P和K,P用于代表泛性恋(Pansexual)和多边恋(Polyamourous),K则代表虐恋(Kink)。泛性恋是指泛性恋的人,会喜欢有任何性别和性倾向的人。多边恋(或多重伴侣关系)是指相较于一夫一妻制,多边恋的人能同时跟一个以上的伴侣,拥有开放的性爱或恋爱关系,而且和出轨或滥交不同的是,参与这些关系的每个成员,都知道对方的存在,会同意、认可彼此的关系,并互相尊重;虐恋代表喜欢有一点性虐待的人,包括蒙眼、捆绑、支配与服从、虐待与受虐等行为,前提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同意进行才可以,而且过程中要一直保持开放、良好的沟通,且事先就要设定一个安全字,任何一方想停止,只要说出那个安全字,另一方就要立刻停止该行为。但是如果加上这种分类,那么性少数群体就过于庞大,且多边恋也许会涉及人类伦理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观点暂时不予采纳。而虐恋只是个人喜好,我认为也不应列入性少数群体中,所以我认为“+”暂时没有可以讨论的群体,等未来发现了合适的新群体再列入。
阴柔的男生和女汉子这类群体在社会中也时常会受到歧视和嘲笑,校园暴力有很多被霸凌的对象都是阴柔的男生,一些体型很像男人的女人比如很多女运动员,会因此被别人嘲笑为“女汉子”。这类群体也会时不时遭受歧视和网络暴力,所以这也是我想列入论文讨论的一部分。因为本文重点还是在性少数群体的保护构想,而且需要保护的群体多少都有相似之处,但阴柔的男生和女汉子并不属于性少数群体,所以这部分作者会在第五章保护构想部分顺带提出来自己的一些看法。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些群体的沿革与现状以及世界是如何对待他们的。
三、全球现状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成年人不论何种国籍,肤色,宗教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与进入婚姻”。《联合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明确保障了LGBT 群体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其选择婚姻的自由权。性少数群体不是越来越多,而是“可见度”越来越高。性少数群体的”
可见度”提高了,会给一些不明就里的人”性少数群体越来越多”的印象,要警惕担心”性少数群体越来越多”背后的思想,这很可能仍然是一种对性少数群体的恐惧。《中国性少数群体生存状况: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社会态度调查报告》反映了中国性少数群体在法律制度、教育、职场、家庭、宗教、医疗服务、心理健康、媒体、社会服务及其他领域的生存现状。报告还探究了性少数群体遭遇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以及社会公众对性少数群体的态度,这类群体在家庭里受到的压力是最大的,例如到了合适的年龄被迫与不喜欢的异性结婚生子,其次就是工作单位施加的压力。
在性少数群体中再进行比对,同性恋群体的可见度又要比其它群体要高,所以作者在本文举的例子很多都离不开同性恋者。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主要表现为五种:
(1) 同性婚姻合法化。如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新西兰等。
(2) 承认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如法国、德国、芬兰、新西兰等。
(3) 承认其公民在海外或国内其他行政区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但在本国本地区不进行登记。如日本、以色列、美国的加州和马里兰州等。
(4) 同性恋并不触犯法律,但是同性伴侣的任何关系都不被法律承认。如中国和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
(5) 同性恋违法。如非洲绝大多数国家、西亚及南亚等地区。
法律保护的措施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两人的结合,目前,性少数群体结合主要以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注册伴侣三种模式进行。
j同性婚姻模式
同性恋婚姻享有与传统婚姻完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模式。作者相信大陆未来可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按照现在的国情还为时尚早。
k民事结合模式
民事结合模式类似一种合同。但是,该模式也有一些局限性,比如由于该模式状态下实质是民事合同,合同的达成或者解除具有随意性,其背后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作保。
l注册伴侣模式
注册伴侣模式与婚姻不同,这种“生活伴侣登记制度”并没有同异性婚姻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同性夫妇将享有相同的继承权、承租权和健康保险政策,但在纳税、养老金和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并没有相同的权利。这是一种独立于婚姻制度之外,专门为LGBT 群体设计的一项制度。这是与民事结合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其背后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支持。虽然说总的来说世界的LGBT群体的权益不断在受保护,但各州的情况还是有所差异。
但他们都没有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与本国法的民事关系之间的冲突规范。就比如说在德国,异性之间可以缔结婚姻,同性之间可以注册生活伴侣,世界各国的人们都可以去德国注册生活伴侣,这也有其合理性,就是最大限度消除世界对同性伴侣的歧视,德国算是一个性少数群体的天堂,但德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外注册伴侣和在德国注册伴侣之间的冲突规范。
(一)在亚洲的沿革与现状
目前,同性性行为在至少19个亚洲国家是非法的,多数集中在中东、南亚和部分中亚与东南亚国家。在印度首位公开出柜的戈希尔王子和其它LGBTQIA+群体的共同努力下,于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取消《刑法》第377条,宣布同性恋不再是违法行为。
2007年,尼泊尔同性性行为被非刑事化,2010年性别少数权益被纳入性别保障范围中并通过同性婚姻,2011年度的人口普查中正式承认第三性别,在男与女以外增添一个选项,并在2013年决定在公民证(即身份证)中加注第三性,以保障跨性别者的权益。
2004 年6 月,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通过并开始实行,2015 年《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也颁布施行。2019年5月17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保障了性少数群体的权益。
(二)在欧洲的沿革与现状
1979年,一些性少数群体权益运动人士刻意以“得了同性恋病”打电话向上司请假,借此表达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的抗议。部分激进分子更占领瑞典国家卫生与福利部的办公大楼,迫使瑞典在数月后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成为第一个不再视同性恋为疾病的国家;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第一个允许民事结合的国家;荷兰则在2001年成为第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2009年10月22日,瑞典教会召开大会,宣布对同性配偶致上诚挚的祝福,并同意牧师在同性婚礼上使用“婚配”二字,是全球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主流基督教会。
