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过程研究以x调解工作室为例
on of the 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问题的提出注重调解是我国纠纷解决历来的传统,调解这一手段同时也是民间化解纠纷,解决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在社会治理层面也有着非常巨大的意义。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的这一大背景下,物业纠纷、房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也变得日趋频繁,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相关社会组织的高速发展,使得人民调解工作室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的出现。须知高发的各种纠纷如果解决不好,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从这一点出发进行考虑那么对于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运行机制进行研究就是十分重要并且迫在眉睫。在社会管理论中,政府不是独一的公共治理核心和公共治理主体,社会力量也不再仅仅只是政府进行管理的对象和客体,社会力量可以融入和加入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分享权力,组成合作伙伴的模式,从而更加迅捷有效的处理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治理的终极目地——善治[1]。正如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和逃脱矛盾与冲突,任何社会的社会治理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解决矛盾和冲突,调解就是化解冲突的重要方式之一,并且不同于法院和政府机关的介入,它是一种社会力量为核心的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手段。无论在纠纷解决机制比较单一、精神较为匮乏的古代社会,还是在把诉讼程序成为社会重要基石的现代社会,公力救济都不可能涵盖对所有社会冲突的处理。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各个时代和国家都不会仅仅依靠诉讼内的解决方法。在解决纠纷的诸手段中,调解是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一种社会型纠纷解决形式(不包括作为诉讼程序的法庭内调解),有关调解的概念表述是多种多样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它的定义是由第三人帮助冲突双方解决纠纷的方法[2]。当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案件数量激增,一时间原本就已经压力极大的法院系统更是难以招架,重视调解亦是箭在弦上不得不为。并且在我国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也呈现出一个爆发式增长的势态,其中不乏以调解作为主要工作范围的社会组织。因此研究基层社会组织在人民调解中的运作过程,宏观来讲有利于为国家公权力调解各种纠纷提供参考性建议,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力量介入治理的治理模式的探索。微观来讲,研究基层社会组织在人民调解中的运作过程对现实的解决目前案件激增的大背景下带来的纠纷解决问有着重要意义,那么基层社会组织究竟何以实现人民调解?二、文献回顾(一)基层社会组织研究(二)人民调解研究目前各界对人民调解的研究还是比较丰富的,它们普遍定义人民调解为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并且自愿达成一致,主要通过非强制的手段来促使冲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现下对人民调解的研究中,有的用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来研究,强调其解决纠纷的本质[4]。也有学者着重从法律角度探讨人民调解组织[5]。有学者没有把人民调解这一概念从民间调解当中分离出去,直接把人民调解等同于民间调解[6]。也有学者认为人民调解在其性质上与传统的民间调解有着不同,比如其权威来源与调解目的都有着本质的区别[7]。还有学者认为,传统法秩序的二元结构是由人民调解缔造的,即通过人民调解的中介性作用来帮助形成生活习惯和正式法律之间的互动体系,并且这种体系是具有循环作用的[8]45。这种观点也被学者衍生出类似的理论。如有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属于社会自治力量加入治理“第三领域”,是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共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更是国家权力和非正式权力的分野之一[9]。(三)机制研究李均鹏认为社会机制有四项基本特征一是社会机制是一种解释手段,作为一种解释手段,二是社会机制是一种因果机制,三是社会机制与因果律相对立,四是社会机制具有不同的层次多数社会科学哲学家认为,社会机制所提供的是关于另一种理论的组成性过程的知识。[10]综合可见,现有研究的可取之处第一,前人对于基层社会组织和人民调解的大量研究明确的界定了相关概念,为本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前人对于运作机制的研究为本次对基层社会组织在人民调解中的机制研究指明了研究方向。第三,前人在研究中采取的研究方法为本次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第一,对人民调解的研究往往只是从社会治理研究,没有和基层社会组织结合从运行的机制的角度进行研究。第二,由于人民调解的社会组织属于新兴事物,故前人对基层社会组织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目前相关的研究还比较少。第三,前人对于基层社会组织的研究主要是制度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而对其的运作机制研究,过程研究就少之又少。三、研究设计(一)概念界定第一,基层社会组织具体指基层社会组织是指在区级、街道以及社区一级内,主要由居民成员构成,以一定地域为活动范围,由基层群众自主成立的区域性的社会团体或民非单位。