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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研究【字数:13058】

2024-02-25 15:5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的“两权分离”的土地权利结构制度已经略显僵化,同时在现代“互联网+”新型生产经营发展大环境中,也不符合创新型可持续农业发展的要求,限制了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在这个历史节点,放活农村土地流转的“三权分置”制度和强化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运而生,并在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有了新的历史任务。本研究以“三权分置”政策为切入点,采用CES生产函数模型方法,计算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面积、劳动人数、农业资本和农业机械四大生产投入要素的边际产量,并与传统农民(“十五大”时期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比较分析,探究土地流转放“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的影响;同时,对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以案例形式深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问题和不足。最后,我们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地建议。关键字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CES生产函数Research on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Student majoring in Rural Regional Development XU JiaweiTutor ZHU Liqun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fter forty years of developmen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ownership and the separation of two rights of separation of land rights system has been slightly rigid structure,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modern "Internet +" new production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lso do no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ustainable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limits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inas agriculture. At this historical node, the system of "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of strengthening agricultural supply-side reform came into being, and after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China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re were new historical tasks. This study to the policy of "separation of divis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use the CES production function model method, calcul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land area of Jiangsu province, the number of labor, the agricultural capital and agricultural machinery the marginal products of the four factors of production input, and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farmers (" Fifteenth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land circulation to put" live "effect on increasing the income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makes a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in Jiangsu province, and deeply finds out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form of cases. Finally, we propos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oblems identified.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对新时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释放了巨大的政策空间。尤其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提出与实践,一方面改善了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另一方面,为“农旅结合”、“生态种养”等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提供了土地保障,实现农业生产“能者有其田”的提升。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基层实践过程中落实不到位,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土地集中型、合作型规模经营难以实现,经营主体以及广大农村人口无法享受新制度所带来的经济、生态等方面的好处。完善当前农业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市场化经营发展,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三农”发展的关键所在,本研究正是在此再次基础上展开的。一、研究意义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落实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背景下,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其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土地政策的配合与助力。将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置于“三权分置”的政策框架之下考察其实践过程中的问题,有利于厘清土地资源约束的基本国情下,乡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集约利用方式,从而从农业供给侧角度发展改革新途径,促进农业由“产量为主”到“产质并进”的现代转型和发展。本研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体生产经营过程和经营主体行为展开研究,从微观层面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生产经营模式,避免针对性不强的不足,结合具体生产经营过程,研究新土地制度对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的影响。同时,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理论体系,改善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行为中的不足,促进经营主体经济效益提高以及推动乡村地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多方面提升。二、文献综述(一)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1978年“文革”结束,我国农业生产进入恢复时期,农民自发组织的将生产队土地“包产到户”让农民恢复了生产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制度等改革不断深化,“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模式逐渐被中央政府认可,并最终成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两权分离”。但经过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跃居世界领先水平,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的逐步推广发展,“包产到户”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在机械化初具规模、集体经济高生产水平的地区,是不适宜的,并且条块分割的耕地严重阻碍了机械化的推广,限制了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不利于乡村经济的转型发展。