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在欧洲的权益受到欧洲联盟与多国法律的保障,所以欧洲大部分国家对性少数群体还是较为宽容的。全球25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有15个在欧洲,同时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与丹麦属地格陵兰也已经先后通过同性婚姻法,另有12个欧洲国家和部分地区承认民事结合、注册伴侣或其它形式承认同性结合。尽管欧洲自罗马帝国后期开始有一段很长的同性恋迫害历史,是目前各大洲中对LGBT人士最友善的一洲。
(三)在美洲的沿革与现状
在加拿大,2005年同性婚姻合法化,截止至2015年,绝大多数加拿大人赞同同性婚姻,加拿大常常被引述为全球对待同性恋者最友好的国家之一,而加拿大很多大城市都有自己的同性恋村。
以美国为例,美国最高法院已于2015年6月28日裁定同性婚姻合法。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美洲国家对同性结合、同性领养与同性恋是否能出柜从军等议题有不同的见解和法律规范,但就各大州来看,现今美洲社会对待同性恋已经越来越开明其友善程度仅次于欧洲国家。2014年,美国FACEBOOK将性别的二元选项扩大到五十六种非传统性别,这个做法无疑是保障性少数群体权益的一次重大飞跃,将app的生理性别改成了社会性别,这也许也是这个社交软件的可取之处。
(四)在非洲的沿革与现状
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在非洲的权益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地区较为受限。在毛里塔尼亚、苏丹、尼日利亚北部和索马里部分地区,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可被判处死刑。在乌干达、坦桑尼亚、塞拉利昂,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最高可被处予终身监禁。整体来说非洲目前对于同志群体的想法仍较欧洲或是美洲国家要来的保守许多,至今多数非洲国家领袖的看法仍旧保持负面观感,另外非洲各国严重的艾滋病疫情也令当地的同志群体面临到社会上生存的种种压力。
南非相较下最为自由、开放,宪法明订保障男女同性恋者权利,并有合法的同性婚姻,是少数有制定保障同性恋权利的非洲国家,但南非当地对于同志群体的暴力犯罪也较其他保障同性恋权利的国家要来的严重许多,总而言之,同志群体在非洲的权利保障和法律地位比起各大洲来说都要严峻许多。
(五)在大洋洲的沿革与现状
大洋洲各国对同性恋相关法律所持立场差异性极大:有些国家已立法保障同性恋社群的重要权力,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有国家图瓦卢、汤加和萨摩亚,仍保有对同性恋活动的相关刑罚。
2013年4月17日,新西兰当成为大洋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17年12月7日,澳大利亚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成为大洋洲第二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马来西亚刑法》阐明男性同性性行为为违法和违反自然规律的,但女性同性性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受限于《1976年婚姻和行为法》,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不受官方承认。2013年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问卷调查报告显示,9%的马来西亚人认为同性恋应该被社会所接受,86%的人认为不应该,其余的5%则保持中立。该报告同时指出,马来西亚50岁以上的人士比年轻人更容易接受同性恋,其中50岁以上的调查者中有11%认为应该接受,30到49岁的调查者中有10%接受,而18到29岁的调查者中只有7%能够接受。
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学生社团刚创建了一个Rainbow International UNSW的新生社团,这个社团是我高中同学在朋友圈发公众号推文的时候我发现的,而我的同学就是这个社团的创始人之一,旨在帮助不仅限于新南威尔士大学就读的LGBTQIA+的国际学生,偶尔会组织一些有关LGBTQIA+的科普、性相关知识、生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的讲座,并且定期给社团的朋友们发放福利,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多地了解自己和保护自己。
(六)在大陆的沿革与现状
根据各洲的对比,我们发现在欧洲和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对性少数群体较为宽容,而在非洲绝大多数国家,则对性少数群体比较苛刻。那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大陆的沿革与现状。
在1997 年新《刑法》颁布之前,同性性行为一直被作为“流氓罪”加以处罚,1997 年后《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2001 年4 月20 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分为自我认同型和自我不和谐型,自我认同型就是一种对自己比较宽容的想法,认同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并接受;而自我不和谐型就是无法接受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并认为自己得了疾病。前者被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
目前大陆对LGBTQIA+的群体采取一种“不支持、不鼓励、不反对”的三不政策,性少数群体组织也处于法律的尴尬状态,社会对其不问不理,缺乏法律保障。2016年,有些地方政府明文表示因为“公序良俗”等原因,拒绝当地同性恋组织的婚姻登记、民政注册要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不包括同性婚姻。2019年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布实施,中国大陆各地公证处开放办理同性伴侣意定监护公证。
这类性少数群体虽然在法律上不认为他们属于犯罪,也不认为他们属于精神疾病,但在社会上的歧视现象和网络暴力层出不穷,在一些人心中这就是精神疾病,这是传统文化留下来的观念,那么LGBTQIA+的群体会遇到哪些问题呢?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我们又该怎么弥补法律空白呢?在法律之外还有什么措施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呢?
四、台湾和外国可借鉴的地方
(一)民法方面
关于人工生育问题,荷兰法对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lwqt/yzlw/356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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