[10]第二,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以调解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工作机构,而工作室是指由几个人或一个人建立的组织,其组织形式则有很多种。从逻辑上来讲,调解工作室是基层社会组织的下位概念,而基层社会组织则是调解工作室的上位概念,它包涵了调解工作室,反之调解工作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基层社会组织[11]。(二)研究方法本研究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研究对象,运用逻辑抽象,归纳总结,思维拓展等方法,对在实际调查研究当中获得的各种访谈资料进行加工总结与抽象提升,通过这种方式来发现人民调解社会化运作的特点与实质。本研究以探索为主,主要采取案例研究法。采取文献分析人民调解和基层社会组织现状,采取个案分析基层社会组织能否在人民调解当中起作用,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基层社会组织进行人民调解的过程。(三)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织介绍X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于 2015 年。它的工作模式是由社区购买工作室提供的服务并且支付办公经费和劳动报酬。X社区调解工作室共有4名专职调解人员,并且还有志愿者(包括律师和心理咨询师)定期轮换在岗。值得一提的是,该调解工作室没有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作为街道的矛盾调处小组的组成单位之一。该调解工作室不仅仅只是受理社区内调解案,而且接受社区交办的其他纠纷案件。X调解工作室办公地点位于社区内部,办公场所是一间七平方米大小的办公室。办公室不大,内部也没有多少物件,只有办公必须的办公桌以及椅子,桌上摆着标识有“当事人”、“调解员”的席卡。而调解员的简介、调解员守则、调解室制度、调解室纪律等则被挂起来放在墙上。当调解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首先要做的都是先努力搞清事实,理顺双方关系,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在前一步基础上,搞清基本事实问题的前提下再将双方当事人聚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基本上每一起的案例都必须有当事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字。调解员每次在正式调解前都必须做相当深入的研究工作,只有在有了一定程度的掌握后,才会把双方带到调解办公场所当中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具体案件的时候,致力让当事人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和情理的约束下达成和解;对那些实在没办法进行和解的,调解员必须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四、人民调解事件全景(一)物业公司与陈某的摩擦小区陈某前去物业公司就保修单元门事宜进行商谈,但在期间因为缴费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因而陈某与物业公司经理发生争执。在两人争吵期间,物业公司经理言语有点不恰当,不想陈某对此反应十分剧烈,在激动之下拿起办公桌上的物品扔向物业经理。然后,经理让保安把陈某带出办公室,在这一过程中,陈某与保安发生推搡,从而导致陈某摔倒。事后经过医院检查认定,陈某后颈、左下肢、腹部、右脚软组织挫伤。之后,陈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以及涉事保安对其进行赔偿,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根本就是随便应付,无论是卫生工作还是维修工作做的都十分敷衍。而且认为正是由于物业经理的言语刺激,物业公司保安的推搡才导致自己身体受伤,基于这一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780.70元。而物业公司辩称陈某所住的单元楼门故障,陈某要求物业公司维修,但是维修需要钱,资金不到位就修不了,而陈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是陈某违约在先。并且由于设施的保修期已过,根据合同当中明文的约定,保修期经过的设施,其维修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而后陈某受伤的事是在保安让陈某出办公室的时候,陈某脚穿拖鞋,因而最后被绊倒,进而摔伤,物业公司概不负责。并且,保安不属于物业公司,而属于外包的保安公司。如果保安有过失,也与物业公司无关。本案先是由X区基层人民法院登记,而后认为案情轻微,进而转回了司法所司法所又将案件转到了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首先产生了对于事实的基本判断,双方发生冲突的起因是缴纳物业费用,属于物业服务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对人身损害的情况而言,由于在双方纠缠过程中,物业经理指使保安推搡陈某导致其倒地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对陈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安和物业一起承担。然后形成了调解思路,决定重点解决陈某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暂时搁置她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费纠纷。居委会在调解工作室调解与物业公司纠纷的同时,也在积极的配合调解工作室,做好了单元门维修的相关事宜。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陈某最后表示决定放弃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但一定要求涉事经理和保安当面赔礼道歉。接着,调解员约见了物业负责人和保安公司负责人,转达了陈某的赔偿请求和让步底线。接着,分析了两公司工作人员在事件中的过失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依据。调解员建议,陈某请求的赔偿数额不到 800 元,双方均表示认可。(二)马某的家庭冲突一位妇女早上来到了街道派出所,该妇女从进入派出所开始,就一直在哭泣,民警此时首先尝试稳住她的情绪。