[5]由此,对于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迫切要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观点应运而生。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至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式将“三权分置”确立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基础上,坚持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形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状态。[6] [7]其思想旨在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8] “三权分置”制度就是在现有法律已经承认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增设了“土地经营权”,形成农村土地三种土地权力分置的权力状态,[9] [10]从而良好得解决了“两权分离”从产生到今日存在诸多缺陷,为后续中国特色现代化农业建设奠定基础。“三权分置”制度是在反复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特点,对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都有较大的包容性。[11] [12]这一制度设计上沿袭了“耕者有其田”的激励逻辑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框架约束,可以被看作在当前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事实分离情况下,对集体所有制下“耕者有其田”现实形式的全新探索。[13]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形式,“三权分置”制度不仅内容上升级,更是根本上让那些有强烈农业生产意愿和能力的农民获得他们想要的土地,为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生产创造了条件,农业生产装备技术有了发展和实践的空间。(二)“三权分置”对新型主体经营的机遇据统计,2009~2016年,全国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从1.5亿亩增加到4.71亿亩,增长了1.91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8.5%,但由承包农户经营的承包耕地比例仍超过87%。“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就是要打破这个格局,真正让农村土地放活,让承包者获得充分的土地财产权,而让经营者获得实实在在经营自主权。无论是承包者还是经营者都可以从土地权力中找到了“归属感”和“获得感”。这种归属感和获得感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民从家庭联产“承包户”到土地权力的“主人”角色得到转变;二是“三权分置”为承包者新增了“财产性收入”部分,改变了过去单一“经营性收入”的方式;[13]三是“三权分置”赋予经营主体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激发了经营者的生产自主性和积极性;四是“三权分置”强化了土地权力的收益权能,顺应了农村转型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让农村土地权益相关者获得城乡融合与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并且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指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支持和保障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消除经营权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解决了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土地问题的担心。同时,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明确指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农业的生产经营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生态行为。较为稳定的土地流转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进农民效益,还可以促进可持续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建设。最重要的是,“三权分置”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的要素选择能力,土地要素成为其生产环节中重要因素之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将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要素一样进行优化配置科学地安排生产经营行为,从而达到最高的生产率,保证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三权分置”制度对新型主体经营的机遇有三个方面1.促进城乡融合建设当前,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使得城乡差距过大,从而制约了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1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打破了原有困扰城乡融合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在保证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鼓励农地经营权有序地流转,大力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利用经济组织的优势,高效合理的积聚农业生产要素,加大农业生产投入从而得到更高的产出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家庭经营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天然优势,不至于资源盲目投入和资源浪费。三权分置后,土地从农业转向非农业,在巨大的城市化进程产生的土地价值增值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和社会福利安全、农业补贴和基础设施支持等方式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关于社会总体消费能力,农村土地制度的放活为消费需求的增长提供潜在动力,从而有利于中国整个社会的发展。[15]不仅如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以促进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16]那些不能种地、不想种地以及没有农业生产经验的人可以流转自己的土地,鼓励其非农就业从而解决了小农经济发展的问题,从社会效益来看,也是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17]2.发挥“农民合作社”优势“三权分置”制度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土地面积,并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会自发成立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地方政府、农户与市场之间起着重要作用。[18]政府鼓励并不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大力的政策优惠,包括安排专门资金、加大补贴倾斜力度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以此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且单个贴息项目的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另一方面,土地经营规模小的分散农户,其自身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存在弱质性。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在与外部市场交易过程、在农产品供求关系以及产业链环节都占有议价权优势,不再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和经销商摆布的弱势者。这样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还能够增加经济绩效。[19]3.保障生态宜居乡村建设作为“经济人”的传统农民在生态保护方面缺乏知识和理念,出于利益导向势必会将增加产量、扩大自身收益放在首要位置,加之在过去有关部门没有对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进行量化的刚性约束,因此经常会出现农药滥用、化肥过量等破坏地力的行为,导致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规模化经营较为普遍。[20] [21]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部门加强了对农业生产、乡村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讲,他们在得到土地经营权之后一定程度上会根据土地流转期限制和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制定生产计划,避免了因过度开垦、农药化肥滥用等行为造成农业资源污染。