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与完善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字数:13115】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或绪论)2
一、国内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2
二、现行医疗保险制度2
(一)现行医疗保险制度2
1.劳保医疗2
2.公费医疗 3
3.合作医疗3
(二)现行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3
1.过度消费3
2.监督管理不严4
3.差异性4
4.新农合制度的问题4
5.与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问题5
三、研究目标5
四、所针对重点和创新之处5
(一)所针对重点5
(二)创新之处5
五、数据与模型6
(一)变量选择及处理6
1.因变量6
2.自变量6
(二)模型的选用6
(三)变量的描述性分析6
(四)医疗保险参保及影响因素7
(五)医疗保险购买水平及影响因素8
(六)购买两种,两种以上医疗保险及影响因素8
六、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医疗保险制度9
(一)国家医疗保险9
(二)商业医疗保险10
(三)社会医疗保险10
(四)储蓄医疗保险10
七、对完善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1
(一)从政府管理层面11
1.费用控制11
2.加强医疗保险的政府监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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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除差异性11
4.新农合问题很多11
5.商业医疗保险11
(二)从医疗保险制度使用者角度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与完善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引言
引言:自我国建国以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就分别选用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现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下逐渐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企业形式的不断改革,让这种固有医疗制度逐渐无法跟上社会形势。虽然国内的医疗保险制度历经了无数次的修改与完善[1],已经逐渐贴合社会发展现状。但现在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内人民的消费形式逐渐偏向享受型与多样化。人们愈发关注生活水平与自身健康,所以对医疗保险的关注与消费与日俱增,相关医疗保障问题也就成为了大家不能置之不理的头等大事。而我们的研究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和数据分析的方法,从政府制度,民众反馈,国内外学者的构想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关注群众对于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和购买力度,希望能够为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提供一些实证依据与部分政策参考。因而本论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 国内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我国最早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就是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和企业单位使用的劳保医疗保险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显然已经不能全面适用于全国全新的社会模式。所以在一九九四年,国务院制定了更加适用于当时社会的全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试点成功。并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1998年也基本确立。国内当时的三百四十八个地级以上地区,在二零一七年已有三百零六个地区启动实施,占全国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八。制度应用人数达到了将近五千零二十五万人,基本上将近全国应参保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虽然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现在中国人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确实远远比不上医疗方面的支出费用增长。二者在城镇中的比较约为一点四六倍,农村则高达二点四一倍。据数据统计,现在的医疗消费支出已经逐渐成为了中国家庭支出的第三大主要支出。所以时至今日,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有效为群众排忧解难。尚存许多漏洞的情况下,对于大家难以负担或者是根本无法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实在是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在社会经济环境大转型,民生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医疗改革早已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关注,共同协商,反应情况,加紧改革,形成新时期适用的科学有效的符合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2]
二、 现行医疗保险制度
(一)现行医疗保险制度
现在我国适用人群较广,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就三种。其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群体的劳保医疗制度。其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其三是适用于国内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劳保医疗
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职工负工伤或者是因病进行治疗期间产生的诊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都由企业负责承担。不过除了这些其他的衣食路费还有特别的贵重药品费用,与职工所在企业是不用负责承担的。但是如果说金额过于巨大,本人实在负担不起的,可以由劳动保险基金根据情况予以补助。
(2)企业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是因伤无法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仍然可以领取病假工资,参考在职员工在该企业的工龄来按照本人原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左右。而如果停止工作的时间长于六个月,就改为从劳动保险基金领取疾病救济费。参考金额为职工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一直到完全恢复到正常工作或者被鉴定为残疾或死亡为止。
(3)如果职工不幸因公负伤或因病救治医疗无果最终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奈退职时,原本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停发,改为领取由劳动保险发放的残废救济费。该救济费参考标准为原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日常饮食起居均需他人帮助)或者是百分之四十(日常饮食起居均可以自理),直到该职工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完为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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