于是,急忙上前扶她坐在沙发上,倒上一杯热茶。经仔细询问,这名妇女姓马,是住在X社区,她的丈夫刘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马某发生争吵,进而在争吵之中对马某动了手,致使马某受伤。民警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决定先安抚住马某,并且马上和马某所在的社区的居委会得联系,通知马某丈夫刘某参加调查详细情况。在经过调查研究后民警发现,当事人马某不愿将此事闹大,并且马某和刘某育有一子,家庭经济收入只有刘某一人,而刘某承认错误的态度也十分真诚。于是,派出所的民警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由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处理。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夫妻俩进入调解室一见面,双方你争我抢的向调解员诉说对方的过错,场面一度十分混乱。待双方都安静下来之后,调解员才得以正式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引导双方将生活中的矛盾拿到台面上,说的刘某只点头。就这样,一起家庭纠纷得到了解决,调解工作室通过努力使得一起本来可能恶化为离婚案件的纠纷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事后,调解员为了确保问题确实得到了了解决,还对当事人做了回访。当事人在回访时表示事情已经得到解决,现在夫妻二人已经和好如初,家庭生活一片和睦。(三)张某李某的邻里之争张某家住小区三单元四楼,本来与楼上五楼的李某相安无事。年初,李某给家里的孩子报了小提琴培训班,并且要求孩子勤加练习。张某是公司职员,在下班后极度疲累,想回家好好休息,结果楼上不时传来嘈杂的小提琴演奏声,一日两日也倒罢了,可是天天如此让张某感觉奔溃。终于忍受不了的张某亲自前去交涉,被李某敷衍应对。无奈之下,张某找到居委会,居委会将此事交到了调解工作室的手里。调解工作室派出调解员,先与双方进行初步的接触,当调解员找到李某的时候,却发现李某的态度十分强硬,李某认为自己家的小孩练琴是自己家的事,和别人没关系,吵到楼下张某那也是开发商隔音做的不好的缘故,要找也得找开发商去。对此情况,调解员建议,先有居委会做好李某的思想工作,等到时机成熟,再将双方带到工作室进行调解处理。经过一番幸苦的工作,李某最后承诺将孩子练琴的时间改改,并且,为孩子练琴的房间加强隔音设施。张某李某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五、人民调解过程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过程实际上是在一个系统当中运行的,为更好地分析这个过程,引入帕森斯AGIL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行动的系统都在架构上出奇的一致,都有共同的要求,即功能模式,这四个功能是适应(系统必须具有与外部世界交换获得资源的功能)、目标达成(系统必须可以整合和调动自己内部的资源以完成自己的目标)、整合(任何系统要维持其系统的形态,必须具有整合的力量,将自身联系在一起使各个部分协调一致)、潜在模式维持(在原有的运行模式暂时停止的情况下,在恢复运转后,使之照常运行的系统)[21]。基于这一理论框架的支持,将对案例展开分析。对应AGIL系统中A(适应)系统的是街道层面。“社区内部的一间六七平方米大小的办公室和摆放着两张办公桌和几把椅子基本上都是由我们出资,办公室是原来我们街道的治安室一楼改去的。”(A1)实际上不仅仅是办公场地,从日常的开销,到人员的工资,基本上都是有街道出钱供养着这个社区的调解工作室,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调解工作室有时甚至被视为街道的下属部门机构,也有一定原因,毕竟是由街道向人民调解工作室输入资金维持其正常运行。但是实际上,能够起到控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机构却并不是街道,而是司法局/司法所。司法局在这一系统当中所对应的是G系统,即所谓的政治领导系统,实践当中虽然司法局对调解工作室名义上是业务指导关系,但是其实质上是领导关系,辖区内调解工作室的评比工作便是由司法局司法所负责的。正如司法所的T某说“调解工作室的很多工作我们也是要跟进的,这样一个方面是便于监督,避免有些事情不适合调解的调解了,另一个方面是方便我们对各个社区的调解工作室进行一个评比,比如评这个标准化调解工作室,那要有业绩,有调解成果支持的嘛。”(A2)并且在实际的运作过程当中,司法所还掌握着调解工作室通向整个政府资源网络道路的大门,比如案例一当中,当法院认为案件轻微仍有调解的余地,案件回流就需要经过司法所才能到达调解工作室手中,可以说司法局司法所,是一个地区的各种大大小小调解工作室的“总闸”。如果说司法局司法所是“闸”,那么公安和法院系统便是“闸”通向的方向,对应I系统。在两个案例当中,一开始接触案件的都不是调解工作室,当事人在事情刚开始爆发的时候往往都比较情绪化,会一激动就将事情交到了派出所、法院。而许多家长里短的生活摩擦,在当事人冷静下来之后,也是不希望由公安或者法院按照法律严厉的解决,而是更加希望能够较为平缓的解决纠纷,让生活能够继续下去,比如案例二中的马某便是如此。“我也不希望把事情搞到派出所,万一把他抓了,我和孩子怎么办,那天他打我我很生气,但是要真抓他我也舍不得。”(A3)所以,对于这种在手中又不方便处理或者说不能处理的案件,自然而然的通过这一系统流向了调解工作室,让更加合适的柔和的方法来处理这些纠纷,起到更好的配置资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和公安系统威慑和调节使社会成员,尤其是当事人保持和调解工作室、司法局司法所、居委会的团结和合作。当然,在具体的案件调解过程当中居委会的角色是不可忽略的,在上述的两个案例当中,在社区内部无论是联系当事人,又或者勘察现场,组织对当事人的劝说等活动,都必须在居委会的帮助和配合下完成,比如案例二当中在派出所退出对案件的介入之后,联系当事人、调查事实情况的工作都是在居委会的协调配合下达成的。并且,居委会在具体处理调解案件时是具有一定的权威的,这种权威来自于“人情与面子”。中国是一个情理合一的社会,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国法律兼顾“情、礼、法”,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也同样包含人情的因素。“中国人所讲的人情是一种私交状态下的关系,在情理之间总有回旋的余地”。面子则是双方都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尊重权威不仅是给别人“面子”也是给自己“面子”,以图现在以至于未来双方更为顺利的互动,并在此互动中获利。