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关于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理论与司法中都存在不少争议。对于传统的“三 面关系”的区分标准,拟通过对行为性质有争议的一类行为——立即对在场第三 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的“胁迫”的内容以及 立法精神在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体现,这两方面进行分析。得出,这类同样涉及 “三面关系”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从而,对“三面关系”的标准进行一定修正,提出以是否存在“人质”作为两罪的最关键区别.
关 键 词 : 绑架罪,抢劫罪,三面关系,人质
绪论 1
一、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刑法中的基本概念 1
(一)绑架罪的概念 1
(二)抢劫罪的概念 1
(三)二者的认定 2
二、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分 2
(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2
(二)绑架罪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2
1、行为人勒索要挟的对象不同 2
2、 针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手段的目的不同 3
3、 犯罪所得的对象不同 3
4、 犯罪期待的所得金额不同 3
三、正确区分绑架罪和绑架罪的标准及方法 3
(一)正确区分绑架罪和绑架罪的标准 3
(二)正确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方法 4
结语 5
致谢 6
绪论
绑架罪和抢劫罪本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我国刑法典把绑架罪规定在侵犯 公民人身自由权一章,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说明二者侵犯的客体不 同,但是由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和抢劫罪都是既侵害人身权又侵犯财产 权的犯罪,在行为方式上二者都要使用武力、胁迫、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勒索 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等相似之处,以至于二者 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再加之社 会现实和犯罪人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致使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和抢劫罪 在很多时候纠缠在一起,让人难解难分,聚讼纷纭。为了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了很多理论探讨,设想了一些要把绑架罪和抢劫罪/一 刀断开.,的理论观点,然而由于求成心切和思维的偏差,往往是乱中添乱,使 二者更加难以区分辨别,同时绑架罪和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又都是易发多发犯
罪,,所以研究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刑法中的基本概念
(一)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 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 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绑架行为与勒赎行为两个环 节,其中绑架行为是指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勒赎行为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满 足不法要求。笔者认为,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孤立来看,应当符合的客观要件, 即控制人质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使人质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短时间或瞬间性控制人质,不符合绑架罪中 绑架行为的特征。短时间或瞬间性控制人质,并且当场向人质以外的财物占有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而成立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
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笔者认为,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抢劫行为并不要求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即使 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只要在一般人看来,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的安危能够 使财物占有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抑制反抗行为,仍然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方
法”,从而构成抢劫罪
( 三 ) 二 者 的 认 定
我们既不能以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具有同 一性来判断成立抢劫罪或绑架罪,也不能以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来判断成立抢劫罪 或绑架罪。在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 而又当场实现劫取财物的情形时,如果使用暴力控制人质时间较短,当场劫取财 物的,应当成立抢劫罪;如果使用暴力控制人质时间较长,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即使在行为的当场取得财物,也宜认定为绑架罪
二、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分
( 一 )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不 同
绑架罪和抢劫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故意的内容 不同,抢劫罪只具有抢劫的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抢劫的故意指向被 害人;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目的”则表现为勒索财物行为,犯罪分子之所以实 施勒索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勒索到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为了实现占有他人财产 的目的,行为人必须采取勒索财物的行为,否则他将一无所获。所以人质是实现 绑架的必要手段,绑架的故意指向被绑架人和第三人。二是绑架罪除了勒索财物
外,还有其他的重大不法行为,抢劫罪没有这种要求。
( 二 ) 绑 架 罪 和 抢 劫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的 区 别
鉴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争议最大的是客观方面,且二者的 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故专门罗列出来进行区分无实际意义;而主 观方面又主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予以认定,故本文对二者的区分主要针对客观
方面进行。
1、 行为人勒索要挟的对象不同
在抢劫罪中,被使用暴力的人与被迫交出财物的人是同一个人,即被勒索财 物之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都受到侵犯,因此是一种“自赎”。当然这种自赎也可
