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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组织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可能性研究【字数:11301】

2024-02-25 12:3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转型的步伐越来越快,多元化正在成为时代新特征,社会治理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政府。志愿组织这一群体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改革的关键环节,同样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强合作。文章以上海为例,分析了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志愿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及其面临的困境,探讨志愿组织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可能性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实践加以指导。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Abstract 2
Key words 2
一、引言 2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
(二)相关概念界定 3
1.志愿组织 3
2.事中事后监管 3
二、文献综述 3
(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 3
(二)关于志愿组织发展现状与作用的研究 3
三、事中事后监管的现状分析——以上海市为例 4
(一)已有做法 4
1.制度建设 4
2.主要举措 5
(二)存在的问题 5
1.法律法规不完善 5
2.联合监管机制不健全 6
3.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弱 6
4.社会力量参与不密切 6
四、志愿组织发展现状及作用分析——以上海市为例 6
(一)志愿组织发展现状 6
1.志愿组织发展概况 6
2.存在的问题 7
(二)志愿组织发挥的作用 7
1.提供公共服务 8
2.收集基层信息 8
3.协助政策执行 8
五、结论与建议 8
(一)研究结论 8
(二)政策建议 8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8
2.引导志愿组织参与监管 9
3.提高志愿组织的管理水平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志愿组织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可能性研究——以上海市为例
引言
引言
(一)研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究背景及意义
王浦劬在论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相互关系时,强调了治理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的转变[1]。进入二十一世纪,志愿服务已成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志愿组织这一群体代表着社会力量的觉醒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学术界结合社会治理、志愿服务等相关理论,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群体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而对于志愿组织如何参与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国内文献支持尚不充足。随着“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化,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被摆在了突出位置上。监管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政府转变观念、探索完善的监管体系,“互联网+”条件下,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探究志愿组织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培育志愿组织这一群体成为监管环节中的有力主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这种现实背景,文章展开志愿组织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研究。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志愿组织
志愿服务理论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我国对于“志愿组织”这一概念同样没有严格的界定,但就其志愿性、组织性等特征国内学术界可以达成一致。在此作者将志愿组织分为正式的志愿组织和非正式的志愿组织两大类。前者指的是经官方批准成立、进行注册备案的志愿组织,后者则指未在官方机构注册备案或因特定项目临时组建无需备案的志愿组织。本文研究的对象为正式的志愿组织,即由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组成,在官方机构进行注册备案,发扬志愿精神、开展志愿活动的团队、组织和机构。
2.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的监管过程可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个环节。事中监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及实质内容依法进行审理、审查、检验、检测、招标、验收等,最终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活动。事后监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并送达行政审批申请人后,对行政审批申请人依照行政审批决定从事特定活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管理的活动。本文所讨论的“事中事后监管”是相对于“事前监管”来说的,因此不再进行细分,“事中事后监管”指行政审批事前监管结束后的全部监管环节。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
自2013年始,在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每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都要围绕如何推进“放管服”改革展开讨论,其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各地区都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虽然监管方式变革初见成效,但监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沈杰、梁滨等学者指出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监管体系建设缺少保障,缺位与不到位使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落实困难[2]。陈奇星认为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不衔接、信息不对等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管水平提升[3]。李宝芹在研究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文章中将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问题概括为以下几点: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在监管体制方面,市场监管职责不清,导致监管无力、实际的监管效果方面还很不尽如人意[4]。杨凡、赵建涛、任丽霞等学者也认为现在的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存在着理念、方式、能力与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5]。从社会参与的角度来看,陈燕和、王江等人认为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社会力量尤其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不够[6]。
针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学者给出如下对策建议。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沈杰、赵宇刚总结出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家在建设监管体系过程中通常是立法先行以提供制度保障[7]。周佳怡在分析法律法规建设问题中也指出监管体系建立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也需要配套实施细则等制度[8]。在加强信用体系方面,陈燕和等人提倡建立商务诚信建设、调整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市场主体自律与信用监管制度[9]。在社会参与方面,不少学者提倡多主体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王江、陈自立指出要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监管的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其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权威性[10]。
(二)关于志愿组织发展现状与作用的研究
在西方,对这些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组织机构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志愿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方部门”等概念可以相互替代使用。“志愿组织”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列维特提出的,并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第三方政府”等理论的推动下不断发展。莱斯特萨拉蒙在其著作中总结了志愿组织“组织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等特征[11]。志愿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志愿组织通过开展活动强化了该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让他们对平等与权利产生更深刻的认识[12],培育了公民意识;通过动员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使人们意识到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的关系,促使他们摒弃只为个人利益的落后思想,进而促进了社会资本的增加[13];通过日常性地参与公共事务,锻炼公民的判断能力,促进其直接或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而影响决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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