(三)文献评述在总结了前人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的研究,梳理了土地流转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可以发现首先在理论上,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研究多集中于法律、制度等层面。并且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讲,目前的研究也多是从农村土地权力义务关系、三农问题和农业政策角度切人,不能接触实际农业生产,不足以证明“三权分置”制度的实践意义。而且目前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关研究相对较少,多以宏观层面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生产经营模式且针对性不强。 其次在实践上,目前的研究中也没有从生产函数的角度出发,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定量研究。因此,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体分析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经济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三、实证研究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国家大力推行的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在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壮大“新农人”队伍的角度着力,探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之路。同时在对农业产出和投入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认为在农业生产在生产要素相互之间替代较弱的情况下,农业产出受“木桶效应”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最劣质的要素资源的配置。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不再是扩大农田耕作面积、加大要素投入的简单问题,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在可耕作土地面积扩大基础上,亩均资本投入、农业劳动力人数以及机械化使用数量的多因素资源配置下投入-收益关系复杂问题。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多生产要素投入的最优化配置,也就实现了最佳的经济效益。[22](一)研究数据来源/图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类型在多种合作形式中,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组织模式。部分新型农业主体充分发挥所在地区的区位优势,通过整合周围同类产业,形成以该企业为核心的规模经营,辐射带动周围地区农户和该项产业的发展,形成良好的集聚效应。在这些经营主体的带动和辐射影响下,周围村组农民踊跃加人,合作社、农业企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建立与农户、基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合作经营机制,不断加深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带动了传统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23](二)研究方法为了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地流转的放“活”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文将采用CES生产函数模型深入研究经营收入与各生产要素投入之间的关系,以及经营主体在耕作土地面积扩大时资本、人力和机械投入的关系。CES生产函数(常替代弹性生产函数)经过ARROW、GRILICHES等经济学家和数学家的衍生和发展,其形式不断演变得出适合各种条件的公式。[24]CES生产函数因其参数容易估计的特点以及其本省包容性较强,被广泛运用于经济研究中,并在模拟农业产出和各个要素之间关系方面有较多优点。[25] [26]文章基于前人对CES生产函数的拓展和改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土地面积、资本投入、劳动人数及农机数量展开研究。1.拓展CES生产函数公式传统的公式(规模报酬不变,即 μ=1)为(1)公式(1)是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条件下,Y为产出,K为资本投入,L为劳动投入, δ1、δ2 分别为K(资本)和L(劳动)的密集系数,A为技术进步水平, ρ为替代参数(A>0 ,ρ>−1)。而对于农地“三权分置”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过土地流转必然要扩大生产经营面积,从而也具备了实现规模效应的条件。因此,我们将对传统的CES生产函数扩展,不再假定规模报酬不变(即 μ=1),这样可以从动态的角度研究该问题。同时,我们将传统生产函数模型的因变量为农产品产量拓展用经营主体收益代替,并将双变量(K资本、L劳动)扩展为多变量,加入土地面积、农机数量两个变量。多变量CES生产函数(存在规模效应)的公式(2)公式(2)为多要素生产函数,其中Y为产出,为投入的生产要素。(3)公式(3)为经过改良后考虑规模效应的CES生产函数(μ≠1 ),其中我们将应变量Y定义为收入,自变量 为土地面积(F), 为劳动人数(L), 为资本投入(C), 为农机数量(M)。[27]因此,我们需要的CES生产函数为(4)对于边际产量MP,记 ,由公式(4)得 ;;其中:将公式(4)进行对数整理[28](5)(6)将公式(6)在ρ=0的领域进行泰勒级数展开(7)其中(8)(9)(10)(11)记,则公式(4)得表达式为(12)2.数据整理与基本参数估计本文数据来源《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研究》课题研究。还调查研究分别就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互联网科技服务情况、政策支持、社会环境以及精准营销六大方面对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调查研究,共获得155份调查问卷,64份专题采访。本文充分利用此次调研数据展开研究,剖析“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在生产经营层面所遇到的问题。通过统计软件Stata 14.0对公式(12)的模拟运算,[29] [30]得出和 7个参数的估计值表 1 参数估计值参数Aδ1δ2δ3δ4μρ估计值1.590.210.960.531.870.280.09将表 1的参数估计值带入公式(4)中,得到拓展后的CES生产函数(13) 由公式(13)及,分别计算各要素边际产量得表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要素边际产量计算值边际产量计算值0.141.130.181.85同时,我们将以传统小农经济下(“十大”时期)得农民作为对比。分别收集农民生产的收益、土地面积、劳动人数、农业资本和农业机械等数据代入公式(13)计算表 3 传统农民各要素边际产量计算值边际产量计算值0.090.141.241.52(三)结果分析1.数据描述性统计及分析表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描述性统计量N极小值极大值均值标准差收益(万元)138-1504500231.53575.52土地面积(亩)139206871504.451043.59生产人数(人)138230025.6837.96资本投入(元/亩)138450200002604.642467.47机械数量(辆)1380243.383.12有效的 N (列表状态)138在调研的138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其农业资本亩均投入在2600元左右,这其中不仅包含了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本,还包含了土地流转所需要的费用。经营主体若想扩大规模,一定要要从土地承包者(村集体成员)手中流转土地,而这笔费用在每年350元到650元不等,直接占到了生产成本的近30%到40%,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农业机械方面,除了生产大宗粮油的农户需要大量农机之外,近67%的经营主体农机所有量在3以下,并且36%经营主体会考虑农机养护等问题,只有在农忙期间临时租借农机补充所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械化普及率较低。/图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供给情况2.拓展CES生产函数结果分析传统意义上,总产量指在资本投入量既定的条件下一定量可变要素劳动投入所生产的产量;边际产量指在资本投入不变时每增加一单位劳动投入量所增加的总产量,其主要阐述某一要素增加量与总产量增加量之间的关系。我们这里的分别是在其他三个要素投入量不变的情况下所得出的边际产量。/图 3 边际产量曲线图传统小农经济下,每一个农民在经营有限的耕作土地上,农业资本、农业机械等投入受到限制,农业土地和劳动的边际产量趋近于零( ),单一扩大耕作土地面积或增加劳动人数并不能增加产量,反而成本增加导致收益降低甚至亏损[31]。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可以看到均为正数,尤其是在假定另外三个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和的数值大于1,农业机械化对经营主体收入的增加效果尤为明显。并且对比表 2和表 3中各数据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耕作土地面积、劳动人数、农业机械的边际产量均大于传统经营模式下的农民,尤其是劳动投入的边际产量是传统农民的8倍,但在生产资本方面与传统农民相差甚远。