以通过第三人来完成。比如,当场抢劫未遂后,行为人让被害人联系家属或其他亲朋好友,谎称出了交通事故,速送大量现金到指定地点给某人。本例中行为人 看似构成绑架罪,但是由于第三人并不知道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其心理上没受 到胁迫,故应当排除绑架罪的适用。而绑架罪则是将被害人绑架后,威胁被绑架 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利用他们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向他们索取财物。在这里, 被绑架人与被勒索人是分离的,不是同一人,即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而 被勒索财物的人财产权受到侵犯。而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全 的担忧来实现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故不仅侵害了人质的自由,而且侵 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也就是一种“他赎”。这种交付的财物在第三人看来是不
得不交付的,具有赎金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绑架罪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
2、针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手段的目的不同
在抢劫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其反抗,从而 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指被绑架人)实施强制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并以此作为筹码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所以,抢劫
罪的强制手段具有压制性,而绑架罪的强制手段具有控制性。
3、犯罪所得的对象不同通说认为,抢劫罪因其具有“当场性”的特征,而只有动产才可以当场取得, 而不动产不方便携带转移,故而不动产是难以被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因此抢 劫的财物一般只能是动产;而绑架犯罪的勒索范围较抢劫罪宽泛,除动产之外,
也可能是不动产,还可能是财产性利益。
4、犯罪期待的所得金额不同绑架罪的犯罪期待所得金额一般是确定的,如五万元、十万元或者其它确定 的金额;而抢劫罪的犯罪期待所得金额则一般是不确定的,因是即时劫则-,往往以被害人身上所有财物为限。
三、 正确区分绑架罪和绑架罪的标准及方法
(一)正确区分绑架罪和绑架罪的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凭勒索对象是不是“第三人”,不能把绑架罪和抢劫 罪区分开来;单凭是否当场提出勒索,也不能把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分开来;要想 把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别开来,必须从二者构成要件的差别中去综合考虑,因为犯
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只有构成要件才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真正标准,离开了这个标准,利用其他任何捷径都容易出 现偏差。正如有人所说:“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这 是一切犯罪的共性。但是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的内容又有不同,这就是各种 犯罪的个性。正是由于这种个性的差异决定了各种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性程
度的不同,因而才使得不同的具体犯罪区别开来。
(二)正确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方法
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高人民 法院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 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中, 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 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 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 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 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 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所说的,抢劫罪一 般具有“当场性”,绑架罪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的说法是合理的,然 而不同的人对“当场性”会有不同的理解,因而我们有进一步对“当场”进行界 定的必要。笔者认为,要认定抢劫罪的“当场”,必须有财产或财产凭证“在场”, 也就是说在抢劫行为发生时,被抢劫的人和物必须同在一个地方。如果没有财产 “在场”,无论抢劫犯如何使用武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也难以实现其抢劫的故 意,因此只能构成抢劫未遂。在出现了抢劫对象不能犯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仍 然控制受害人不放,向受害人本人勒索财物,或者控制着被害人到另外的地方去 寻取财物,或者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在这时犯罪的性质已发生了
变化,即犯罪人的故意已有抢劫转化为绑架。
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和抢劫罪中,绑架罪中的勒索和抢劫罪中的索 要,二者的区别不在于勒索对象的不同,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实现方式的不 同。绑架中勒索财物的目的只能以被勒索人接受勒索的方式才能实现,由于财物
不再现场,被勒索人如果不接受勒索,绑架者即使杀害了被绑架人,勒索的目的也无法实现,绑架者也无法立即动手强行劫取财物,因为财物根本不在现场;而 在抢劫罪中,抢劫者让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只是顺利实现抢劫目的手段, 一旦
被害人不从,抢劫者就可以立即动手强行劫取。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和使用立即对在 场第三人使用暴力这一胁迫手段构成的抢劫罪,他们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是否存 在“三面关系”,而在于是否存在“人质”。同时,是否存在“人质”这一标准同 样适用于其他情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否存在“人质”的标准,是在“三 面关系”的标准之基础上。文章最后提出了正确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标准以及
方法。当然,亦有考虑不周论述不详之处。
参考文献
[1]林东茂著《刑法综览》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
[2]高铭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667页。,
[3]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4]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375页
[5]曲新久著,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6].陈兴良、周光权著: 《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
致谢
衷心感谢我的导师。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 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这些都将使我终生受益。在我毕业论文的写作过 程中,我的老师始终给予我精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他循循善诱的教导给予我
无尽的启迪。在此谨向我的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祟高的敬意。
同时,我也要向身边的同学表示感谢,因为论文中某些观点提出和他们的讨
论是分不开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愿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以更
加丰厚的成果来答谢曾经关心、帮助和支持过我的老师和同学。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lwqt/yzlw/18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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