六、人民调解机制提炼(一)外部系统人民调解室想要有效的运行,起到纠纷解决,社会治理的作用首先在外部环境上要理顺一系列的关系。正所谓“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给自足,它们为了生存都必须与环境进行交换”,这里的环境不是单单指的是技术环境,在这个问题上制度环境是更加重要的因素。因此,人民调解室想要发挥作用,就要与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打交道,处理好各式各样的外部资源,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与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首先,最直接的就是人民调解室和街道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按街道某位负责人的说法“X工作室说到底就是街道的一个具体工作部门,是属于街道调委会的工作机构。街道调委会那么多组成单位,大多数都是挂个名。少了X工作室来做具体的工作,街道调委会就是个空架子(A4)。”由此可见,街道对工作室是最为重要的组织,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自然是最为重要的,在现实当中,人民调解室往往设置在街道当中,处理的事务也往往是在街道之内的事务,更不要说它实际上是要为街道负责。最主要的是,街道本质上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幕后“金主”,人民调解室的资金也好,工作场地也罢,都是由街道提供的。当然街道司法所也会直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其次,由于名义上区司法局与街道的司法所是业务指导关系,实质上是领导关系(评比的作用,司法所在政府体系上的地位直接与司法局的评比挂钩),从而实现对调解工作室的间接领导。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调解工作室为了完成当事人双方的和解需要动用大量的社会资源,许多资源其实已经超出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司法所所能触及的能力范围,司法局可以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范围内完成社会资源的整合与调动,甚至直接实现将调解工作室与国家资源网络相对接。再者,在街道社区这个层面上开展工作,那么和居委会就少不了打交道,尽管宪法规定了居委会是“居民在党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来对居民区的事务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然而在真实的生活当中居委会往往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延伸,是街道一层的政府部门。而它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关系,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二者共同在街道的协调下处理纠纷,小的纠纷居委会能够处理的自然归居委会处理,而居委会处理不了的则交给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最后,公安和法院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总体而言这二者在这个系统当中主要起一个“信息网络”的作用。就公安而言主要是司法公安联动系统,纠纷发生后,公安系统将问题反映到司法局,进而司法局开始介入,通常24小时内就会上门解决(调解就此开始)。而对法院系统而言,主要就是审前调解机制,将未经街道层面介入调解的诉讼案件(当然其范围受到限制,是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其他类型的案件很难通过调解进行解决)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委托街道层面介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则撤诉或者制作调解书结案,不成功则继续诉讼。从上文可见,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出现,发展,并不是对原来的纠纷解决体系的全盘否定,反而是强化,继承和发扬。调解工作室的运行并不是孤立在荒野当中的堡垒,而是一整套从信息的反馈到纠纷的解决的系统,有分工合作,有大局的统筹。就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府将工作室嵌入进既有的制度化的资源网络中,让调解其成为既有的纠纷解决流程当中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工作室不是仅仅的继承了旧有的调解组织网络,并且将原有的系统重组成为了以工作室为中心的协作网络。通过这个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室即帮助国家正式组织分担了一部分工作压力,与此同时国家正式组织的权威和能量也通过这个网络系统注入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体内,由此形成组织间的资源共享。回到治理理论上来,这样的一个网络系统是否可以说是社会力量介入网络系统与政府共享权力,从而形成合作伙伴的关系。还是说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只是提高这一系统的效率?我认为,在这样一个系统当中,社会力量与政府并不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而政府的力量是这个系统网络运行的关键与绝对主导,尽管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这个网络的中心与终端,但是它得以运作的根源无一不是依靠政府之手建立的,从案件来源到其资金来源,场地,培训,甚至是其本身的权威都与政府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内部环境外部的条件非常重要,但是具体操作这些资源,处理这些案件的还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本身,可以说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本身才是这整个系统的灵魂。