在耕作土地面积、农业机械投入两个方面,传统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的相差不大,并且耕作土地的边际产量一直较低(2005年和2016年分别为 )。该数据说明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土地基数大、机械化率低的特点。土地作为单要素投入生产中,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农户增收的效果。但作为农业规模化的基础性条件,“三权分置”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土地投入转向促进劳动人数、农业机械的增长,而这俩种要素的边际产量正处于增长阶段(图 3点B)。农地“三权分置”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增收过程中间接性促进效果显著。但农业机械较高的边际产量也反映出我国农业发展的机械化率仍然不高的特点,这不仅因为经营主体的耕作面积改革方案的初步实施,更在于农业机械在生产、保养以及经济效益方面的诸多问题影响。[32]就经营特点来讲,传统和新型农业生产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和生产资本的投入传统小农经济下,农民一般自家有耕牛,只有在耕种时花少量的资本去购买良种和化肥,并且劳动力主要为家庭成员,全年的生产过程也只需投入少量劳动(多数为农户夫妻二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农民投入的劳动力已经满足所承包耕地的劳动要求,在农业资本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再增加劳动人数只会减短农作时间并非促进产量提高,即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劳动投入的边际产量趋于0(图 3点A);在农业资本投入方面、在有限的农业收入和传统农业家庭环境下,农民在农业资本投入几乎为零,即资本投入处于边际产量增长阶段(图 3点B)。例如在种植马铃薯这类块茎繁殖的农作物时候,农民在种植时多数用往年窖藏的马铃薯作为“种子”,这为农户节约一大笔钱。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主要存在三大问题(1)土地投入效益低;(2)农业劳动投入成本高和农业机械普及率较低;(3)农业资本“加油”动力不足。这些问题都反应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阶段在土地面积、劳动人数、农业资本和农业机械四大要素投入的不合理。但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生产经营行为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农业生产的特点就是任何生产安排始终要基于土地面积,即经营主体必须根据自己能经营的土地面积的多少来对劳动人数、农业资本以及农业机械等资源进一步配置。因此,一方面“三权分置”制度让农村土地权益相关者获得城乡融合与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三权分置”制度放“活”了农村土地流转,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合适的土地面积游刃有余地优化配置各种农业要素,从而强化了土地要素投入对经营主体增收的影响;同时,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和集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连片地耕地上更方便进行机械化生产,从而在从劳动人数和农业机械投入上抓住产量增长点和收益提升点。四、结论与建议“三权分置”制度从中国农业生产根基层面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将土地流转放“活”,给予“农业能者”广大施展平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农产品亩均产出、创新农场的经营从而提高综合收入,但具体实践中仍要面对诸多难题应该尽快攻克各种难题。让“三权分置”真正的造福农民,促进农业创新,塑造农村新面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具体来说,让土地流转“活”起来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第一,完善“三权分置”土地流转体制机制以及相关法律保障。该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土地流转所依靠得土地确权一系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区域特点还需做好合适的调整。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细节及内容的解释已经与当前“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之间存在滞后性,并且在落实到村集体时其规则较为繁琐,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4]因此,一方面应该加快“三权分置”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加强基层土地流转规则制度的实施和管理,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农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另外还要放权于村集体,让承包户们根据自身条件拟定适合的土地流转规则,不断丰富“三权分置”制度案例。第二,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业工人。政府应努力培养一支“老板+经济人+新型职业农民”的现代农业生产队伍,使之成为既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又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的能力农村实用人才。在土地基数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业劳动力和农业机械的投入边际产量处于增长阶段。为抓住这项产业优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要制定新型职业农民中长期培训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方式以及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劳动力人均农产品产能;另外,积极完善政策扶持项目,鼓励涉农学科毕业生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出台财政支持、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创新经营模式;最后,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规章办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联合农业机械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发展。[32] [35]同时,对于非机械化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农业部门应加强科研合作,帮助经营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能、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大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实践表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方向,也是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实际耕地面积作为农业规模化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发挥其基础性作用,让其他要素优化配置不断成为“长板”发挥各自优势作用。致谢此外,还要感谢朋友及同学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提供的大力帮助和创作启发。也要感谢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们,通过他们的研究文章,我充分地学习这个学科地知识,同时也是这些巨人地肩膀助力我可完成我的研究。参考文献[1]马九杰.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民收入差距变化[J].改革,2001(06):92-101.[2]万宝瑞.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发展战略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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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Abstract 2
Key words 2
一、研究意义 3
二、文献综述 4
(一)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4
(二)“三权分置”对新型主体经营的机遇 4
1.促进城乡融合建设 5
2.发挥“农民合作社”优势 5
3.保障生态宜居乡村建设 5
(三)文献评述 6
三、实证研究 6
(一)研究数据来源 6
(二)研究方法 7
1. 拓展CES生产函数公式 7
2. 数据整理与基本参数估计 9
(三)结果分析 9
1. 数据描述性统计及案例分析 9
2. 拓展CES生产函数结果分析 11
四、结论与建议 12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研究
引言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zgc/csgh/563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