由于人民调解室的本身的架构特性,导致其有效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工作室的领军者,以X人民调解室为例:Z长期活跃在调解一线,而另一位“领袖”X则是退休的机关干部,这两人都极具威望,很多调解的案例当事人双方都是看在他们的“面子”上进而做出了让步,达成了和解,这个“面子”背后实则体现的是调解工作人员(领军人物)的威望。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威望何来呢?不可否认,领军人物自身有相当的人格魅力,并且他们贴近百姓的工作方式也非常能够获得老百姓的信任。但很有趣的一点是,这两位领军人物都是“体制内”人物。尽管很难说明老百姓对他们的信任到底是人格魅力多点还是体制权威多点,但是毫无疑问,领军人物的合法性来源兼有自身魅力和政治权威。马克思韦伯将领袖权威分为三类卡里马斯型(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这些领军人物正是卡里马斯型和法理型的结合,事实上,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调解工作室的资源来源基本是来自于行政和司法系统,这一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正是因为他们的体制背景才能够顺畅的对接各种资源,促进工作室发展,为社区服务。(三)机制提炼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运行是一个国家权力深入到基层,对个人生活产生影响的半正式权力机构。图1 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机制图如图1所示,人民调解工作室就是在这样的大流程当中完成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防止诉讼的作用和任务的。其中b过程是这一套运行系统当中的社会层面的运行过程。而a过程就是在具体的个案当中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通过在b过程当中获取的资源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它其实本身也比较复杂,实践当中a过程往往会有如下三种体现第一种,直线解决型。图2 直线型调解流程第二种,案件流出型。图3 流出型调解流程第三种,案件回流型。图4 回流型调解流程其中直线解决型是最为基础的也是最常见的运作过程,由于人民调解所面对的案件多为不甚严重却极为琐碎的民间纠纷,邻里纠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多为一个“面子”,而调解工作室一方面工作室的领军人物在社区的威望足够高,足以服众,另一方面由一个大家都信服的“领袖”人物主持下达成和解,无论如何也比撕破脸皮闹到公安和法院更能保住“面子”。但有时候事情本身比较严重,又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十分巨大以至于“面子”的束缚不再有效,这时候纵使调解工作室及时介入矛盾也无法化解,那么这一案件便会流出,正如图3所示重新进入传统的行政司法系统当中。上面这种情况并不是那么绝对的,流出到传统行政司法系统中的案件有时候也会回流到调解工作室的手中,事情不严重并且行政司法机关认为仍有调解余地的案件,便会经由司法行政系统与调解工作室的信息网络回流到工作室手中,再进行第一个步骤。七、总结与讨论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运行机制,是以现有的公权力网络为基础,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对于资源进行更加有效的配置,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消除社会矛盾。此外,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从治理层面而言并不是血统纯正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被“镶嵌”进了政府的组织网络当中,从而具有了“准行政机关”的性质。在这样的运作机制当中,社会组织的运行高度的附着于庞大的公权力网络,而非平等,合作,合意的“保守”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其外部资源的来源,还是其内部合法性的来源都盖莫能免。这样的属性有其好的一面,也有其坏的一面。好的一面在于,它对于已有的社会资源可以更加合理的利用,最大程度的调动资源。但是仍然不能忽略的一点是,由于它对于传统公权力网络的极高依附性,它自身的行政化倾向也是极其明显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大政府,强政府,因此社会组织在发展运行之时不可能脱离体制而独自生长,尤其是在纠纷解决等公共领域,一味的强调去行政化,是脱离我国国情的。只有正确的认识到这一类社会组织的运行过程和运行机制,方可以更好的帮助社会组织的生长繁荣,进而实现更加高效的社会治理。换一个角度来说,也正是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这些属性,才能够在近几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并且在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致谢参考文献[1]Andre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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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文献回顾2
(一)基层社会组织研究2
(二)人民调解研究2
(三)机制研究2
三、研究设计3
(一)概念界定3
(二)研究方法3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介绍3
四、人民调解事件全景4
(一)物业公司与陈某摩擦4
(二)马某的家庭冲突4
(三)李某张某的邻里之争5
五、人民调解过程分析5
六、人民调解机制提炼6
(一)外部系统 6
(二)内部环境 7
(三)机制提炼 7
七、结论与讨论9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基层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过程研究
——以x社区调解工作室为例
引言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xzgl/56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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